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17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正式稿) .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6611223
  • 上传时间:2024-12-17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2.33KB
  • 下载积分:10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正式稿 住房 分配 管理 实施方案 正式
    资源描述:
    住房分配及管理方案(正式稿) XX县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永委办〔2016〕45号) 为全面落实人才工作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和XX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条件及程序1.申请对象 (1)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持有客商证满1年人员,或企业纳税满1年、年均纳税金额满2万元持有股份最多且为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已被我市企业、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正式录(聘)用在职(工作满一年)的以下人才,可以申请购(租)房补贴或租赁人才公寓。 一类。①设区市的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特支计划”人选及“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②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③符合申报当年度《XX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XX市导向专业人才。 二类。①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②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③XX县区优秀人才。 三类。①符合申报当年度XX县区紧缺急需专业且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②入学时为“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③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限申请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补贴(指工作单位在市区且父母在市区无住房)。 (2)对以下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购(租)房补贴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省级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名校长及其他省级高层次人才等;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缴纳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位列前10名的企业核心专业人才; 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一事一议”人才。(3)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4)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申请: ①申请人及配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②申请人及配偶“两违”(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未整改的; ③申请人及配偶违反物业合同约定欠缴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失信的; ④申请人及配偶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后重复信访的; ⑤申请人及配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或人民法院认定的债务未清偿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⑥申请人申请时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 ⑦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不能申请购房补贴;⑧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申请或享受相关人才住房保障的。 2.住房条件 ①申请首次购房、租赁住房补贴或人才公寓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内在我市没有住房交易行为。申请人住房离婚析产满3年(申请购房补贴须5年)且属于无住房的一方可申请人才住房保障。 ②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市区仅有一套普通住房(住房面积144平方米以内),可以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 享受过房改房、集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仅限申请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完全产权方可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 (1)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 (2)审核。市房管局将符合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分类认定。 (3)评分。市委人才办牵头对申请人根据其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和申请时间等情况制定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办法及其标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公示。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结果,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工作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分配。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管局按评分的分数和配额进行配租选房或发放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或发放补贴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同类别申请人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购(租)房补贴、配租选房的顺序,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对不同类别申请人的配额按照一类人才优先安排、二类人才优先于三类人才、三类优先于全日制本一批高校毕业生的顺序进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积加分。 申请本单位主导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认定、公示、分配。 4.申请材料 申请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各类人才公寓住房或购(租)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XX县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3)户口簿复印件(含户口簿首页)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异未再婚提供未再婚承诺书1份、离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2份;丧偶未再婚提供承诺书1份;未婚提供承诺书1份; (5)申请对象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6)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7)申请前12个月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证明材料(须体现在我市工作时间、主要业绩贡献)、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9)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前12个月企业纳税证明和银行流水单据,持客商证申请人提供客商证复印件; (10)家庭中有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市委人才办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创办(领办)企业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第(6)项材料、第(7)项中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凡提供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随带原件送市委人才办验证,送市房管局审核住房状况时随带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验证。 二、人才住房保障的形式 (一)租赁补贴 符合人才住房保障条件的各类人才,因单位或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已满或没有相关房源而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情况下,可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自行租赁住房,实行租房分类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按申请人在我市市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贴,一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平方米;二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60平方米;三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家庭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50平方米。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照三类人才补贴标准和面积。夫妻双方同属人才的按就高标准予以享受相关政策。家庭人口指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满18周岁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市房管局根据认定的租赁补贴名单和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按月计算,每年6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发放给申请人。所需补贴资金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从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补贴期限 租赁补贴自发放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0年。 (二)实物配租1.房源筹集(1)房源筹集渠道 ①单位投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本单位配套设施用地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配租给本单位或周边其他单位的人才。 ②政府出资购买。根据市政府人才住房筹集方案,由市财政出资购建、长期租赁或划拨政府存量安置房等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人才公寓,并配套基本服务设施,集中供应给各类人才。 ③在已有保障性住房中统筹解决。经市政府批准,可从我市政府主导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部分房源作为人才公寓,租赁给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家庭。 (2)户型面积。人才公寓的户型建筑面积以35-130平方米/套左右为主。享受面积标准:一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70平方米;二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60平方米;三类人才家庭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总享受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身不超过50平方米。 (3)优惠政策。对企业单位筹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待工程基本竣工后,市财政按不超过6000元/套的标准补助给建设单位。 2.分配方式 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单位负责分配管理,其分配对象可为本单位人才家庭,也可统筹用于解决临近片区单位的人才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市委人才办的监管;在租赁情况变动时,及时将变动结果书面报备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 市财政出资购建、长期租赁或政府划拨的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分配管理。 3.租金标准 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各类人才承租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在享受面积标准内免租金,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的70%缴交,承租期间水电、网络宽带、通讯、燃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等由承租户自行缴交。 4.租赁期限 承租政府主导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由所在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续租。 (三)购房补贴在永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的各类人才,实行购房分类补贴。 1.购房补贴标准 (1)首次购房。在我市无住房且首次自行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购买一套补贴标准为:一类人才25万元,二类人才15万元,三类人才10万元。 (2)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符合相关条件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购买一套补贴标准按首次购房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前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时间加上申请日至法定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购房补贴金额按以上购房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政府同时期相关购房补贴、契税返还奖励等优惠政策。购房价款低于购房补贴款的,按实际购房价款补助。 2.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获得购房补贴资格的各类人才,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凭签订的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市房管局提交发放购房补贴申请,签订人才购房补贴合同,市房管局将购房补贴款项一次性转到商品住房销售企业账户,补贴资金可抵首付款。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一次性转到申请人账户。所需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权属登记 享受购房补贴的各类人才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登记机构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住房(购房补贴)。” 三、人才住房保障的管理1.动态管理 享受相关住房政策的人才要将家庭成员及在本市的住房变动情况及时报告用人单位,调(聘)入新单位应将享受的人才住房政策情况报告新单位,用人单位将上述情况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书面报告。用人单位与享受相关住房政策的人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应在离职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书面报告。以上书面报告要同时抄送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的各类人才家庭,按照“一年一复核”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在每年10月份将复核材料(具体材料要求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房管局另行制定)报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报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审核,审核程序按本意见第一条第3款规定办理,经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复审、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资格复核的或逾期3个月未参加复核的,取消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资格。 2.退出管理 对以下情形之一,取消租住人才公寓或购(租)住房补贴资格,并退出购(租)住房补贴款、人才公寓住房。 (1)以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购(租)住房补贴、承租人才公寓资格的; (2)已通过工作单位或者承租我市保障房、购置住房(不包括申请改善性住房购房补贴)等方式在我市解决住房的; (3)调离我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或在我市变动工作未到市委人才办备案重新认定的; (4)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分租、私自调换使用、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住房的; (5)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3.人才公寓维修管理 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购建的人才公寓,一般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更新、改造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政府投资管理的人才公寓,其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政府人才发展基金支出。 4.购房补贴房产管理 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下同)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满10年后,个人可获得补贴100%产权。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应自终止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将补贴金额(免计息,下同)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其余50%补贴金额归个人。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应自终止在我市相关单位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将补贴金额全部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全部退还上缴市财政。对离婚析产归人才持有的产权部分(产权份额不低于50%)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满10年后个人获得补贴100%产权。 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后,在相关工作单位退休,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前在我市相关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连续计入作为个人取得补贴金额产权比例的工作年限。 同属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夫妻双方离婚析产,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等方式处置该房产,根据在我市工作时间按上述比例取得对应类别补贴产权,超过对应类别补贴部分金额退还上缴市财政。同属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夫妻出现丧偶,可连续计算在我市工作时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等方式处置该房产,根据在我市工作时间按上述比例取得补贴产权。 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各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形式取得住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下同),其在我市企业纳税(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满10年后,个人可获得补贴100%产权,满10年其年均纳税额未达2万元的,取得100%产权比例时间延长至达2万元为止。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满5年不满10年终止,且企业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将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的50%退还上缴市财政,其余50%补贴金额归个人。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不满5年,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将补贴金额100%退还上缴市财政,或在此期间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继承、离婚析产(产权份额超过50%归非人才一方)等方式处置该房产,补贴金额100%退还上缴市财政。对离婚析产归人才持有的产权部分(产权份额不低于50%),创办(领办)企业满10年且年均纳税额不低于2万元的,个人获得补贴100%产权。 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终止,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享受住房保障人才被我市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或其它企业录(聘)用,符合以上纳税条件的创办(领办)企业时间可连续计入我市工作时间。 具体购(租)房补贴处理按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与申购人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5.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购(租)房补贴、承租人才公寓的人才建立申报档案,对因离职等原因应退回购房补贴、退出租赁住房补贴待遇或人才公寓住房的,应立即报告市委人才办、房管局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相关变动信息导致购房补贴款未能及时退还、多发租赁住房补贴款、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未能及时退回的,应退还的购房补贴款、多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款、应退出人才公寓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算)由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督促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无法追缴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申请人以欺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待遇的,由市委人才办、房管局会同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购(租)房补贴款或承租的人才公寓住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自被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相关人才住房政策;同时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及其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房屋进行拆改、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用人单位及其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6.组织实施 成立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房管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人才办。领导小组职责:(1)对人才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使用等工作的统筹协调;(2)根据我市各年度人才发展基金安排及各类人才申请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需求和人才的行业、单位分布,研究制定年度人才购(租)房补贴配额及人才公寓房源分配方案;(3)组织、抓好人才住房保障申请、管理、实施。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人才办牵头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分类认定和评分,并组织发布人才购(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具体申请时间、配额等。 市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相关直系亲属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确认,组织做好购(租)房补贴、人才公寓配租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后续日常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职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查询、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后续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及购(租)房补贴资金的拨付。市教育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学历、学位、录取批次、98 5、211高校毕业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市商务局负责企业客商证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市工商局负责对申请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确认。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相关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17页 共17页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正式稿) .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6611223.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