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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全区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实施方案.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6584706
  • 上传时间:2024-12-15
  • 格式:DOCX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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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全区 行政权力 清理 审核 实施方案
    资源描述:
    全区行政权力清理审核方案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环境优化提升年”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审核标准和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1.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 (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被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 (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其构成要件: (1)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中有可以对其进行委托的规定; (2)受委托组织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委托。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权力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 1.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或废止。 2.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做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规范; 3.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审核范围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区级行政权力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次清理以4月清理规范的区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结果为基础,各部门要做好与《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的对接工作,确保取消和承接下放事项的落实。 2.行政处罚,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对具有裁量权的处罚事项,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在9月份规范清理的基础上,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确定标准做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细化处罚适用规则和标准。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标准设定了弹性或幅度的,要逐条、逐款、逐项制定出明确的处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凡处罚规定明确了上限与下限裁量权的,要在幅度范围内再划分出若干个处罚档次,并结合以往的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出不同的处罚适用条件和裁量幅度,填写。 3.行政征收,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4.行政强制,即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 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 四、填报要求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清理后的行政权力事项应按规定表式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权力编码。待各单位清理的行政权力上报审核确定后填写。 (二)权力名称。行政许可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确定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三)实施主体。应填写具体负责实施该行政权力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委托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和性质,并按法定、授权、委托的顺序排列。 (四)权力依据。是指具体行政权力来源的依据,并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权力名称下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应填写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标准,行政征收类应填写征收标准。 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项目种类”是指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等,对于不属于前列任何一项的,则列“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律法规不需罗列。贯彻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具体到法律条文的条、款、项。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阶段(6月25日至7月10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具体包括: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对于独立的法定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该法定授权组织负责清理;对于由部门管理的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由部门统一部署清理并上报。各部门、单位清理结果于7月10日前书面报送区法制办,同时书面报送清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清理结果电子版。其中,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和“三定”方案于7月1日前书面报送。 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7月11日至8月25日)。 区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行政权力分阶段进行审核确认,并就审核确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清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阶段。公布阶段(8月26日至9月10日)。 清理审核结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对已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权力,由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及目录下每项权力的静态信息,根据法定程序和单位内部运行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规则,并报送区法制办审核确认。 建立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当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区法制办申报审核,区法制办20日内回复审核意见并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未经区法制办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 六、组织协调 区政府成立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办公室,由区法制办具体负责总体协调和组织指导清理工作,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清理结果的审核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有关科室参加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班子,并确定专人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实抓好行政权力的清理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联系人名单于6月27日前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造成工作失误的部门,要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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