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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一讲为争取专业自主权而加强师德建设.doc

  • 上传人:仙人****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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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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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争取 专业 自主权 加强 师德 建设
    资源描述:
    第一讲 为争取专业自主权而加强师德建设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也有行规,师德规范就是教育界的行规。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必须遵守许多行业规范,其中师德规范是教师从教行为的基本规范。有了师德规范,教师才能正当地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供教育服务,实现学校教育的目的。师德并不是教育行政领导制定和下达的政令,也不是师德标兵代表的道德高标,更不是社会和公众强加给教师的道德准则,而是全体教师共同建立、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基准,是依靠教师群体舆论和教师个人内心信念维系的工作规范。 教师的职业道德跟其它许多行业的道德规范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医德是规范医生从医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医生正当行使医术的基本保证。但是,医德本身并不能治病,一个医生医德再好,也不能靠医德本身来治病救人。师德就不同了。师德不但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规范,也是教育学生的一种可靠资源。教师不仅利用课本教育学生,也利用自身的道德人格影响学生。师德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力量,就是一部比课本更具道德力量的“活课本”。因此,公众对教师团体与个人的道德水平有更高的期望,希望教师为人师表,以身立教。 我们国家的传统还赋予教师更大的道德责任,不但要求教师成为学生的道德榜样,甚至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模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我对这种要求和期望持保留意见,我更愿意公众把教师看成是普通劳动者,像普通百姓那样工作和生活。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师德水平确实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状况的方向标、晴雨表。所以有人说:师德、医德是衡量社会道德底线的标尺。 如果教师医生行风不正,师德医德败坏,这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风气就肯定有问题。中国如此,别的国家也是如此。 师德建设有多方面的意义,上面所讲并不是这个专题讲座考虑的重点。这里想特别提请各位教师注意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并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只看到它在要求我们做这个做那个,或者如此这般地禁止我们、约束我们。师德建设,也是为教师团体及个人争取专业荣誉和专业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参与和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对教育工作的道德觉悟,有助于提升教师队伍的士气,提升教师对工作的满意度,赢得社会对教育行业的信任和尊重,从而为教师争取到专业地位。 什么叫专业地位?看一看医生的工作,就知道什么叫专业工作。外科医生给病患做手术,包括患者在内的所有外行都不可以指手画脚,也没有资格和能力指手画脚。即使是同行,也不可以干涉主刀医生的手术,除非他参与这场手术。这就叫专业,这就叫专业自主权!教师从事的是专业工作吗?我们希望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也主张“应该把教学工作视为一门专业”。可实事上,教育工作还不是名副其实的专业工作,或者说只是个“准专业”,半吊子的“专业”。教师无论在团体层面还是个体层面,都缺乏广泛的专业自主权。从国家领导、行政官员到各行各业的员工、普通老百姓,从七八十岁的老太太到十七八岁的中学生,但凡受过一些教育的人,大概都觉得教师的工作和清洁工人的工作差不多,在教育问题上人人有同等资格的发言权。人们充满自信地批评学校教育,仿佛这个世界上除了老师之外人人都懂教育。教育成了一个公众话题,教老师如何教学生成了一种时尚。公众不大相信学校和老师,毫无节制和顾忌地对学校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比、督导。我们教育界内部的人士也在推波助澜,让教育彻底为成一种人人都能够插足的非专业事务。我们的领导和同行想听我们上的课,就推门来听课,听完之后还七嘴八舌,指手画脚,说东道西。我们稍加辩解,就会被批评为“不谦虚”、“不合作”。我们的工作经常受到公众和同行的干涉,并不具有多少专业自主权。这不能怪别人,只能怪我们自己,我们并没有把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专业的水准。 如果我们不希望领导或同行不打招呼就推门听课,如果我们不希望让同行们指手划脚,对于我们上课及其它从教行为横加评判,如果我们不希望让校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人士对我们的学校工作进行粗暴的、无节制的干预、检查、评点,总之,如果我们教育界想真正获得团体层面和个体层面的专业自主权,那么,我们教师的工作就不但应该在业务水平上达到专业的标准,在道德水平上也应该达到专业的水平。不要以为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令人信服就可以取得专业的声誉和权利,如果我们的职业道德令人怀疑,公众依然不会信任教师,依然不会赋予教师以专业自主权。 多年来,教育界行风和师德问题屡屡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有些地方有人甚至把警察、医护人员和教师视为三大公害,分别称作“黑狗”、“白狼”、“眼镜蛇”。我相信,中国的多数老师和我一样,未必师德高尚,但在工作中还是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的,被人家比作“眼镜蛇”一定会非常气愤。可事实就是这样:个别教师或一些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直接损害了整个教育行业的道德形象和声誉,损害了每一个从教人员提供教育服务所必需的道德力量。因此,个别教师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不只是他个人的事,而是全体教师的事。每个教师都应该主动参与师德建设,遵照我们共同约定的师德标准从事教育工作,同时积极抵制和干预那些有损教师道德声誉的缺德行为。职业道德跟私生活道德不同,我们在私生活中可以满足于洁身自好,而不干涉他人的私人生活。但在职业活动中,我们不能满足于自律。所有的教师作为同一种职业角色归属于一个行业,教师个体的从业行为,与整个行业的声誉必然地发生着联系。因此,需要在教师个人自律的基础上加强教师团体自治,以维持最低限度的专业标准。我国中小学有一千多万教师,如此庞大的教师队伍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自觉,应该有自己行业内部的专业伦理公约。 教师不仅是师德规范和标准的遵循者,也是师德规范和标准的制定者。参与师德建设,既是教师的一种专业义务,也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利。我说参与师德建设是我们的专业权利,是因为我们是知识分子,是专业工作者,我们无法接受别人为我们的工作制定一套道德标准并且强迫我们照办执行。我说参与师德建设是我们的专业义务,是因为师德建设是教育行业维持声誉、取信于公众、争取专业自主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我们珍视专业的地位,就应该从业务和道德两个方面去积极争取专业声誉,并且防止和抵制那些有害于我们行业声誉和专业自主权的现象。 第二讲 厘定师德的边界 为了争取教育工作的专业自主权,教师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呢?我国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问题是,这些规定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吗?它们能够确保教师的从业行为达到专业水准吗? 一、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84年,教育部和全国教育总工会颁布了一套《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1991年对此草案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正式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2008年又根据形势的要求,再次对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修订。此外,教育部和全国教育总工会在2000年还颁布和试行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许多高等院校也纷纷出台各自的师德规范。 粗略地浏览一下新近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稿),不难发现我国大陆成文的师德规范虽然简练,涵盖面去非常广。它包括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爱国守法;第二,爱岗敬业;第三,关爱学生;第四,教书育人;第五,为人师表;第六,终身学习。这六方面的基本要求几乎涵盖了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 可是,仔细琢磨和体会这套师德规范的具体要求,又觉得有许多困惑,不禁要问:什么是师德?教师所有的工作规范都是职业道德规范吗?是不是教师在家中、在社区、在学校遵守的道德规范都属于师德规范?这些问题的讨论,会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和把握教育工作的道德职责。 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其它工作规范 教师从事教育工作需要遵守许多规范。我们这里需要深入思考和讨论的,不是教师工作的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礼仪规范,也不是纯粹的业务规范,而是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师,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这是教育工作的政治规范。违背这种规范,是政治错误,而不是道德错误。 教师要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这是教育工作的法律规范。违反这种规范,叫违法,称之为道德过失并不恰当。 教师要衣着得体,不穿奇装异服进入校园。教师要举止文明,对学生和同事有礼貌。这是教育工作的礼仪规范。违反诸如此类的规范,是失礼,是失仪,但称不上缺德。 教师要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开展工作。有的学校还规定,任课教师印制习题和试卷经教研组长审批。凡此种种是教育工作的业务规范。违反业务规定,也难以称得上是职业道德问题。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倒是名副其实的职业道德要求。 如有兴趣,不妨列举10种称得上是师德问题的教师从教行为,再列举10种教师不宜做但做了又称不上是缺德的事。将两种行为问题进行对比和分析,就不难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别于其它教育工作规范的特点。师德属于道德范畴,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政令,而是教育界内部的行规。它是以教师群体舆论维系、教师个人良知支持的一套评价教育工作的善恶标准及以之为基础的行为准则。师德包含善恶标准和善恶评价,这使它有别有教育工作的政治规范、礼仪规范以及纯粹的业务规范。教育工作的法律规范也包含善恶标准和善恶评价,但是法律依靠国家强力机器来维持,而师德的维系一方面依靠教师的集体舆论的压力,另一方面依靠教师内在良知或信念的支持。既然如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由教师自己来制定和修订,而不能从外部强加给教师。强加给教师队伍的,难以赢得教师集体舆论的支持,也难以得到教师内在的认同。我们这个专题讲座仅限于思考和讨论教师职业道德问题,并不直接涉及教育工作的非道德规范。 作业: 列举10种你认为称得上是师德问题的教师从教行为,再列举10种教师不宜做但做了又称不上是缺德的事。将两种行为问题进行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别于其它教育工作规范的特点。 三、师德与私德、公德 既然师德属于道德范畴,那么,是不是对教师的所有道德要求都属于师德范畴呢?我国出版的一些师德读本的编写者考虑得非常周到,不但对教师提出了职业道德要求,还非常详尽论述了教师应该具有的家庭美德和公共道德。难道说,师德就是教师道德,就是教师要遵守的全部道德规范吗? 教师作为一种职业身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教师对所教的学生负责有道德义务。他应该造福学生,努力促进全体学生全面而主动发展;他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学生,努力确保所有的学生享有均等的教育机会;他必须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和权利,并在执教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努力,保护学生使其免受伤害。此外,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中的一员,他还对自己的行业负有道德义务。他应该忠诚于教育事业,努力维护教育行业以及教师队伍的声誉和利益;他应该尊重同事同行,精诚合作,恪尽职守。总之,教师作为一种职业身份,必有对自己的学生和自己的行业负责任,这是教师的职业道德。 担当教职的人,还有许多身份。他或她是一个人,为人子女,也为人父母,还为人朋友,为人邻里。他在私人生活领域中对自己对他人都负有道德义务。自利和自尊,就人对自己的道德义务。他应该珍惜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不做有害于自身健康的事,更不自杀;他还应该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不卑躬屈膝,做有损人格和尊严的事,使自己的言行配享人这个高贵的称号。利他和尊重他人,就是人对他人的道德义务。一个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人格尊严时,不能损人利己,更不能损人不利己。任何一个人都是他自己的目的,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甘于成为工具和手段被人利用,任何一个人也无权把别人当作工具和手段加以利用。这是私人生活的道德要求。 担当教职的人,除了教育工作和私人生活之外,还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生活,对国家和社会负有道德义务。作为国民,他应该积极为建设民主、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维持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尊严,不做有损国格和民族尊严的事;作为公民,他应该努力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公共物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一切公共利益。这是公共生活的道德要求。 表1 道德内容分类框架 德 门 德 纲 德 目 私 德 自我定向的道德 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卫生健康,自尊,独立自主,自制,自我负责,正派,坚强勇敢,自强不息,自我完善,等。 他人定向的道德 尊重他人,平等待人,忠诚,诚实,守信,友爱,关心他人,扶助弱小,孝敬父母,宽容,谦让,等。 公 德 社会公德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与安全,保护环境,服务社会,等。 国民公德 热爱祖国,捍卫宪法和民主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热爱人民,维护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热爱和维护和平,等。 职业道德 对待工作的道德 尽职,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勤恳工作,诚实劳动,团结合作,维护行业利益和声誉,等。 对待服务对象的道德 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礼貌待客,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  综上所述,担当教职的人既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也遵守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我们这里讨论的不是担任教职的人应该遵守的所有道德规范,而是教师职业角色的道德规范。我认为,把“作风正派”列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不恰当的。教师不但在工作中要作风正派,在工作之外的生活领域也要作风正派。作风正派,并不是针对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而是针对所有个人的私人生活道德要求。如果想在教育工作中特别强调作风正派有要求,那么这种要求就应该具体地体现教师职业的特点,像《台湾教师自律公约》那样约定“为维持校园师生伦理,教师与其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之情感爱恋关系”,或者像《香港教育专业守则》那样,规定专业教育工作者“应避免使学生难堪或受到羞辱”,“不应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以谋私利”,“在执行专业职务中若发现有儿童被虐待,应向当局举报”,“不应故意使同事难堪或受到羞辱,在批评同事时应谨地避免伤害其自尊”,或者像教育专业人员国际联盟“教育国际”的《专业伦理宣言》那样要求,教育人员应当“保护并促进同事的利益和福祉,保护同事使其免受欺侮及身心虐待或性虐待”,“保护并促进学生的利益与福祉,竭力保护学生使其免受欺侮及身心虐待”,“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保护学生使其免受性虐待”。 同样的道理,我认为把公德规范列入师德规范中,也是不恰当的。所谓“师德”并不是“教师道德”,而是“教师职业道德”,是体现教师职业要求和工作特点的道德规范。把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道德要求,也纳入到职业道德规范之中,就会冲谈师德的职业特性,不利于我们具体而深入地思考师德的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一套充分体现教育工作要求和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 当然,教师的职业身份和他的私人身份、公民身份在实际生活中而是交织在一起的,是难以分割的。但是,我们只有要思想上对这三类身份以及它们的道德规范作出相对的区分,才能在实践中正确处理教师的职业伦理、私人伦理以及公共伦理的关系,在三者之间寻求一种适度的平衡。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强震。不久,又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场同样强烈的“道德大地震”。引发这场“道德地震”的,是都江堰光亚学校范美忠老师。他在大地震发生时头脑发昏,弃学生于不顾,甚至都没有提醒一下学生,就独自跑出了教室。直到跑到安全地带,他才冷静下来,和同事们一起组织疏散学生,安抚学生。范老师的学生对他的先跑行为表示不满和不解,质问他“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范老师为自己辩解说:“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后来,范老师告诉那些对他感到失望的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范老师承认这是在为自己先跑行为开脱,但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他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 这种师生对话本来只限于非常小的一个圈子。可是,地震发生10天之后,范老师在“天涯”博克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那一刻地动山摇》文章,除了描述自己在地震前后的经历,同时也把上述自我辩解和内心自白和盘托出。 范老师这篇博克文章一经发表,立刻引起舆论的一片哗然,引发广泛的争论。有的人骂他“该死”,有的人则认为,“人家说得没错。冷静下来,你也会选择他的方式。”有的人谅解他的先跑行为,但反对他在博克里写这样的文章——“做法没错,但说出就是他的不对了。”有的人则赞赏他的真诚表白,并且认为“他的话发人深思,是个伟大的启示”。2008年6月7日,香港凤凰卫视邀请一些社会人士与范美忠及其同事,在“一虎一席谈”节目中进行电视辩论。这期节目可以说是这场“道德地震”的一个缩影。请大家先来观看一下这场电视辩论的录像,然后阅读根据录像整理的《先跑老师该不该受到指责?“一虎一席谈”电视辩论文字实录》。我们先不介入这场争论,而以旁观者的立场,来客观公正地分析并讨论这场电视道德辩论。主要思考和评论两个问题:第一,现场嘉宾从哪些方面对范老师的言行进行了道德评论?第二,范老师又从哪些方面对嘉宾的评论作出反应?我们不必拘泥于辩论的细节,但要围绕所提问题,根据细节进行概括和分析。 作业:请观看“一虎一席谈:先跑老师该不该受到指责?”的录像,阅读这场电视辩论的文字实录。我们先不介入这场争论,而是以旁观者的立场,来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论这场电视道德辩论。主要思考和讨论两个问题:第一,现场嘉宾从哪些方面对范老师的言行进行了道德评论?第二,范老师又从哪些方面对嘉宾的评论作出反应?我们不必拘泥于辩论的细节,但要围绕所提问题,根据细节进行概括和分析。 根据前面提供的道德内容分类框架,不难发现,在这场道德辩论中,嘉宾的评论广泛涉及私人道德、公共道德、职业道德问题。正如一位嘉宾所说,要对范美忠先生这个人表示宽容,但要批评范美忠这个老师,批评他那种不职业的逃生行为,更要狠批评“范跑跑”毫无顾忌的公开言论。范美忠先生对批评所作的回应,也涉及自身有三种身份以及与之对应的三个道德领域。 范美忠在辩论中承认自己是个弱者,地震时表现懦弱不勇敢。但他再三申明自己的先跑行为是强震之中丧失理性意志和责任能力的本能反应,是无法控制自己的一种失措,并不是有意不喊学生跑,也不是不想救学生。他认为这不是他的责任,因此不必为先跑行为而负疚。个别嘉宾不能接受这种辩解,指责范美忠人品私德很成问题,说他“无耻”,甚至骂他“不是人”,是“动物”、“类人猿”、“杂种”。范美忠对于这种抨击予以反驳,试图捍卫自己的人格以及自由思想和言论的权利。他承认别人有权评判他的言行,但认为别人没有资格污辱他的人格。大多数嘉宾的评论比较温和,对范美忠在强震中出于求生本能的先跑行为表示谅解、宽容、宽恕,并且不同意从人格上或者从单纯的私人道德上进行谩骂。有的人还对他真诚地坦白自己的内心世界表示肯定,认为他是一个诚实勇敢的人。甚至有人认为,范先生是一个经8级强震的人,有权享有人们对灾民应有的基本关怀。没有经历地震的人,无法体验地震中人的惊恐失措,因此没有资格讨论我们能不能舍身保护学生。所有没有经历地震考验的旁观者,都没资格来评论范老师的先跑行为。总的来说,辩论体现了人们对范美忠先生这个灾区民众的人格比较宽厚的态度。 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范美忠老师的职业道德上。绝大多数人认为他在师德上犯有严重错误,没有尽到教师的职责。第一种批评认为,他在地震发生时没有作出合理的努力设法保护学生。在危险来临时,范老师应该组织学生脱离危险。在学生尚未脱险之前,他不该先逃跑。即使逃跑,至少要尽到有效警告、提示学生的义务。范老师承认,教师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学生的责任,但同时认为教师没有冒牺牲生命的危险,来保护学生的这种职业道德规范。那是“神圣道德”,而不是“底线道德”,不是对教师合理的职业道德要求。教师的生命并不比学生生命不重要,在那种特殊性情况下,教师有逃跑的权利。尽管振振有词,但他还是表示了对学生的歉意。他为自己在逃生时没有喊学生跟他一起跑而道歉,他也为在学生希望他成为一个可以依靠的强者时候却没有成为他们的依靠而道歉。这表明,范老师在事后的反省中也承认教师在危机关头有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学生安全的义务。 第二种批评认为,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对学生的精神人格发展负有责任。范老师在地震发生后没有尽到人类灵魂工程师应尽的教书育人义务。他面向学生为自己的先跑行为辩解,过于理性和冷血,会消解我们在教育中引导学生追求积极向上的价值观的努力。范美忠作一一名教师,其言行对学生会起示范作用。如果中国的教师都向范老师学习,秉持范老师那样的观念和言行,中国人就不能指望今后大灾降临时,会有那么多人抛家舍业去拯救危险中同胞。范老师则坚持认为,教师是一种普通的职业,而不是神圣的职业。教师的主要责任是传授知识,启迪思想和智慧然,让学生的才能得到创造性发挥。他反对把教师视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并以自己灵魂里还有肮脏的东西,拒绝接受这个种称号以及这个称号代表的道德责任。换句话说,他只承认教师有教学的责任,没有育人的责任。 第三种批评认为,范老师在地震中不救学生先跑情有可原,但他在博克中发表文章,公开为自己的先跑行为辩解,有损于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教育行业的声誉。范老师似乎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作为教育行业中的一员他老师这个行业必须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他只是在辩论中为自己的言论给校长带来了压力和麻烦表示歉意。 范美忠对学生说的那些话虽有不当,但若不对外公开,其影响面有限,对其批评可限于行业内部。可是,自从范美忠在网上公开发表文章,为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辩护,引起公众关注和争议,从此他的言论就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同时也是公共道德问题。尤其在余震不断那么多人冒着生命危险去营救废墟中的幸存者,在全国世界人民纷纷捐资捐物出人出力救援灾区民众之际,发表如此言论,对公众的感情确实是一种伤害。所以有嘉宾明确指出,对于公众人物“范跑跑”应当狠狠批评,对其言行应当严厉抨击。范美忠也多少意识到了这一点,虽然说得有些轻描淡写,但毕竟对自己的言论伤害公众的感情表示了道歉。 范美忠先跑事件以及围绕这起事件的道德争论,显示了私人道德、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复杂关系。如果我们不能在观念和认识将三个生活领域的道德要求相对地区别开来,我们就难以澄清它们的关系,就难以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界定教师的职业道德义务,就难以在一个恰当的程度上平衡教师职业道德与私人道德、公共道德的有关系。 诚然,范美忠先生有保护自己生命和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是,他的先跑行为不是发生在他自己的家中,而是发生在他上课执教的过程中,因此他以老师的生命和学生的生命一样重要为由,为自己的先跑行为辩解,是难以令公众接受的。公众可能会谅解和宽恕他的行为,因为那是8级大地震,因为中国的多数老师确实没有受到过应对这种危机的专业训练。但是,公众可能不会原谅他公开为自己失职辩解的言论,因为即使在危难之中成年人也有保护和优先照顾未成年人的义务,即使在危难之中执业者有保护和优先照顾服务对象的义务,教师有保护和优先照顾管教中的学生的义务。不仅公众会反对范老师的言论,作为他的同行,我们也应该反对,因为他的言论不仅使他本人蒙羞,也使整个教师队伍、教育行业蒙羞,严重地削弱了教师从事的教育工作的公信度。 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教师对教育对象和教育行业负有种种重要的道德责任,就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道德强迫,在界定教师职业道德义务时,超越职业和工作的范围,粗暴地干预教师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正常生活,强迫教师放弃正当权益,或者以教师职业道德问题为由对从教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有两部歌颂人民教师的影片,一部叫做《烛光里的微笑》,一部叫做《美丽的大脚》。1991年出品的电影《烛光里的微笑》,主人公王双玲是一位小学女教师,她热爱工作,热爱孩子,抱病工作,想方设法扭转一个中途接手的“乱班”,成效显著。王老师组织学生郊游,在爬山途中,突发她心脏病,倒在了学生的怀里,与世长辞。影片的结尾,学生在教室里开追悼会,他们泪流满面,诉说着对王老师的思念之情。每张课桌上都插着白色的蜡烛,肃穆的教室里,融融的烛光中,浮现出王双玲老师慈母般亲切的笑容。 故事非常感人。有好多年,每到教师节,电视台就播放这部影片。第一次观看时,我感动得热泪盈眶;第二次看时,我有些茫然不安;第三次看时,我出离愤怒。我在想:为什么好老师就该死?老是播放这部影片,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就不能拍一部好老师健康幸福地活着的影片?为什么不让老师把病治好了再来上课? 非常遗感的是,12年过后拍摄的电影《美丽的大脚》,在艺术表现形式上虽然大不同于《烛光里的微笑》,但塑造的教师形象在精神气质上如出一辙。《美丽的大脚》里的主人公张美丽是个不幸农村妇女,因愚昧无知失去了丈夫和孩子。为了让“娃儿们”不再愚昧下去,她开办了一所乡村学校。她学识有限,把“千里迢迢”念成“千里召召”,但她热情执着,把一切都献给了学生。为了留住城里来的支教老师,她想尽办法,闹出一堆笑话。为了能给学生买一台电脑,她忍受屈辱向暴发户求助,喝得烂醉如泥。为了给学校筹集资金,她担当代理,收集土豆,送住城里出售。她累得在拖拉机上睡着了,车子不幸在铁道上抛锚,结果被火车撞倒,张美丽献出了生命。又是一个不得善终的好老师!教师确实有为学校工作和学生在校学习争取有利条件的义务,可是,挽留支教老师,置办教学设备,筹集教育经费,是一个普通老师的责任吗?如此歌颂人民教师,不是在煽某些人某些部门的耳光吗? 这两部影片反映的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隐含许多值得深思的社会学意义。稍微留意一下那些报道优秀教师事的文章,就会发现我们教师在公众眼里必须保持怎样一种道德形象。那些文章和报道常常以教师牺牲个人生活和家庭幸福,献身教育事业,来烘托出师德的无私和高尚。一个好教师不但要甘为人梯,或者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最好还有个年迈需要侍奉的母亲,有个多病需要照顾的妻子或丈夫,有个行为不轨需要管教的孩子。这位老师将这一切置之度外,或者将不幸埋藏在心底,义无反顾地投入教学教育工作。最后这位老师很可能也累倒在讲台上,甚至重病而不住院,直至英年早逝。这类催人泪下的文章和报道成篇累牍,反复出现。它们不断地强化着一种社会心态,那就是:好教师应该不顾自己,不顾家;而且好教师个人或家庭就应该有点不幸。否则,他再怎么好,也不过是个平凡的教师。他越幸福,他就越普通,越不值得一提,甚至越不能容忍。在舆论的强化下,公众眼里的好教师是病态的,而这种师德观本身也是病态的。 这种病态的师德观,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它贬低甚至否认教师合理的个人利益,助长了轻视或忽视教师个人利益的风气。在我看来,无条件地否认个人合理利益的道德是极其不道德的。历史也一再证明这种道德是不能长久的。我祝愿普天之下的教师身体健康,心情舒畅,生活幸福!教师健康幸福,不仅是教师的幸事,也是民族的幸事。因为健康幸福的教师才可能以平和的心态快乐地工作,培养身心健康的下一代。教师有权过健康幸福的生活,正如《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申明的那样,教师有权“享有充分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有权“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正如《教育国际专业伦理宣言》所要求的那样,社会应当“承认教师有权保守其隐私,关心自己,在社区里过正常的生活”;正如《日本教师伦理纲领》所强调的那样,“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我们教师在师德建设中也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公众主张这种权利,维护这种权利。但是,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教师职业道德足以约束和指导我们的从教行为,教育界的行风取得了公众的信赖。 其二,这种病态的师德观,不利于我们从教育专业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出发,直抵教育工作的内核,不断深化我们的师德建设。这种病态的师德观,使师德建设的重点放在教师工作之外,好像教师从事的不过是一种需要热情和信念、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体力活。老师只要满腔热情,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和时间都奉献出来,勤奋工作,好像就能够履行职业义务。诚然,教师应该踏实工作,勤奋敬业,但是对于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应该公正适度,不应该变态到只有苦干的教师才是合格的教师,只有牺牲了健康和个人生活的教师才是好老师的地步。如果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遵循教育规律,苦干就是蛮干,不但对老师本人有害,也对学生有害。鉴于当前学校盛行题海战役,师生共同深受过度机械训练之害,尤其有必要在师德建设中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从教师职业道德上确保教师专业和学生身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讲 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类型与层次 教师团体如果要主张专业自主权,争取专业地位,就必须制定和实施对教师从教行为既有指导作用又有约束力的职业伦理规范,以使教师克尽职守,属于职业道德义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赖和尊重。那么,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哪些道德义务呢?我们在分析“一虎一席谈”有关范老师先跑事件的电视辩论时,识别出了教师对学生、对教育行业及同事同行的负有职业道德义务。范老师意识到了作为教师负有向学生传授知识,启迪学生独立思考,发挥学生创造才能的义务。他事后的反省也表明,他承认老师在教育过程中负有合理保护学生使其免受伤害的义务。但是,他拒绝承认老师有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对学生品德和价值观施加积极影响的义务。另一方面,范老师也意识到了作为一名教师对自己的学校、领导、同事免有职业道德义务,但是他没有意识到作为教育界一名工作人员对教育行业、对整个教师队伍也负有道德义务。教师除了要向学生和教育行业尽义务,还有其它职业道德义务吗? 一、 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分类 我国大陆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严格依照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类型分类陈述。但大致上可以说,大陆师德规范的第一条“爱国守法”属于教师对国家的义务,第二条“爱岗敬业”和第六条“终身学习”属于对职业的义务,第三条“关爱学生”和第四第“教书育人”属于对学生的义务,第五“为人师表”勉强属于对社会的义务。 但是大多数地区和国家颁布的师德规范,是分类陈述教师的职业道德义务的。例如:(1)台湾教育学术团体1977年通过的《教育人员信条》,包括了教师对专业、对学生、对学校、对学生家庭与社会、对国家、民族和世界人类等5类义务;(2)香港香港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1990年制定的《香港教育专业守则》,规定了教师对专业、对学生、对同事、对雇主、对家长或监护人、对社会等6类义务;(3)马耳他教育部1988年颁布的《教师伦理规范》,包括了教师对所照管之学生、对同事和教学专业、对学生家长及社区等3类责任或义务;(4)新西兰教师委员会颁布的《注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包含了教师对学生、对家长或监护人及家庭、对社区、对专业等4类的义务;(5)教育专业人员国际联盟组织“教育国际”2004年大会通过的《教育国际伦理宣言》,包括教师对专业、对学生、对同事、对管理人员、对学生家长的道德义务。 各地师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划分不尽相同,少的有3类,多的达到6类。正如前面的分析,担任教职的人作为公民对社会和国家负有一般义务,不必在师德规范中特别列出,教师对社会和国家还负有特殊义务,那就是教书育人,培养好年轻一代,而这正是教师对学生的义务;教师对待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有的道德义务,一般而言遵循的就是私人生活的道德规范,特殊而言则可以落实在对学生的义务之中。至于教师对于同事同行的道德义务,也是可能非常合理地归并在对待专业的业务上。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义务基本的类型就是两种:第一是对学生的义务,第二是对教育专业或教育行业的义务。 二、 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层次 让人感到最为明显的差别是,美国那套教育专业伦理规范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我国大陆颁布的师德规范虽然也有具体的要求,但总的来说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够。相对而言,大陆的师德规范以美德伦理为基础,主要针对教师的职业品德,颁布的师德规范以师德理想和原则为主,重心较高;美国的教育专业伦理以义务伦理为基础,主要针对教育专业人员的从教行为,颁布规范虽然也有教育专业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的成分,但以教育专业道德规则为主,重心较低(见表2)。 表2 美国教育专业伦规范的层次结构 与多数成文师德规范把重点放在对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分类陈述不同,个别师德规范把重点放在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分层陈述上。 例如,台湾教师会1989年通过的《教师自律公约》,在第二部分运用肯定性陈述,阐明了“教师应引以为念,以建立教师专业形象”的“教师专业守则”;在第三部分运用否定性陈述,规定了“教师应引以为诫,以维护教师专业之形象”的“教师自律守则”。比较而言,“教师专业守则”实际上是一些教师职业道德原则,针对教师的职业态度,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准;而“教师自律守则”实际上是一些教师职业道德道德规则,针对教师的职业行为,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底线。 斐济群岛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教学专业伦规范》,除了规定教师专业道德的基准和底线之外,还阐明了教师专业道德的高标。它在第一部分“总则”和第二部分“专业目标”表达教师的专业道德理想,是教师在教学生涯中孜孜以求的道德高标;它在第三部分“专业操守”和第四部分“专业忠诚”,确立教师专业的伦理原则或道德基准;在第五部分“失德行为”划定了教师专业服务中不可触犯的道德底线。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一套完备的师德规范通常既的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理想的高标,也有体现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行为基准,还有限定教师职业行为底线的职业道德规则。 三、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透视 有没有一种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分类和分层都非常清晰的专业伦理规范呢?有,那就是美国教育协会197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链接附件20)。这套规范自1929年颁布以来,每隔十一二年修订一次,1975年修订成形,至今未变,现在已经成这世界上最为完善的一套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前面提及的许多国家或地区成文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或教学伦理规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美国这套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影响。1948年中国教育学会曾经草拟和讨论过一套《全国教育专业道德规约》,这套“规约”就是参考美国教育协会的专业伦理规范制订的。 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由序言和主干部分构成。序言简要说明规范颁布的目的及规范的执行和修订程序,提出教育专业恪守的道德标准,还特别申明美国教育专业工作者信奉的道德理想。主干部分阐明教育专业遵循的两条道德原则,一条是涉及对学生的义务,另一条涉及对教育专业的义务。每条原则又分别统帅8条教育专业必须厉行的道德规则。仔细阅读这套规范,然后用它和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两国的教育行业道德规范存在许多不同,我国师德建设可以从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中获得一些重要经验。 作业:研读美国师德规范,并与我国师德规范比较,思考并讨论:中美师德规范存在哪些差别?我国师德建设可从美国教育伦理规范中获得什么启发? 仅从两国规范的名称就可以透视出两者的一些明显的差别。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适用于从事普通教育的中小学教师,不适用于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师,不适用于高校教师,也不适用于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适用于全体教育专业工作者,无论校内校外,也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 我国大陆更倾向于把教师工作看成是一种普通的“职业”,因此颁布的师德规范称作“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教育界有着更高的抱负,试图将教育工作建设成为一门“专业,所以颁布的行业伦理规范称作“专业伦理规范”。 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是由美国教育专业组织“全国教育协会”制定并由其代表大会通过的。它是行业自治的规范,一半是维护教育专业服务对象权益的职业规范,另一半是维持教育专业团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和声誉的职业规范,较充分地体现出专业自身的诉求。我国大陆的师德规范由主要国家教育部和教师工会共同颁布,带有明显的官方性质,因此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意志,甚至包含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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