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域水污染源监测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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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流 水污染 监测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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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域水污染源监测方案 各科室、作业区、分厂: 为了进一步加强某某河流域水环境的管理,强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察与监测工作,依据《甘肃某某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铅锌矿资源整合(100万吨/年采选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陇南市2014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测方案的批复》(陇环发【2014】 80号)相关要求,安全环保科制定了本监测方案。本方案将某某河重点支流的源头水、某某河重点支流的地表水、各作业区的矿坑涌水、各作业区,各分厂断面水、各分厂车间各产污点、污水处理站进、出口列为本监测方案的内容,就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方面作了有关要求,安全环保科严格按照此方案开展工作,促使集团公司环境监察和监测常态化、制度化,具体如下: 一、某某河重点支流的源头水 (一)、监测布点: 1、沙坝4X源头水; 2、狮子沟源头水; 3、邓林河源头水; 4、薛平沟2X尾矿库源头水。 (二)、监测因子。铅、锌。 (三)、监测频率。1次/月,特殊条件下,增加监测频次。 (四)、监测方法。采样和分析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报告中注明方法来源和检出限等相关信息。 二、某某河重点支流的地表水 (一)、监测布点: 1、吊爬沟地表水; 2、梁山下部水渠; 3、黑沟下部水渠; 4、薛平沟1X尾矿库出水; 5、薛平沟2X尾矿库出水; 6、马槽里沟尾矿库涵洞渗水; 7、三分厂污水处理站东部水渠; 8、葡萄沟尾矿库涵洞出水; 9、何家沟尾矿库涵洞出水; 10、曹家沟尾矿库出水; 11、二分厂浴室下方水渠。 (二)、监测因子。铅、锌。 (三)、监测频率。1次/15天,特殊条件下,增加监测频次。 (四)、监测方法。采样和分析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在报告中注明方法来源和检出限等相关信息。 三、各作业区矿坑涌水 (一)、监测布点 1、沙坝3X矿坑涌水; 2、某某3X矿坑涌水; 3、某某1X矿坑涌水; 4、1150矿坑涌水; 5、二线上部水渠; 6、二线矿坑涌水; 7、26线矿坑涌水。 (二)、监测因子。铅、锌。 (三)、监测频率。1次/10天,特殊条件下,增加监测频次。 (四)、监测方法。采样和分析按照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作业区、分厂断面水: (一)、监测布点: 1、沙坝1X、2X下部水渠; 2、沙坝3X下部水渠; 3、某某1X渣台下部 4、一分厂断面水; 5、寺沟里断面水; 6、一分厂污水处理站断面水; 7、田坝断面水; 8、二分厂断面水; 9、杨家沟尾矿库断面水; 10、马槽里沟尾矿库断面水; 11、三分厂断面水; 12、三分厂污水处理站断面水; 13、污水处理站下游断面; 14、大安子尾矿库下游断面; 15、曹家沟尾矿库断面水; 16、五分厂(某某河总)断面水。 (二)、监测因子。铅、锌。 (三)、监测频率:1-3项:1次/10天;4-16项:1次/3天。特殊条件下,增加监测频次。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检测。 (四)、监测方法。采样和分析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分厂车间产污点 (一)、监测布点: 1、一分厂沉淀池最后一级; 2、一分厂车间事故应急池; 3、一分厂化验室背部水渠; 4、厂区环形水渠; 5、二分厂沉淀池最后一级沉淀池; 6、二分厂车事故应急池。 (二)、监测因子。铅、锌。 (三)、监测频率。1次/4天,特殊条件下,增加监测频次。 (四)、监测方法。采样和分析按照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分厂污水处理站 (一)、监测布点: 1、一分厂污水处理站排口; 2、 二、 三、五分厂污水处理站排口。 (二)、监测因子、检测频率、监测方法按照陇环发【2014】 80号文件执行。 七、数据管理 安全环保科对各监测点位的检测数据进行建档管理,每天对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加密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及时将异常数据上报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特此通知 甘肃某某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 2014年5月5日 第二篇:太子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分析(精)太子河流域水污染现状分析 XX省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而人均占有水量仅860m3,相当于全国人均占有水量的1/3,世界人均占有水量的1/12。水资源短缺,加之水环境污染严重,已经成为制约XX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太子河流域是XX省重要的工业和经济发展区域,也是XX省水环境建设的重点区域,近期还成为中日合作——中国水权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的试点流域。太子河发源于XX市新XX县区红石砬子,流经抚顺、本溪、丹东、辽阳、沈阳、鞍山6市的13个县(市),在三岔河与浑河汇合称为大辽河。太子河干流全长413km。流域面积13883km2。对太子河流域水环境分析主要涉及本溪、辽阳和鞍山三个城市。这三个城市的工业污染情况如下:XX市工业污染企业的主要行业有:造纸及纸制品、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旅游、卫生、娱乐服务、林业、煤炭采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等行业。XX市工业污染企业的主要行业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纤维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煤炭采选、饮料制造、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等行业。XX市工业污染企业的主要行业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畜牧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饮料制造业等。2太子河流域水环境现状分析为了解太子河干流及支流河道地表水的水质现状,收集太子河流域过去一年现存水质分析数据,包括本溪、辽阳、鞍山、海城四城市下游的水质分析数据以及本溪至太子河末538端三个水文监测断面的水质分析数据,分别对本溪、辽阳、鞍山(海城)地区的地表水进行取样及化验分析。取样地点共20个,每个地点取样3份,总计60份样品。2.1河流地襄水现有水质数据的收集2.1.1水质收集断面的确定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将XX市的二焦断面、XX市的小林子断面、XX市的小河口断砥和小姐庙断面作为四城市的下游断面,同时选定小市、辽阳、唐马寨三个水文站作为沿太子河从上游到下游的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收集断面位置图见图1。图1太子河流域水质嗑测断面图1一小市;2一同江略桥}3一老官砬子桥,4--大峪I5一本溪;6兴安;7一萑窝下辩l8一小屯小桥I§~辽阳I10~下王家;1l一沙岭子;12一小林子13一下口子l14一唐马寨;15一小{可口}16一刘家台I】 7一 小蛆庙;18一三岔河;19一前烟台i20一牛庄桥2.1.2河流地表水现有水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收集7个代表断面水质资料。太子河流域各断砥的监测项目收集情况见表1。共收集到24项监测项目。裹1水质断面的水质监硼项目序号分析项目序号分析项目序号分析项目1承赧氟化物17大脑菌群2pH10砷化物18亚硝酸氯DO(溶解氧)11汞19硝酸氯高钰酸盐指数12镛ZO电导率X化学精氧量13六价铬2l悬浮物X生化需氧量14铅22氯离子X贰氯15氰化物23硫酸盐X8铜16挥发酚24总硬度X5392.1.3水质评价根据XX省的河流特点及污染情况,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选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BODs、氨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16项参数进行评价,采用单指标法(最差的项目赋全权)确定河流地表水类别。各代表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见表2。表22003年代表断面水质分类裹断面名称小市二焦辽阳小林子唐马寨小河口小姐庙丰水期ⅡVⅡVⅣ劣V劣V枯水期Ⅱ劣VV劣V劣V劣V劣V枯水期主要超标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s)、氨氮、挥发酚。2.1.4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将7个水质监测断面的氨氮含量、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3项重要指标按月别变化进行分析。依资料及图表,氨氮含量、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3项指标在丰水期明显好于枯水期<辽阳断面全年化学需氧量变化平稳),上游略优于下游。2.2河流地表水现场取样分析2.2.1取样地点的确定及取样标准为全面评价和分析太子河流域的地表水水质情况,在整个流域范围内现场考察,设置 20个典型断面.均匀分布在全流域,同时兼顾支流汇合口和常规水质监测断面及城市污水排放口,分别在XX市设置6个断面(小市1、同江峪桥2、老官砬子桥3、大峪4、本溪5、兴安6);XX市设置9个断面(獯窝下游7、小屯小桥8、辽阳9、下王家”、前烟台“、沙岭子“、小林子”、下ra子”、唐马寨“);在XX市设置5个断面(小河口”、刘家台“、小姐庙”、三岔河”、牛庄桥2。)。20个取样地点分布见图1。取样时间为2004年11月9日、10日,每个取样断面按左、中、右设置三条垂线,每条垂线取3个样,总共60个样品。 2.2.2河流地表水现场取样分析依据河流地表水取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19—98《水环境监测规范》。将本溪的二焦断面、辽阳的小林子断面、鞍山的小河口断面和小姐庙断面作为四城市的下游断面,同时选定小市、辽阳、唐马寨3个水文站作为沿太子河从上游到下游的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收集断面位置图见图1。2.2.3样品分析方法与结果取样与分析工作由XX省水质监测中心承担,分析方法依据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断面分析项目的检测结果变化范围较大,下游污染较重,上游断面指标普遍优于下游断面指标,变化范围见表3。S40衰3检测结果变化范围最小值及断面最大值及断面序号项目最小值所在断面最大值所在断面1水温(℃)5.O三岔河、牛庄桥、小姐庙120小河口、小市7.5pH值(无量纲)前烟台、下口子93牛庄桥溶解氧〔mg/L〕牛庄桥10.9蔷寓下游高锰酸盐指数〔mg/L〕小屯小桥55.6牛庄桥5化学需氧量〔mg/L〕<10小市4239牛庄桥6O.8小市285五日生化需氧量EmilE3牛庄桥氨氰〔mg/L〕<DL小市9.86三岔河总磷EmgiL3<DL小市前烟台总氯〔mg/L〕2.88同江峪桥14.37下口子10铜〔mg/L〕<DL小市0.056牛庄桥11锌EmgiL〕<DL小市O.22小河口012氟化物〔tng,L〕1同江峪1.1刘家台13硒Emg/L〕<DL小市小河口14砷化物〔mg儿〕<DL全部断面<bL全都断面15汞〔mg/L〕<DL小市000013共安镉〔mgiL3<DL小市小姐庙铬(六价)Imp/L3<DI,全部断面<DL全部断面18<DI。小市铅〔mg/Ll小姐庙氰化物〔mg/L〕<DL全部断面<DL全部断面挥发酚<DL小市0.32兴安2l<DL石油类〔mg/L〕小市0848牛庄桥2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rmg/L〕<DL小市l_84牛庄桥23硫化物〔mg/L3<DL小市o.072牛庄桥24粪大腑菌群〔个/El13小市>16000鞍山所有断面25亚硝酸氨〔mg,L〕0.008老官砬子0.370下口子26硝酸氮〔Etlg/L〕O.907X安5.333下日子注表中统计数据为断面平均值,小柯口断面采用右侧太子河主河道样品散值统计。其中,DL为未检出。2.2.4重要指标沿程变化分 析表3中的20个取样地点,除辽阳的前烟台和鞍山的牛庄桥外,其余18个取样点均在太子河干流上。将太子河干流的18个取样地点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点绘成图表,重要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磷、总氮。由图表可以看出,太子河进入下游后COD、总氮含量明显升高(总氮含量仅用来评价水库、湖泊),鞍山区域内污染较严重。需要说明的是,绘图所用数据除鞍山小河口断面仅取右侧1点数据外,其余断面数据541均采用平均值,即断面的各项指标取3个样品的算术平均值。小河口断面在运粮河、杨柳河与太子河的汇台13下游,取样地点太于河、运粮河及杨柳河河水未充分混合,对未充分混合的河水分别取样。单独分析,所以3个样品的监测数据差别较大。运粮河、杨柳诃是太子河较小的支流,用3个样品监测值的算数平均值来评价小河口处水质不妥。经与专家商讨确定,用右侧(太子河主河道)样品的监测值来评价小河口断面水质情况,同时在图中将运粮河、杨柳河的指标单独标注。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选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BOD氨氮、铜、 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16项参数进行评价。评价采用单指标法(最差的项目赋全权),确定本次监测的河流地表水类别。对20个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水质评价结果见表4。裹42004年太子河流域典型断面现场取样水质分类衰断面名称小市同江蜡桥老官砬子大峪二焦兴安本溪类别ⅡⅡⅡⅢⅣ劣V断面名鞯蔑蜜下游小屯小桥辽阳下王室前烟台沙岭子类别ⅡⅣⅣV劣V劣V辽阳断面名称小林子下日于唐马寨类别劣V劣V劣Y断面名称小河口刘索台牛庄桥小姐庙三岔河鞍山类别劣V劣V劣V劣V劣V主要超标污染物有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鲺、挥发酚。本次取样分析仅对太子河流域特定时段的有限样品进行分析,所以水质评价有一定的局限性。3总体评价水质监测表明,观音阁水库水质为Ⅱ类,观音阁水库以下至大峪断面以上水质为Ⅱ类,大峪断面至本溪断面短短3kin范围,水质降为Ⅳ类,二焦断面以下水质为劣V.同时污染物顾流两下,影响了蔑窝水库的水质.降低了水体功能。穆窝水库由于接纳了XX市的工业及生活污水,水质为Ⅲ类。辽阳断面以上水质在Ⅱ~Ⅳ类之间,城市污水和工 业废水排人柳壕河、北沙河和汤河,最后汇人太子河,进一步降低了水质标准。鞍山境内太子河属于太子河的下游河段,受上游河段水质的影响,鞍山人口小河口断面水质污染已经很严重,达到劣V类。穿XX县区的海城河、杨柳河、运粮河、南沙河因承纳了工业及生活污水,汇入太子河后加剧了水质污染。太子河流经鞍山境内全河段均为劣V类。整个流域在全年范围内水质状况变化较大,丰水期水质优于枯水期水质。综上所述,太子河下游由于沿途接纳本溪、辽阳和鞍山三个城市大量的工业及生活污水,水质污染较重,是XX省污染问题较为严重的河流 第三篇: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XX县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的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无定河流域指向无定河干流和支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采取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1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河(湖)长制]建立河(湖)长制。市、县(市、区)、乡(镇)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定河干流和支流的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目标责任制]建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区域联防联控制] 2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市人民政府组织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等合力治污工作,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重大问题。 第九条[联席会议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生态补偿制]建立无定河流域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跨界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结果,实行县(市、区)之间相互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个人义务及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无定河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无定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无定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保护日]每年7月26日为XX县区无定河保护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 3主管部门应当在无定河保护日组织开展无定河保护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防治规划]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统一规划。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限期达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无定河流域跨省、跨界河流断面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地下水保护和修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环境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 4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固体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产开采、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区域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违反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八条[排污口管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管理部门同意。 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5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 第二十条[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烧烤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6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工业集聚区]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废水收集处理和利用]煤炭开采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采煤废水和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综合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煤炭开采集聚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采煤废水的集中收集、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工业防渗监测]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油气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7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污水处理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市政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违反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8违反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污水垃圾建设和处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未纳入城镇排污管网的村庄的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处理技术。 第二十七条[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生态治理与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河口和其他重点入河排污口等地,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承载能力。 第三十条[应急事故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按日连续处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市、县(市、区)人 10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第三十二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三条[流域保护约谈]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及其 11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环境审计]实行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审计。将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列为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以下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信息: (一)依法划定的水功能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三)县(市、区)限期达标规划;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六)约谈县(市、区)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十六条[一般规定]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附则 12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职责]无定河流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参照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篇: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XX县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无定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县区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无定河流域系指向无定河干流和支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鼓励、支持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及时发现各类涉水违规项目、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并向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四)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做好水环境质量的预警预测; (五)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六)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监管,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功能区划,规范现有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河流、水库、湖泊、渠道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农药、化肥、环境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测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废水无害化处理;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水违法占地行为;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 (七)畜牧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划定流域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制养殖区,负责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正常运营以及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实用技术; (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流域内加油站地下双层罐的建设; (九)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流域内的煤矿等行业环保设施的建设。 (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域联防联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研究解决水质保护的重大事项。 流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实施联合监测、检查和执法,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监测数据实时共享、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联动机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八条[部门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河长制]全面建立河长制。由市、县(区)、乡镇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定河干流和支流的河长,分级分段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 [目标责任制]无定河流域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污染防治目标和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防治规划]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按流域统一规划。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 第十二条 [限期达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开,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十三条 [人大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无定河流域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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