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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设局工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docx

  • 上传人:qwe****66
  • 文档编号:620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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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局 工程 建设 工作 实施方案
    资源描述:
    建设局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好中央、省、市部署的各项任务,根据《XX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XX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XX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制度创新,不断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市建设局将专项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任务分解为七项二十三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 措施分解: (1)根据《招标投标法》、《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抓住招投标主要环节,建立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管力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清理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定要求任意缩短招标期限的行为。 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部门:建工科、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3)扩大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推行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 措施分解: (4)建立预选承包商评审委员会。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5)采集有关数据,进行预选承包商的评审,编制相应的评审软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市政府部署执行 (6)制定与预选承包商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法制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与预选承包商评审工作同步 (7)、制定资格后审的相关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法制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底前 (8)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动态管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3、试行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投标,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措施分解: (9)建立设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0)实施设计招投标,制定设计招标工作规程。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09年12月前 (1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考核系统。 措施分解: (12)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照省、XX市有关规定和《*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办法》,并征求相关部门、招标人的评价,对代理机构实行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严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涉及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10年起 (13)建立招标办、交易中心、招标人对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暂停其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起 5、严格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加强对乡镇招投标分中心工作的业务指导;整合利用好有形建设市场资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继续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确保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继续深化工程建设网上监察。 措施分解: (14)贯彻执行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并做到:资格预审全部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式市场,加强对资格预审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投标控制价;加强建设项目招标工期的监督管理;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及文明工地的企业和建造师在评标时予以加分。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造价处 实施期限:2010年 (15)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对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应当远程评标的项目全面实行远程评标,较大项目按省厅通知要求,跨市抽取评标专家。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6)试行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17)贯彻市监察局、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镇级招投标分中心的意见》(常监发[2006]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乡镇分中心招投标工作业务指导,配合市相关部门出台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为专业工程进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全过程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措施分解: (19)、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XX市建设局的统一部署贯彻实施。 责任部门:招标办 实施期限:按上级部署执行 7、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措施分解: (20)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1)建立违规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对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投标行为,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投标行为管理的意见》进行记录、公示和扣分;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上报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限制在我市范围的投标资格。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工科、法制科、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2)加强对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标后承诺不履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办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交易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23)继续实行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牵头部门:招标办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市建设局牵头承担的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分解为五项二十条,目标任务、主要措施、措施分解、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如下: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促进工程依法合规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立严格的建设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措施分解: (1)进一步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确保网上许可申报有序进行;进一步推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信息等情况。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2)强化全程监管,将施工许可证颁发与施工现场踏勘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管理上的无缝对接。 牵头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强化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监督检查,实现施工图审图范围全覆盖;加强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提高审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和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评办法,强化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意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牵头部门:总工室责任部门:抗震办、审图中心 实施期限:全过程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牵头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科责任单位:质监站、建管处、公用处、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2009年底前对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政府投资工程进行排查。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交易中心、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2009年底 (6)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消除质量隐患,强化对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责任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强化监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城建监察大队、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7)建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检测、监测等单位的企业信息库,建立和推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牵头部门:交易中心责任部门:总工室、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2009年底 2、严格合同备案和履约,加强对项目管理班子的监督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措施分解: (8)加强对合同未备案、中标承诺不履行等行为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查处典型案件,加强专项调研,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查处规程或办案要点。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行政许可服务科、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9)督促施工单位健全项目管理班子,建立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不全、质量管理混乱、“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0)加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实行年度的资质核查,并将资质核查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对所有在常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的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促进建筑施工队伍的诚信建设。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造价处、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措施分解: (11)做好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逐步探索监理执业人员的考核制度。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2)在“XX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实行“执业人员”与项目挂钩的方式,逐步推行具有*特色的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预选制。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招标办、建管处、公用处 实施期限:2010年下半年 (13)完善《*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查处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到岗等问题。加强对承担政府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检查,及时纠正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法定职责。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质监站、招标办 实施期限:2010年上半年 (14)加强执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人员见证取样制度。 责任部门: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5)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细则》、《旁站方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意见。 督促监理机构加强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报验和见证复试,杜绝不合格的建材和构配件用于工程。 牵头部门:质监站责任部门: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 实施期限:全过程 4、加强对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通过网络的远程、实时监控,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制止检测行业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现场建筑用材的监管,强化见证取样及送样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措施分解: (16)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严肃查处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合的行为;对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5、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建筑工程重要材料的监督检测,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措施分解: (17)引导和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创优意识,确定较高的质量标准,并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将服务工作贯穿于整个监督过程。 牵头部门:建工科责任部门: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 实施期限:全过程 (18)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指出、纠正,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录入其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公开曝光。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19)以建立检测异常报告台帐为切入点,严格杜绝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主体结构中发生异常检测报告而未经处理闭合的情况。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用材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公布。 责任部门: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实施期限:全过程 (20)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质监站、行政服务科、交易中心 实施期限:2010年 (三)市治理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任务 根据《*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局有五项工作为责任单位任务,各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完成,现分解如下: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城建科、建工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2.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牵头部门:规划局。局责任部门:城建科、总工室、建工科。 3.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市牵头部门:安监局。局责任部门:建工科、安监站。 4、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 市牵头部门:财政局。局责任部门:财审科、招标办、交易中心。 5.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市牵头部门:发改委。局责任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总工室、建工科、城建科、信息中心、建管处(安监站)、公用处、招标办、造价处、交易中心、审图中心、质监站、城建监察大队。 三、工作步骤和保证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市建设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高宝兴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章伟东同志、纪检组组长仲春剑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仲春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组织问题排查。2009年10月下旬-11月底,各板块各单位对20*年以来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12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市建设局。2009年12月上旬-2010年1月中旬,对全市各单位上报的自查项目组织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要求进行整改。问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2010年1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建立台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举一反三,实现建筑市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公开透明,工程建设依法实施,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4.坚持典型引路。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适时开展交流活动加以宣传推广。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查处一批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案件,积累查处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扩大专项治理的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走向深入。 5.健全长效机制。以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 6.加强保障措施。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贯穿始终。同时,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与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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