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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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林业 产业化 龙头企业 认定 监管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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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监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全省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意见》(皖政〔2012〕10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以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二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凡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从事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下经济生产、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森林和湿地旅游,以及林产品和衍生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场竞争力较强。林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较强,产销率在85%以上;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产品质量过硬。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较高;并建有生产原料来源与使用登记管理、生产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可追溯等制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以及通过国际或国家相关认证的企业有优先申报权。 (三)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林产品加工企业要具有专业技术研发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科技含量较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四)产业链较长、辐射面较广、带动力较强。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与农户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利益联结机制健全,经济效益较明显,能扩大农村就业,带动农户增收。 (五)资信较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 (六)诚信守法,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企业在生产流通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企业诚实守信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无质量、计量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拖欠国家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保基金。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达到的经营指标: (一)木竹加工类。总资产规模:人造板生产企业8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6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3000万元以上,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企业20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人造板生产企业6000万元以上,木材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2000万元以上, 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企业1500万元以上,林化企业1000万元以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需在本省范围内,通过企业自营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林业”、 “合作造林”等形式,定向建设5000亩以上原料林基地。与林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其总资产规模和年销售额可放宽到同类企业的70%。 (二)木竹和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商品用材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8000亩以上,竹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3000亩以上,经济林基地种植、培育规模2000亩以上。 (三) 林木种苗培育类。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领先。企业在培育、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四) 花卉培植类。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100亩以上或温室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生产设施较为先进,具有较强的新优特品种开发、引种能力。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 (五) 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加工类。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能够促进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六)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类。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具有较好的产业发展潜力,行业关联度大、辐射力强。 (七)森林旅游类。主要指以森林生态旅游为主业的各类景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经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经营总面积3000亩以上,年旅游综合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15万人次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拉动能力,能创造100人以上就业机会。 (八)林下种植、养殖类。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林下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林下种植、养殖特色明显,主导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具有注册商标和主打品牌;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收返乡农民务工成绩突出,生产逐步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九)林产品及衍生品专业批发、流通和林业服务类。林产品及衍生品专业批发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林产品及衍生品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林业投资担保、森林收储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0万元以上。林木资产评估、咨询、培训、认证、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专业服务型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科技推广、服务企业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科技推广、服务成效明显,技术含量在省内居有领先水平。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纳税和缴纳社保基金、企业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以及林业种植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 、认 定 第九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认定。评审认定通过的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省相关媒体公示后,由省林业厅发文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省林业厅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厅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由省林业厅组织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四、监 管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保优汰劣。 第十四条 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两次的数据监测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信息数据表》,1月份填报上年度全年数据,7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 20日前报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并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取消其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质量、计量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已评为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鼓励申报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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