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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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为 )(以下简称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解决。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献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献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
2、合用协议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解决方式。双方批准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第三条 贷款实行办法及相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足了解个人住房按揭
3、贷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所有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规定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因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规定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规定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关协议内容。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所有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拟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或者在出卖人告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
4、人违约。(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拟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
5、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历来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告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卖人的告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规定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协议内容。(2)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告知后15日
6、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或书面告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告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所有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拟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准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出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律师费
7、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之历来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因买受人的因素(如未准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或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涉及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协议告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第四条
8、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协议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合用协议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献作为免责依据:A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献;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如因乙方因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有权在告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告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
9、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3、本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批准,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告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通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批准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告知买受人。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第五条解决。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
10、站、垃圾解决站、化粪池及其他社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拟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批准出卖人为了社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协议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1、在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告知/登报告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告知买受人的,告知的送达时间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告知的,告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告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告知的,以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交付
11、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告知书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协议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3、如出卖人已如期发出商品房交付告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告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告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受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所有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4、买受人批准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
12、前交房告知书后,应在出卖人告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受房屋,若买受人在出卖人告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受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所有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5、如买受人需在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自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毕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协议约定解决。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
13、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8、买受人没有按照协议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9、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称于该等时间影响连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告知买受人。11、在交付房屋时
14、,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毕交付义务。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罢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规定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规定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有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公证委托,并于协议约定的交
15、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成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规定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
16、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告知后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涉及购房协议、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告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行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第九条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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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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