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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残疾人规范.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197658
  • 上传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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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残疾人 规范
    资源描述: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小型公共建筑 ≥1.5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筑类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小型公共建筑 ≥1.20 3.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1.50 4.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  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图7.2.1-1,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O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1.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室内走道  4.室外通路  5.困难地段 1:12  1:20  1:12  1:20  1:10  ≥1.20 ≥1.50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度的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Om(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图7.3.1)。 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走道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居住建筑走廊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和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m×0.90m(图7.3.5)。   7.3.6 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m。   7.3.7 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宽(m)  1.自动门  2.推拉门、折叠门  3.平开门  4.弹簧门(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护门板(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应采用在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2.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扶  手  1.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2.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Omm安全挡台(图7.5.1-4)。 盲  道  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7.5.2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最大高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用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5~50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 35~45(直径) 矩形扶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3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3的规定(图7.7.3)。 表7.7.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位 1.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1.40m(图7.8.1-3)。 3.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1.00m(图7.8.1-4)。 4.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7.8.3 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的规定(图7.8.3-1,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应符合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间 1.淋浴间不应小于3.5m2。 2.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2。 4.淋浴间应设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盆浴间不应小于4.50m2(门扇向外开启)。 2.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应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2。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椅席位   7.9.1 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5.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席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座位数 轮椅席座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育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的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有关规定。 卫生间 1.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m。 2.轮椅回ds 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7.11 停车车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7.12 无障碍住房   7.12.1 无障碍住房应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7.12.2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3的规定。   7.12.4 厨房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4的规定。 表7.12.3 无障碍居室与设计要求 名    称 设  计  要  求 卧室 1.单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0.50m2。 2.双人卧室,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兼起居室的卧室,应大于或等于16m2。 4.橱柜挂衣杆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40m;其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60m。 5.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起居室(厅) 1.起居室应大于或等于14.00m2 2.墙面、门洞及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3.橱柜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2;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40m。 4.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表7.12.4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计要求(使用面积) 位  置 厨房应布置在门口附近,以方便轮椅进出,要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面  积 1.一类和二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6.00m2 2.三类和四类住宅厨房应大于或等于7.00m2 3.应设冰箱位置和二人就餐位置。 宽  度 1.厨房净宽大于或等于2.00m。 2.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通道净宽应大于或等于1.50m。 操作台 1.高度宜为0.75~0.80m。 2.深度宜为0.50~0.55m。 3.台面下方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高度应大于或等于0.60m;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25m 4.吊柜柜底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20m;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25m。 其  他 1.燃气门及热水器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10m。 2.应设排烟及拉线式机械排油烟装置。 3.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灭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7.12.5 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图7.12.5)。 表7.12.5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部  位 设 计 要 求 位  置 卫生间应方便轮椅进出 面  积 (按洁具组合) 1.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50m2。 2.坐便器、浴盆、洗面盆(三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4.00m2。 3.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50m2。 4.坐便器、浴盆、(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3.00m2。 5.坐便器、洗面器(二件洁具),应大于或等于2.50m2。 6.单设坐便器,应大于或等于2.00m2。 坐便器 浴  盆 淋  浴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的有关规定。 水龙头 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混合式调节的杠杆或掀压式恒温水龙头。   7.12.6 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下列规定:     1.门扇应首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或平开门。     2.门扇开启后最小净宽度及门把手一侧墙面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2.6的规定; 表7.12.6 门扇无障碍设计要求 类别 门扇开启净宽度 (m) 门把手一侧墙面宽度 (m) 平开门 公用外门 1.00~1.10 ≥0.50 一 户门 0.80 ≥0.45 设关门拉手 起居室(厅)门 0.80 ≥0.45 一 卧室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厨房门 0.80 ≥0.40 一 卫生间门 0.80 ≥0.40 1. 设观察窗 2.设关门拉手 阳台门 0.80 ≥0.40 设关门拉手     3.门扇应采用横执把手;     4.外窗窗台距地面的净高不应大于0.80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5.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12.7 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O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3.在过道一侧或两侧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4.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0m,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5.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0m;并以斜面过渡;     6.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晒晾衣物设施。   7.12.8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门厅、通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     2.电器照明开关应选用搬把式;高度应为0.90~1.10m;     3.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应为0.40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0.70~0.80m。     4.电器、天线和电话插座高度应为0.40~0.50m;     5.居室和卫生间应设呼叫按钮,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6.对讲机按钮与通话器高度应为1m ;     7.无障碍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及电表规格,不应小于表7.12.8-1的规定; 表7.12.8-1 用电负荷及电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kW) 电度表规格(A) 一类 3.0  5(20) 二类 3.0  5(20) 三类 4.0 10(40) 四类 4.0 10(40)   8. 卡式电表安装的高度不应大于1.20m;   9. 每套住房电源插座数量,应符合表7.12.8-3的规定。 表7.12.8-2 电源插座数量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卧室、起居室(厅) 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插座两组 厨房、卫生间 防溅水型两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组合插座一组 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气机械和空调器等处 专用单相三线插座各一个 8 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8.1 标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1.1)。 8.2 盲道   8.2.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图8.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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