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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税收征收管理.doc

  • 上传人:pc****0
  • 文档编号:627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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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税收 征收 管理
    资源描述:
    税收征收管理(1)】: 税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几个部分的内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判断)。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②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 开业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式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结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收征收管理(2)】: 4.开业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职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1,受理   2,审核 :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   30日内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4)受理   (5)审核 (6)发证 税收征收管理(3)】: (三).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适用范围。解散,因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等   时间要求: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受理—核实 税收征收管理(4)】: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   遗失税务登记证间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七)银行帐户管理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答   一般纳税人:除掉如下情况(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180万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规定   (3)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4)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5)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7)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税收征收管理(5)】: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要遵守下面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方式(多选题)   (一).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按期纳税即视为申报)、简并征期(将若干个纳税期的税款集中在一个纳税期缴纳)的申报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6)】: 四、税款征收(重点掌握)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对已建立会计账册并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税款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以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征收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7)】: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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