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交通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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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浙江省国防交通办法 国家交通是国防交通的基础,是遂行国防交通任务的依托。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和水产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和交通运输学校、邮电通信学校应当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规定,履行国防交通教育职责。 第六条 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应当根据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第七条 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省实施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申请国防经费投资的建设项目,上报立项审批前,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九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承担建设项目勘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设计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单列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鉴\\\(审\\\)定前将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资料交接工作,应当有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参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不得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一条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其组建方案,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和经济组织为基础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的要求,结合生产任务、抢险救灾等,对专业保障队伍进行训练和必要的演练。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日常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交通线路沿线、交通设施周围地区的民兵和群众组成,专门担负交通保障任务。 交通沿线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本地区保障队伍的组织、建设。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由有关军事机关结合民兵工作统一安排;国防交通专业课目,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战备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国防交通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战备车辆是指: \\\(一\\\)各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指挥车; \\\(二\\\)在编国防交通战备抢修、抢运专业保障的车辆; \\\(三\\\)在编国防交通、通信部门的战备通信车。 经公安机关批准,用于抢修、抢运的国防交通战备车辆,可以安装相应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十八条 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外形、结构、性能作重大改造的,必须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物资储备计划,报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 储备物资的布局和结构应当随着国防需要和发展、物资供应变化,结合运输、生产建设及时进行调整和轮换更新。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通信设施的抢修、抢建,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遇抢险救灾等情况确需动用县级以上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储备物资的更新、配套和维修、管理。 经批准动用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充。 第二十二条 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作报废、降价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登记,进行转让时应当得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防交通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 \\\(二\\\)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三\\\)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或者经批准动用的物资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归还,或者造成损坏不作更换补充的;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防交通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影响国防工程设施正常使用,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 \\\(三\\\)未经批准占用\\\(利用\\\)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防交通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运力征用的,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防交通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对动用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的外形、结构、性能作重大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二\\\)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二十九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的意义 伴随着国家交通事业发展,国防交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从萌芽走向成熟,由单一形式的地面交通发展到铁、公、水、空综合方式的立体交通,构成了覆盖全国的国防交通综合保障网络。 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初具规模,贯彻落实国防要求工作成效显著。初步形成以铁路干线为骨干,以重要公路、水路为支撑,多种运输方式互相支援配合的国防交通综合网路保障体系。 组织机构逐步健全,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工作管理机制日益完善。1995年2月,我国国防交通史上第一部法规《国防交通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国防交通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进一步确定了国防交通的法律地位。各省区市还积极制定与《国防交通条例》相配套的法规,促进了国防交通法制化的建设。 强化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整组工作,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得到加强。车轮滚滚支援前线,已经成为历史。现在的交通专业保障队伍遍及铁道、交通、电信、民航等各个部门和全国各个地区。并已初步实现了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人力密集型向质量效能型的转变,为战时执行各种交通保障任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适应战争形态发展变化,加强国防交通科技学术研究,取得重要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围绕战时交通线的抢修、防护和保障特殊条件下交通畅通所研制成功的重要科技项目已达300多项。这些项目,有些已应用于平时的经济建设,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有些已装备到部队,增强了部队机动能力。 牢固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在强边固防和重大事件中建功立业。国防交通始终坚持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在抗美援朝战争、历次紧急战备、边境作战等重大军事行动和抢险救灾、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谱写了光辉篇章。 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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