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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供电公司调度管理规程.doc

  • 上传人:仙人****88
  • 文档编号:6512754
  • 上传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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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 公司 调度 管理 规程
    资源描述:
    XX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管 理 规 程 XX供电公司 XXXX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调度管理 3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3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4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7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8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10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12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14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14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14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18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20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20 第二节 负荷管理 20 第三节 频率调整 21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23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26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26 第二节 调度操作制度 28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30 第十章 电力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35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35 第二节 频率异常处理 38 第三节 电压异常处理 39 第四节 主要设备事故处理 40 第五节 电网解、并列事故处理 49 第六节 通信、自动化系统异常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49 第十一章 继电保护管理 51 第十二章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55 第十三章 调度自动化系统管理 57 第十四章 调度通信系统管理 59 第十五章 消弧线圈、电容器运行管理 60 第一节 消弧线圈运行管理 60 第二节 消弧线圈正常操作与异常处理 61 第三节 电容器运行管理 61 第四节 电容器正常操作及异常处理 61 附录一: XX电网调度术语示例 63 附录二 : 输电线路允许电流 69 附录三 :地调调度员职责及相关制度 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遵照上级调度规程规定制定。 第3条 XX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4条 XX供电公司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接受XX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的调度。 XX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5条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职能管理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 凡并入XX电力系统的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调度管理。 第7条 XX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运行人员(以下简称变电运行人员),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用户的电力调度人员等统称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8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XX供电公司调度所。 68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 第9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 2、调整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系统内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障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10条 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力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 3、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电压调整;指挥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4、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参与编制本网年、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6、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 8、负责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并网管理,签定有关并网调度协议。 9、负责发电厂的机网协调管理。 10、负责调度系统应急管理;负责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并组织黑启动试验。 11、负责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4、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权。 15、负责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备的投入运行的调度管理。 第二节 调度管理基本原则 第11条 下列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并取得《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1、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组长)、电气(集控)班长。 2、变电站(操作队、监控中心)站(队)长、值班员。 3、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4、配电网运行值班人员。 5、用户电力调度员和电气值班人员。 第12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所谓调度指令,是指上级值班调度人员对调度系统下级运行值班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度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第13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为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县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用户电力调度员、厂站值班员、配电网运行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地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县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用户电力调度员、厂站值班员、配电网运行值班人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4条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下列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对人身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 1、倒闸操作。 2、设备的启用、停用、备用、开工工作。 3、发电机的有功、无功出力的调整。 4、消弧线圈调整分头。 5、电压的调整。 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停或改变定值。 第1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当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16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指示时,应迅速报告调度机构负责人。 第17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18条 紧急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对县调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县调值班调度员。 第19条 对于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县调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在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第20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 第21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接令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者设备安全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2条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接到两级调度互相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如上级值班调度员坚持该指令时应按上级调度指令执行,并向下级值班调度员说明。 第23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要经常核对时钟,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抄报各种表码。操作异常和事故处理记录的内容和时间要准确。 第三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24条 各电厂值长和县调值班调度员,在接班后1小时内应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重要操作、重大设备异常、恶劣天气情况等,同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将网内的重大变化和异常告之有关单位。地调值班调度员接班1小时内应将上述情况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5条 地调管辖及许可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县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运行人员,须立即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规定向上级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第26条 县调、发电厂管辖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 1、重要发供电设备故障跳闸、损坏或遭受较大的破坏、盗窃。 2、发生人身伤亡或对重要用户停电事件。 3、电网损失负荷(包括事故甩负荷、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负荷和限电、事故拉路)。 4、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5、预报有灾害性天气或天气突然变化。 第27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有调度联系资格的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调度应急管理 第28条 调度应急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迅速响应、分级负责、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29条 为了保证应急机制有效运转和应急预案有效执行,各级调度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0条 调度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编制相应工作预案,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的判定、工作流程、人员到位要求、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调度机构的报告程序等。 第31条 调度机构应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有关应急预案的措施和要求。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32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发展变化情况编制并及时修订黑启动方案。黑启动方案包括研究方案、试验方案和调度操作方案。黑启动方案必须得到电网经营企业的批准,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第33条 调度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典型事故处理预案。发电厂和变电站制定全厂(站)停电预案和保厂(站)用电方案并报所辖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三章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第34条 XX电力系统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省调管辖、地调管辖、县调管辖设备。 第35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XX电力系统内,除上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地调管辖设备: 1、公司所属变电站内主要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及相应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2、与系统并网的各热电厂主要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及相应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3、城区配电线路中地调统一编号的分段、联络开关(柜)及刀闸。 4、按调度双电源管理的用户,双电源线路受电侧刀闸和线路接地刀闸(或线路接地线)。 5、地方公用电厂及签定并网协议的用户自备发电机的解、并列。 6、县调管辖变电站中对XX电网有重要影响的设备。 7、220kV、110kV主变压器中性点接地装置及35kV消弧线圈。 地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县调代管。 第36条 县调管辖(电厂、大用户、供电部)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地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配电设备。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地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配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地调许可设备。主要有以下设备: 1、县调管辖变电站中对XX电网有较大影响的设备。 2、县调及用户高压双电源合环,改变方式、110kV主变压器冲击送电,影响系统或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及调度自动化设备。 3、城区配电线路中支线开关及刀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调度明文规定的设备。 第37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below 第四章 系统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38条 根据调度管辖范围,调度机构负责编制系统的年度运行方式、日检修方式、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运行方式。 年度运行方式、特殊时期(含节假日)保电运行方式须经相应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日检修方式由相应调度机构领导批准。 第39条 编制系统正常运行方式应遵循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当电网发生N-1故障时,能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能迅速平息事故,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保证对重要用户的连续可靠供电。 3、短路电流不超过开关的额定遮断电流。 4、具有足够的备用容量。 5、电能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40条 地方电厂、县(市)级电网的正常接线应与地区电网的正常接线相适应。地方电厂的正常接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县(市)级电网的正常接线应首先保证地区电网的安全。 第41条 年度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年度电网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主要电力生产和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电网安全运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上年度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 2、本年度电网电力生产需求预测、主要计划投产项目、电力供需情况。 3、本年度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4、电网计算分析及建议采取措施。 5、电网无功电压分析。 6、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载配置及运行方案。 7、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措施。 8、本年度电网接线示意图、地理接线图和典型潮流图。 第42条 日检修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2、新建、扩建和改建设备的投产措施。 3、电气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变更和反事故措施。 4、检修方式出现薄弱环节的潮流分析、反事故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日运行方式应在前1天17时前或节前1天12时前编制好由调度值班员通知有关单位。 第43条 电网特殊时期(含节假日)运行方式应包括电网日检修方式(含前后各1日)的全部内容,并制定保电预案。 below 第五章 设备检修调度管理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第44条 电力系统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月度检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45条 省调管辖、地调管辖、许可设备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各归口单位要按规定报生技部,调度参与计划的平衡和审查,经公司批准下达后各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 第46条 设备的月度计划虽已批准,检修单位仍须按规定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未经申请、批准、许可手续不准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工作。 第47条 设备的计划检修申请,由各单位经公司批准的停送电申请人、发电厂值长、县调调度员、地调直接管辖用户的调度员按如下规定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1、与公司联网的单位(即能登陆XX电网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的单位),必须通过调度生产管理系统向调度提交申请(调度生产管理系统故障、事故抢修除外),并遵守如下规定: (1)属省调管辖、许可的设备,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0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省调提出,开工前1个工作日17时前在得到省调批复意见后,地调将省调的批复意见在网上(即在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中)公布,申请与操作单位在网上查看批复情况,各单位核实后进行签名,调度不再电话通知。 (2)属地调管辖、许可的设备,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2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的17时前将批复意见网上(即在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中)公布,申请与操作单位网上自行查看申请批复情况,各单位核实后进行签名,调度不再电话通知。 (3)周四12时前提周六、周日、下周一的检修申请,周五12时前提下周二的检修申请。 (4)节日(含节后第1、2个工作日)检修应在节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在节前1个工作日12时将批复意见网上(即在调度生产管理系统中)公布,申请与操作单位网上自行查看批复情况,各单位核实后签名,调度不再电话通知。 (5)对未能及时查看申请批复意见并签名的单位,18时后批复的申请将自动流转下一环节,各单位可在待开工检修申请里面查看申请批复情况,期间出现问题由未签名单位自行负责。 2、不能与公司联网的单位,需电话按照本条1有关要求向调度提申请,调度电话通知批复意见。 第48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对系统运行方式及供电无明显影响的临修申请: 1、8小时内可以完工,且对系统和用户无明显影响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允许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49条 设备存在紧急缺陷,需马上停电处理,若不处理会造成事故,其他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事故处理,有关单位可随时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设备故修停电申请,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接受并批复,但对检修时间不予批复。 第50条 因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停运或临时安排的非计划检修,须向调度提出由公司分管领导批示的临修停电申请。 第51条 检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工作联系人、最高(低)出力、降出力数额及原因、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系统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履行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52条 地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停用、试验、改变定值,送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也应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53条 对检修设备的开竣工,值班调度员和工作联系人都应严格执行调度术语。 第54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地调管辖、地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到期不能竣工者,申请单位应按申请程序在规定时间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延期申请。向调度提出延期申请时应同时说明延期理由,办理计划工作延期只允许1次。 地调值班调度员向省调值班调度员转提省调管辖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延期申请。 输变电设备预计提前竣工的,应在竣工前3小时向调度汇报,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55条 因故检修工作不能进行,申请单位应在停电前2.5小时向调度提出该申请作废。 第56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非计划停运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日12时前应向地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57条 地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工作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地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六章 新设备启动投产管理 第58条 地调管辖设备的投入运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计划送电前一个月(110kV及以上的工程提前三个月)向地调提供一式三份下列书面材料: 1、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2、一、二次系统图、总平面图(线路注明:杆型、杆号、导线型号、长度、排列方式、地线、线路走径等)。 3、负荷情况。 4、运行规程、试运方案、启动方案。 5、调度通讯方式。 6、供用电协议。 7、运行人员名单。 第59条 地调收到上述资料后在送电前15天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下列内容: 1、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2、设备的命名及编号。 3、主变压器的电压分头位置。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5、双电源管理协议。 6、投产日期和涉及电网的启动方案。 7、调度规程及调度值班员名单。 第60条 设备在计划投入运行的前3天12时前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试运行单位)向调度提出送电申请,内容包括: 1、工程性质(新、扩、改建)。 2、冲击送电范围。 3、送电通知单。 4、送电时对调度的要求及试验项目。 第61条 设备送电前1天17时前批复送电申请由地调值班员通知有关单位。 第62条 由送电联系人汇报可以送电的设备应视为运行设备,由运行单位按运行规程实行管理。新设备送电由地调值班员按启动方案统一指挥。 第63条 各厂站用户管辖的发供电设备投入运行,若涉及电网的安全、可靠性,投运前应按第58条办理。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第七章 系统频率调整及有功管理 第一节 发电出力管理 第64条 发电厂应按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出力。 第65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或上一级调度指令,有权修改各发电厂调度计划曲线。 第66条 公司有关单位编制地方电厂发电计划,每月月底将次月地方电厂发电计划告知地调,地调根据下发的计划通知相应地方电厂,地调按批准的发电计划实施调度管理。 第67条 运行设备异常等原因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发生临时变化时,发电厂值长应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 第二节 负荷管理 第68条 地区、县供电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69条 地区、县供电公司应做好本地区负荷预测工作,避免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测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频率越限、设备过负荷及低电压运行。 第70条 负荷预测分为年度负荷预测、月度负荷预测、日负荷预测、节日负荷预测。 地区年度负荷预测应包括每月最高、最低负荷,在每年10月底前报地调。月度负荷预测应在上月20日前报地调。日负荷预测曲线按96点进行编制,在前1个工作日的12时前报地调。 法定节假日3个工作日前上报地区预测负荷曲线,并可每日进行修改上报。节假日最高、最低负荷预测应在10日前报地调。 第71条 各县供电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地调上报经所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县调限电拉路序位”、“县调事故拉路序位”,地调应每年修订“地调限电拉路序位”“地调事故拉路序位”、 “省调事故拉路序位”,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72条 若发电出力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或因发输电设备计划检修造成电网供电能力不足,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省调指令或电网实际,按着批准的限电方案分配临时限额。各用电单位应严格按照负荷限额控制用电,对未经同意超限额用电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超用单位责任。 第73条 电网实时运行过程中,因发输电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地调应向相关县调下达限电或事故拉路指令,明确拉路数额、范围及执行时间。县调按照限电拉路序位或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地调将按照地调拉路序位表直接拉闸。 第三节 频率调整 第74条 XX电网标准频率为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50±0.2赫兹,正常情况下电网频率按50±0.1赫兹控制。 第75条 为监视系统频率,地调、县调调度室、监控中心、并网发电厂的主控室、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备有数字式频率表。 第76条 电厂与系统解列后成为孤立的小系统时,其频率的调整由县调与电厂值长负责。 第77条 电网频率调整由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县调值班调度员对保证频率在规定范围,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负有共同责任。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第八章 系统电压调整及无功管理 第78条 调整电压的原则: 1、调压方式:在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供电电压的调整使电网高峰负荷时的电压值高于电网低谷负荷时的电压值。 2、电网的无功调整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输送无功功率。 3、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无功静止补偿装置中,以便在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快速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79条 变电站220kV母线电压低于213.4 kV或高于235.4 kV时,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 第80条 县调应在调度管辖范围内建立地区电压监视点(或监视控制点),负责本地区内调相机、电容器组、电抗器组等无功补偿设备的调度管理,并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及负荷的变化,对装有手动投切电容器组的变电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电容器投、切规定。 第81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要加强对所辖并网地方电厂和变电站无功、电压的监视、调整,保持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通过采取调整机组无功出力、投退无功补偿设备等措施,保证地调220kV主变高压侧功率因数高峰时段不小于0.95,低谷时段不大于0.95。 全部调压手段用完后,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82条 变压器分头选择整定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运行分头额定电压的105%。 第83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停电容器、电抗器。 2、改变变压器分头。 3、改变发电厂间及发电厂内部机组的负荷分配。 4、抽水蓄能机组调相运行。 5、开启、停运机组。 6、改变电网结线方式,投、停并列运行变压器。 7、限制电压过低地区的负荷 第84条 调整电压时应注意: 1、系统电压不足时在无功高峰到来之前尽量提高电压。 2、尽量使无功功率就地平衡。 3、尽量在高(低)负荷时间维持高(低)电压运行。 第85条 各级母线电压的允许值: 电压等级 正常方式 事故后方式 电压等级 正常方式 事故后方式 220kV 220—242 209—242 110kV 106.7—117.7 99—121 35kV 34—37.5 31.5—38.5 10kV 10—10.7 9.3---11 6kV 6---6.4 5.6---6.6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九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操作一般原则 第86条 电网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如对地调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操作前应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地调委托县调代管设备、地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县调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必须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操作后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87条 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应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无问题后再操作。倒闸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高峰负荷和恶劣天气时进行。 第88条 值班调度员对管辖设备进行两项及以上的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指令票。对一个操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综合指令的正常操作,要填写操作顺序。 第89条 值班调度员在填写操作指令票和发布操作指令前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1、对电网的运行方式、有功出力、无功出力、潮流分布、频率、电压、电网稳定、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应对电网进行在线安全计算分析并做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 2、对调度管辖以外设备和供电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 3、操作顺序的正确性。严防非同期并列、带负荷拉合刀闸和带地线合闸等。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5、线路上的“T”接负荷。 6、消弧线圈的分头位置是否适当。 第90条 操作指令分逐项指令、综合指令和单项指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配合操作或需要根据前一项操作后对电网产生的影响才能决定下一项操作的,必须使用逐项指令。 凡不需要其它单位配合仅一个单位的单项或多项操作,可采用综合指令。 处理紧急事故或进行一项单一的操作,可采用单项指令。 下列操作值班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 1、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 2、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 3、发电机组启停。 4、事故处理。 第91条 逐项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操作指令票,下达操作预告,逐项发布操作指令,收听汇报,实施操作。 综合指令的操作,由值班调度员填写综合指令票,下达操作任务、时间和要求,现场填写倒闸操作票,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实施操作。 单项指令的操作,值班调度员不填写操作指令票,可随时向运行值班人员发布指令。 二次设备随一次设备按现场规程进行程序操作。 第92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应由县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电气班长、变电运行人员、配网运行值班人员接受,并汇报执行结果。 第93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一工作日17时前,将计划性工作的操作任务、操作时间通过调度生产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发布,各操作单位通过该系统自行查看并签名确认,对无法登陆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的单位需调度电话通知。各操作单位按照批准的操作时间准时到达现场等待操作。 第94条 接地刀闸(地线)管理规定: 1、凡属地调管辖线路出线刀闸以外的地调值班调度员下令操作的线路接地刀闸(地线),由地调操作管理。 2、线路出线刀闸以内的接地刀闸(地线),由厂站值班人员操作管理。 3、检修人员在线路上装设的工作地线,由检修人员操作管理。 4、签定“双电源管理协议”的线路,用户进线刀闸以外的接地刀闸(接地线)由地调操作管理。 第二节 调度操作制度 第95条 操作指令票制: 1、所有正常操作,值班调度员应于发布指令两小时前填写好操作指令票,对照厂站主接线图检查操作步骤的正确性,并将操作步骤预告有关单位。新设备启动操作应提前12小时下达操作预告。 2、操作预告可利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调度指令内容传到现场,双方必须进行复诵校核内容一致。 3、现场根据调度预告的步骤,写出倒闸操作票,做好操作准备。 4、在拟票、审核、预告及执行操作指令票中,值班调度员要充分理解检修票中的内容、安排、要求及运行方式变化原因,明确操作目的,确定操作任务,必要时征求现场操作意见,并做好事故预想。 5、填写操作票,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双重编号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核对正确已经预告的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 6、新设备启动送电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接线方式、设备名称及编号正确。新设备启动不允许调度员现场指挥操作。 第96条 复诵指令制: 接受操作预告、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的运行值班人员,都必须复诵。操作指令复诵无误方可执行。下令者只有得到直接受令者完成指令的汇报时,指令才算执行完毕。 第97条 监护制: 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调度长(正值)审核。 发布操作指令和收听操作汇报,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实施,调度长(正值)监护。 第98条 录音记录制: 所有调度操作、操作预告、事故处理都必须录音;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必须做好操作记录;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应做好各种记录和表报。 第三节 基本操作规定 第99条 变压器操作 1、110kV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在停、送电前,中性点必须接地,并投入接地保护。变压器投入运行后,再根据继电保护的规定,改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和保护方式。 2、变压器充电时,应选择保护完备、励磁涌流影响较小的电源侧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电源电压,使充电后变压器各侧电压不超过其相应分头电压的5%。一般应先合电源侧开关,后合负荷侧开关;停电时则反之。 3、新装、大修改造后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的冲击试验、核对相位、测差动极性、空载试运行等,应按有关规定或启动方案执行;变压器空载运行时,应防止空载电压超过允许值。 4、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 (1)结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同。 (3)短路电压相等。 电压比不同和短路电压不等的变压器经计算和试验,在任一台都不会发生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列运行。 5、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上负荷,才允许停其它变压器。 6、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合上要投入的中性点接地刀闸,然后拉开要停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7、 停用电压互感器时,应考虑对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计量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影响,防止电压互感器反充电。 第100条 开关、刀闸操作 1、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分、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开关三相位置。 2、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3、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则反之。 4、刀闸的操作范围: (1)在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电压互感器。 (2)在无雷电活动时拉合避雷器。 (3)拉合220kV及以下母线和直接连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拉合经试验允许的500kV母线。 (4)在电网无接地故障时,拉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或消弧线圈。 (5)与开关并联的旁路刀闸,当开关合好时,可以拉合开关的旁路电流。 (6)拉合3/2接线的母线环流。 其他刀闸操作按厂站现场规程执行。 第101条 母线操作 1、母线的倒换操作,必须使用母联开关。 2、备用母线和检修后的母线,充电时现场应投入母联开关的保护,充电良好后方可进行倒换操作。母线倒换操作时,现场应断开母联开关操作电源。 3、无母联开关、母联开关无保护的双母线倒换操作和用刀闸分段的母线送电操作,必须检查备用母线确无问题,才可使用刀闸充电。 4、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现场负责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回路的相应切换。 5、进行母线倒闸操作时应注意: (1)对母差保护的影响。 (2)各段母线上电源与负荷分布的合理性。 (3)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适应性。 (4)防止PT对停电母线反充电。 (5)向母线充电时,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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