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3151-2023渡槽工程运行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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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CCS P 55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T 31512023渡槽工程运行管理规程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51/T 3151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运行控制26 维修养护37 安全管理68 工程状况评价69 安全监测810 档案管理10附录A (资料性) 渡槽检查执行记录12附录B (规范性) 渡槽结构缝橡胶止水更换技术17附录C (资料性) 工程状况评价报告编写提纲19附录D (资料性) 渡槽工程状况评价报告格式20参考文献28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水利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发展中心东风渠管理处、四川水利职 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飒、白文斌、胡其德、贾军容、徐志芬、李增永、周伍光、辜巍、廖长松、 杨蘅、李国栋、冯靖、杨玉太、廖金浩、杨中凤、赵倩辉、王迪、李明越。DB51/T 31512023渡槽工程运行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渡槽工程运行管理相关的术语,提出了渡槽工程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定、运行控制、维 修养护、安
3、全管理、工程状况评价、安全监测、档案管理等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中3级及以下已建渡槽。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1247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CJJ 99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SL 26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
4、75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5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601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T 782 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渡槽 aqueduct flume定义渠道跨越其他水道、洼地、道路及铁路时修建的桥式立交输水建筑物。有梁式渡槽、拱式渡槽、双曲拱渡槽、桁架拱式渡槽、肋拱渡槽、板拱渡槽和斜拉渡槽等。 来源:SL 26-2012,6.11.23.2水平位移观测 horizontal displacemen
5、t observation使用监测仪器连续地、定期地对渡槽建筑物及地基上有的代表性的测点位所进行的水平方向位移量的测量工作。来源:SL 26-2012,4.1.3.6.2223.3监测网 monitor network为渡槽工程建筑物的变形监测而布设的水平平面和高程垂直测量的工作基准控制网。 来源:SL 26-2012,4.1.3.1.293.4监测设施 monitoring instrument监测仪器及其保护装置、观测房、观测便道等辅助设施的统称 来源:SL/T 782-2019,2.0.23.5监测自动化系统 monitoring system监测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装置和软件
6、的统称。 来源:SL/T 782-2019,2.0.34 基本规定4.1 渡槽管理范围包括进出口建筑物、槽跨结构、支撑结构及基础、各部位边坡。4.2 应根据渡槽的运行条件、工程布置和周围环境因素,所在渠道工程级别,划定渡槽工程安全保护区域,以渡槽垂直投影面作为最小管理内容和安全保护区域,应在醒目位置或工程区域主要通道口设置 范围标志,安全警示标志。4.3 渡槽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维护,适宜推进信息化、智慧化运维工作。4.4 应建立完整的渡槽运行管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资料整编。5 运行控制5.1 一般规定5.1.1 渡槽运行时应结构完好,监测监控设施运行正常。5.1.2 渡槽工程应设立永久监
7、测点,定期进行结构安全监测。5.1.3 在渡槽设计流量范围内,按批准或核定后的供调水计划实施。5.1.4 当渡槽所在区域遭遇洪水或干旱等非常情况,应在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等设计流量范围内,并服从流域防汛抗旱统一调度,完成后及时开展安全检查。5.2 水位、流速控制5.2.1 在保证渡槽工程运行安全,不影响防洪、抗旱调度等的前提下,宜与上下游工程协调引水,并与上下游输水能力、排水能力相适应。5.2.2 渡槽宜符合 SL 482 要求设置过水断面安全限高阀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位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在渡槽进口处设置水尺,便于巡护时读取水位及掌握相应流量。5.2.3 渡槽运用时,应对操作、监测情况进行详
8、细记录并留存。5.3 控制条件5.3.1 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a) 入口处应设置最高水位标记,不应超设计标准运行;b) 定期清理渡槽内的垃圾等堆积物,保证渡槽正常过水断面;禁止向渡槽内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及其他腐烂物,以保持水质清洁;c) 未经专项论证,禁止在渡槽周边2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d)对渡槽局部冲刷破坏之处,应及时修复;e)渡槽放水、停水,应逐渐增减流量,日增减量宜控制在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等设计流量范围内; f)渡槽上不应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重物,不应有超过渡槽限载的车辆通过渡槽;g)对涉河渡槽桥墩及承重柱基础,应有防冲撞安全保护措施,并在桥墩明显位置设置水尺。5.3.2 管理应
9、符合下列要求:a) 制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制订和落实目标考核制;b) 应定期开展渡槽工程状况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每年应进行年度检查,掌握工程运行情况; 首次评价应在建成运行后5年内进行;c) 应根据常规检查及工程状况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工程处理措施,复核输水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的渡槽,在制定除险加固或拆除重建技术方案前,应制定降低水位运行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 施;d) 编制年度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加强日常养护,做到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e)加强渡槽运行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抢险措施;f) 加强技术培训;g) 编制各类运行维护报表及相关资料。6 维修养护6.1 一般规定6.
10、1.1 维修养护对象应包括渡槽槽身、变形缝止水设施、支承结构、墩台(排架柱)及基础、附属设施及安全监测设施等。6.1.2 渡槽的维修养护可分为日常养护、及时性维修、岁修、抢修和大修,宜符合下列规定: a)日常养护:保证渡槽的正常运行开展的经常性养护、定期养护、专门性养护;b)及时性维修:对日常巡查发现的结构及基础表层轻微损伤损坏,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 c)岁修:对于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发现的工程较大损伤损坏,每年度进行的必要维修;d)抢修:工程遭受局部损坏,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行时,立即采取的抢救性专项维修; e)大修:工程发生重大损坏或严重老化,修复工程量大、技术复杂,有计划的专项工程修复
11、。6.1.3 维修养护工作应做到“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及时消除渡槽的表面缺陷和局部损伤损坏,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渡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符合下列要求:a) 工程维修应恢复原设计功能,少量改变、局部改善渡槽原有结构;确保施工质量;b) 工程应按批准的维修方案计划施工,影响汛期使用的工程,必须在汛前完成。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和技术总结;c) 抢修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d) 维修养护工作应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破损、缺陷或损坏情况的描述,发生部位,养护维修时间,养护维修情况过程描述,耗用材料、人工、经费情况,维修养护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12、 分管负责人签字等;e) 渡槽所在渠道工程级别为3级的,工程运行期间应每日巡检,渡槽所在渠道工程级别在4、5级的,巡检间隔不宜超过7d。对重要渡槽,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开展针对性专项巡查;f) 维修养护应符合SL 430、SL 482的要求。6.2 混凝土结构槽身6.2.1 应定期对渡槽槽底进行清掏,使槽底、槽身等保持设计断面要求。渡槽槽身内、跨河渡槽槽台槽墩上的漂浮物、伸缩缝中的杂物、渡槽支墩与拱腹内的树木等植物应及时清理。6.2.2 槽身表面剥蚀、磨损、冲刷、风化等类型的轻微病害,宜采用耐磨砂浆、不低于原槽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或环氧树脂等材料及时进
13、行修补。6.2.3 可参考 DL/T 5251 要求,对混凝土结构出现缺损、空鼓、剥蚀、裂缝、腐蚀、钢筋锈蚀、保护层碳化、开裂及脱落等病害情况,应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下列措施:a) 进出口连接段出现沉陷、裂缝、漏水、变形等现象,应停水检查,并及时进行修复;b) 渡槽槽身维修期间,渡槽应停水处理,槽身应保持基面无水,防止下游壅水或出现槽内积水; c)混凝土槽身表面出现轻微裂缝时,应加强检查与监测,并采取封闭处理等措施。出现渗漏时,应加强监测,必要时采取导排措施;d) 注意渡槽中部,支墩、梁和墙等部位工作状况,槽底和侧墙的渗水和漏水,如发现漏水严重时, 应停水进行及时维修处理;e) 钢筋混凝
14、土保护层受到侵蚀破坏时,应根据侵蚀情况分别采用涂料封闭、耐磨砂浆抹面或挂网喷浆等措施进行处理;f) 混凝土渡槽出现裂缝后,应加强检查监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据以确定修补措施;g) 止水设施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可用柔性化学灌浆,或重新埋设止水;h) 混凝土结构的渗漏,应查明渗漏原因及危害程度,根据渗漏部位、渗漏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补。6.2.4 渡槽混凝土表面冻胀损坏(或冻融剥蚀)修补,应先凿除损伤的混凝土,再回填不低于原槽身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满足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或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的抗渗抗冻等级、材料性能及配 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6.3 砌体结构槽身6
15、.3.1 砌体槽身养护应达到槽身平整,无雨淋沟,无刑棘杂草从生现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6.3.2 砌体结构应定期检查,发现沉陷、塌落、缺损、松动、裂缝、砂浆脱落、腐蚀、风化、异常变形、渗漏等病害,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6.3.3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下列措施:a) 砌体渡槽槽身出现局部坑凹时应及时填补;b) 及时填补、楔紧个别脱落或松动的砌体料,更换风化或毁坏的砌石,并嵌砌紧密;c) 滋生的植物应及时清除,及时填补伸缩缝内流失的填料,填补时应将缝内杂物清洗干净;d) 槽身局部发生剥落、破碎时,应及时采用水泥砂浆表面抹补、喷浆或填塞处理,处理
16、时应将表面清洗干净;e) 砌石表面灰浆脱落的部位应及时处理,清除原有灰浆后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并洒水养护。新勾缝与原平面应保持一致;f) 砌体出现局部松动、脱落或隆起的部位,应先拆除松动、脱落或隆起的石块,再清理周围灰浆, 然后宜采用坐浆法砌筑,并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石块与原砌体强度相适应的砂浆补强完整并勾好灰缝。6.3.4 砌石槽身出现裂缝后应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裂缝严重程度、不同的诱因采取观察、堵塞封闭裂缝、局部翻修嵌补、彻底翻修以及辅助补强加固等处理方法。a) 裂缝不严重的砌石部位宜采用砂浆等堵塞封闭裂缝,砂浆沿裂缝自下而上注入,缝隙填满后应自下而上依次塞缝并抹光;b) 裂缝较严重而基础
17、较好的砌石,宜采用局部翻修嵌补,沿缝拆除部分砌石并清理干净,用混凝土填塞嵌补,嵌补表面应与原平面保持一致,并抹光洒水养护;c) 因基础沉陷等原因产生的裂缝应彻底翻修,将原砌体拆除,对基础进行处理,重新进行浆砌石防渗处理。在不影响过水的前提下,应加强基础处理,预防沉陷,或对其表面进行衬护加固处理。6.3.5 出现漏水、渗水时应立即停止运行。6.4 变形缝止水设施6.4.1 变形缝止水填充材料出现脱落和老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相同材料或应用较为检验合格的新材料进行充填封堵。6.4.2 变形缝止水填充施工前应将变形缝清理干净。若存在渗漏现象,应先进行渗漏处理,应将缝隙清理干净,保持缝内干燥。填入填缝材
18、料,使其与防渗结构粘接牢固,并使缝面平整。在填缝过程中防 止其它杂物及土块落入缝中。6.5 支承结构6.5.1 支承结构包括橡胶支座和钢支座,应符合下列规定:a)支承结构各部分完整、有效,支座垫板平整、紧密、锚固牢固; b)每半年检査一次,每年不定期养护一次;c)养护前检查支承结构状况,与前一次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并留存记录。6.5.2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下列措施:a) 支承结构应不定期检测,座板翘起、变形、焊缝开裂时应有维护方案并及时维护;无积水、散落物、杂物,及时修复支座的局部破损,保证支座正常工作;b) 寒冷地区,应经常检查并修复防冻胀设备;c) 有抗震要求的渡槽应经常检查并修复减、隔震装置
19、、支挡结构等抗震措施,抗震措施及要求按照GB 51247执行;d) 钢支座各部结合螺栓出现锈蚀时应进行防锈处理和加固,除铰轴和滚动面外,其余部分均应涂刷防锈油漆;e) 钢支座应及时拧紧钢支座各部接合螺栓,使支座垫板平整、牢固; f)防止橡胶支座接触油污引起老化、变质;g)板式橡胶支座出现脱空或不均匀压缩变形时应进行调整,发生大剪切变形、中间钢板外露、橡胶开裂、老化时应有维护方案并及时维护。6.6 墩台(排架柱)及基础6.6.1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下列措施:a) 墩台(排架柱)表面应保持清洁,并及时清除青苔、杂草、荆棘和污秽;b) 当圬工墩台砌体表面部分严重风化和损坏时,应清除损坏部分后用原结构物
20、相同材料补砌,应结合牢固,质量宜与原砌体一致;c) 圬工砌体表面灰缝脱落时应重新勾缝;d) 当混凝土表面发生侵蚀剥落、蜂窝麻面等病害时,应及时将周围凿毛洗净后做表面防护; e)当墩台(排架柱)靠近机动车道时,宜在墩台(排架柱)四周浇筑混凝土护墩。6.6.2 墩台或基础混凝土裂缝超过限值时,应按照 SL 601 的有关规定执行。6.6.3 当连跨排架柱和渡槽的不均匀沉降值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加固处理。6.6.4 简支渡槽的墩台基础沉降及位移,超过设计允许值或通过连续观察发现持续发展时,应采取措施加固。因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墩台自下而上的裂缝时,应先加固基础,后加固墩台。6.6.5 抗
21、倾覆能力不足的独柱排架必须进行加固或改造,加固或改造后宜进行渡槽专门的安全检测。6.6.6 渡槽的基础及地基应完整、稳定。应采取措施保持渡槽墩台基础附近的河床稳定。基础冲刷过深或基底局部掏空,应立即抛填块石、钢筋笼等进行维护。渡槽下河床铺砌出现局部损坏时应及时维修。 如砌块损坏可采用补砌或混凝土修补。6.6.7 当基础变位影响渡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时,或排架柱基础出现缺损使承载力变小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6.6.8 水下混凝土出现病害时,应根据部位、水深、面积大小等情况,采用钢围堰、气压沉柜等设施进行修补,或采用水下机器人进行水下修补,并制定专项技术方案经专家论证。6.7 附属设施6.7.1 附
22、属设施包括工作桥、防护栏杆、安全护罩、标识及警示标志等。如出现松动、缺损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槽身外露的铁件应定期涂漆防锈。6.7.2 渡槽防护栏杆应完好、直顺、坚固,严禁荷载超过设计标准。防护栏、防护网、防撞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完整、美观、有效,不应有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损坏现象。6.7.3 渡槽的标识及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并保持完好。6.7.4 在高路堤、桥头、临河路堤、陡坡等区域,应安放防护栏杆。6.7.5 渡槽上方的架空线距槽身顶面不满足安全距离时,渡槽上应设置安全护罩,安全护罩距渡槽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6.8 安全监测设施6.8.1 妥善保护渡槽的监测点、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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