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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福田区文化产业及建筑装饰设计政策(2017年版).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185370
  • 上传时间:2024-11-29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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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福田 文化产业 建筑 装饰 设计 政策 2017 年版
    资源描述: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园区房租支持〕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以下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文化企业,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下的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二十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支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 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建筑装饰设计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每年设立总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池,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对上一年度在海外获得合同实际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设计师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5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10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评审类项目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原创研发和创意设计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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