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及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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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 住房 出租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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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租(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售)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政府出资改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四、出租(售)对象 有自愿租住、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总房价70%的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交清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限期不得超过3年。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房屋未建成入住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自房屋交付使用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元/平方米收取。2楼层差价,1层—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出售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户。 1楼层差价。1—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2房款计算。总房款=住房标准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申请购买、承租廉租住房程序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持购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等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四)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五)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应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售房价格应按销售时的成本价格结合有关优惠政策计算。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提取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余款必须全部存入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退出管理 已入住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原则上要求退出配租的廉租住房,因故不能退出的,第一年按照成本价收取租金,第二年起按市场价收取租金,承租人也可按市场价购买所租廉租住房。既不按规定缴交租金,又不购买承租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十、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售房款总额2%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定期将代扣的专项维修资金转至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三)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和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十一、上市交易 为保证廉租住房房源的稳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或不再使用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于廉租住房房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上市交易。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十二、监督管理 (一)已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违反规定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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