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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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疾病 应急 救助 制度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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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机构管理、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完善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身份不明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设立救助基金 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并向各市(州)、贵安新区拨付应急救助补助基金的功能。各市(州)、贵安新区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 (二) 筹集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市(州)、贵安新区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省级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统筹中央资金对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会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募集。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 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 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州)、贵安新区基金由各市(州)、贵安新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省财政部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省级、各市(州)、贵安新区卫生部门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基金管理使用,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省、市(州)、贵安新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付方式 (一)身份确认程序 省卫生厅牵头统一制定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医疗机构收治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直属医疗机构报辖区市(州)卫生局确认;其他具有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逐级上报),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是否符合救助对象范围。 (二)资金核报流程 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行紧急救治后,每年1月和7月的1—15日集中填报并汇总,附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等向辖区卫生部门进行申报,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方式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在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拨付后结算的方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省卫生厅牵头制定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认定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商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流程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要严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对应急救助的补助资金,加强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的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及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应急救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并及时将资金交入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 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具体工作流程等工作制度。2014年 5月1 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 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 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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