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639—2023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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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6 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6392023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 2023-11-30发布 2023-12-2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6392023 I 目 次 前 言.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查原则 .1 5 工作要求 .1 6 工作流程 .2 7 检查结果 .2 8 档案管理 .3 附录 A(资料性)事中事后监管综合监督检查示例 .4 附录 B(资料性)事中事后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示例 .10 参考文献 .104 DB23/
2、T 3639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忠民、徐本明、陈要武、施晓林、尹平、严悦、张颜遵 DB23/T 36392023 1 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检查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检查结果和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市场监
3、管系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的检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检查对象 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4 检查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 依法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范围内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坚持公正高效 合理确定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等,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求,推进综合检查。坚持公开透明 依法履行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坚持权责明确 由信用监督管
4、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项的检查及对下级指导工作。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的行政检查按职责分工负责或由执法稽查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或交办检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交办下级检查的,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5 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定事权事项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市场监管系统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应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除下列所涉及的情形外,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a)法律、法
5、规、规章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b)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DB23/T 36392023 2 c)属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特殊重点领域检查,或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开展特定调查、检查的;d)发生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e)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f)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g)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根据自身职能定位、职责关系与职权边界,进行内外部的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协同共管、信息互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与行政审批证后监管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事权事项密切结合,实现行政检查与其他事权类别的衔接配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检查对象合法经营、诚信经营。6 工作流程 检查依据 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检查实施 6.2.1 启动行政检查程序。6.2.2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在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检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内容以及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6.2.3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时
7、,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换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替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由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再次采取随机选派方式产生替换执法检查人员。6.2.4 实施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员到场,被检查对象不能到场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6.2.5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6.2.6 检查内容参照事中事后监管综合监督检查示例(见附录 A)、事中事后监管专项监督检查示例(见附录 B)。7 检查结果 种类 7.1.1 未发现问题 通过对检查对象
8、所匹配的检查事项进行检查,未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7.1.2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7.1.3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a)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b)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c)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DB23/T 36392023 3 d)资
9、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e)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f)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7.1.4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a)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b)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c)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7.1.5 不配合核查情节严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
10、合核查情节严重”:a)拒绝或故意拖延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b)拒绝或故意拖延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c)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7.1.6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对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1.7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涉及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7.1.8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检查结
11、果如下:a)对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应责令限期改正或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b)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检查结果不变;c)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d)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检查结果不变。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适合公开并经相应程序批准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其他检查结果均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
12、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录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8 档案管理 应将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对象名单、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存期限参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可以网络留痕代替纸质档案。DB23/T 36392023 4 附 录 A(资料性)事中事后监管综合监督检查示例 A.1 大型卖场、超市综合监督检查表见表 A.1。表 A.1 大型卖场、超市综合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13、(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负责人)电话电话 住所(经营场所)企业联络员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对象类别 企业 个体 农合 其他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抽样检查 书面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检查类型 是否属于随机抽查 是 否 随机抽查类型 定向 不定向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营业执照 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名称规范使用 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经营期限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营范围 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14、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强制认证商品 是否存在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而擅自销售 合格证明 检查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识标签 检查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检查经营者是否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产品相关信息,检查经营者是否在外包装 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检查经营者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进货检验制度 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台账 信息审查登
15、记 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 登记义务的检查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主体管理 经营资质 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条件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DB23/T 36392023 5 表 A.1 大型卖场、超市综合监督检查表(续)检查类别或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是是()()否否()()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主体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
1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预包装食品 食品标签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明 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贮存 是否按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 进口食品 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 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标签 检查的保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否经营无标签的保健食品 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 经营保健食品标签
17、、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 贮存 保健食品贮存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进口保健 食品 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 是否载明保健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 专区(柜)摆放 是否将保健食品与其他产品进行分区(柜)摆放 专区(柜)醒目位置是否标示“保健食品”字样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 散装食品 包装材料 或容器上 标签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是否按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 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区分销售 是否按照生产日期区分销售 现制现售食品
18、经营 外观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分开存放 直接入口和非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分开 重复加工 是否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是否将不符合卫生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食品安全 是否销售变质、包装破损食品 是否销售表示不全食品 存放条件 是否符合要求 标签标注 是否符合规定 添加剂 是否建立台账 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 食品检测 是否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进货制度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信息公示 是否如实公布食
19、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 临近保质期食品 处理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置制度并按此执行 建立销售 台账 是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台账 DB23/T 36392023 6 表A.1 大型卖场、超市综合监督检查表(续)检查类别或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是是()否否()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证照管理 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按照证照载明的注册地址、经营方式和范围经营药品 主要负责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质量负责人是否在职在岗无兼职情况 从业人员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人员
20、,是否培训考核后上岗 是否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营业员是否佩戴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执业药师和药师是否佩戴胸牌 药学人员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的人员,是否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是否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 药品采购管理 连锁门店是否为总部统一质量管理 索证索票,药品、购进是否有正式税票及清单、是否做到票、账、货相符。是否有合法企业资质证明:查购进货发票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包括供货方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
21、委托书、身份证、购销合同等)。上述文件需加盖供货方公章,并有质量保证协议 陈列储存 是否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储存(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是否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柜存放);是否有警示语和忠告语及明显标识标记 柜台陈列产品是否按规定检查并及时记录;对近效期产品是否按规定填报效期报表 中药饮片装斗前是否做质量复核并记录,中药斗格前饮片名称是否写正名正字 是否配备防虫、防鼠、避光、防潮、通风、遮光等六防设备 设仓库的企业,看是否设有退货区和不合格区,并实行色标管理(不合格区为红色、退货区为黄色)仓库堆垛是否符合要求(距地面应大于 10cm,距墙 30cm 以上)是否按储存要求存放(
22、常温应为 10-30;相对湿度应为 35%-75%;阴凉处:系指不超过 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 20;冷处:系指 2-10);是否做好温、湿度记录;超出温湿度范围是否采取措施并记录 药品销售管理 销售药品时是否开具了标明药店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方药是否开架销售 店堂内是否设置用药咨询台、顾客意见薄、公示监督电话 销售柜组是否有标志,如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等 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 2 个最小包装;是否凭身份证购买并专册登记 其他违反 GSP 规定的行为 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履职,不
23、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是否非法渠道购进、超范围经营 DB23/T 36392023 7 表A.1 大型卖场、超市综合监督检查表(续)检查类别或检查类别或检查事项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检查内容 是是()否否()问题描述问题描述 合法性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标识标签 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
24、业的许可证编号 进货查验记录 是否具备进货查验台账,包括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假冒产品 企业是否经营套用、冒用文号的产品 期效管理 待售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明码标价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其他价格行为 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计量基础工作 是否制定计量管理制度 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向属地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计量管理工作 计量器具是否登记造册(可查台账)使用计量 器具情况 是否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
25、尺等计量器具 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检定合格 使用的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周期内 是否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计量器具是否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 商品量 检查情况 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是否一致 检查类别或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问题描述 商标使用情况 是否存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 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经销的商品 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况 是否存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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