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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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雷击灾害是雷暴这种局地强对流天气出现时发生的一种气象灾害。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雷击风险评估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 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工程; (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通讯枢纽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第三章 防雷工程和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 (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安装防雷装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通过正式鉴定,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 (三)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 (四)防雷工程竣工图; (五)《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二十二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 第二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 第二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六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接连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类型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2、方案评估是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设计方案的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雷电防护建议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指导施工图设计。 3、现状评估是对一个评估区域、评估单体现有的雷电防护措施进行雷电灾害风险量的计算分析,给出现有雷电防护措施是否能将雷电灾害的风险量控制在国家要求的范围内,给出科学、经济和安全的整改措施,提供风险管理、雷灾事故应急方案。 6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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