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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货运员高级工练习题.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151638
  • 上传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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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货运 高级工 练习题
    资源描述:
    货运员高级练习题——选择题 1、《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 标准轨距 )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2、承运人在每条铁路正线(区段)、每个车站(含专用铁路、专用线)办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均需按规定取得( 资质许可 )。 3、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为超限货物。 4、货物装车后,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为超限货物。 5、货物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6、超限货物根据其超限程度分为(3个)等级。 7、货物装车后,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为(一级超限)。 8、货物装车后,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125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为(二级超限)。 9、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三种类型。 10、由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mm)有任何部位超限者属于上部超限。 11、下部超限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超限。 12、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货物,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13、超重货物根据其超重程度分为(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3个等级。 14、活载系数Q等于1.05的超重货物是(一级超重)。 15、活载系数Q等于1.09的超重货物是(二级超重)。 16、车站接到铁路局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指示电报后,应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时组织装车。 17、各装车单位装车后,应对超限货物装车后各部位尺寸与(批准的文电)是否相符进行检查。 18、超限货物应对照铁路局(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的尺寸。 19、使用落下孔、钳夹式车辆装载的货物,装后(货物底部)与轨面的距离不得少于150mm。 20、超限货物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21、超限货物装车后,应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级超限、╳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22、超重货物装车后,在货物运单、(货票)、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上应注明超重货物。 23、货物在惯性力或外力作用下,以端、侧底边或其掩挡物为旋转轴的(整体旋转现象)称为倾覆。 24、货物在车地板上的(装载布局)不当,造成车辆任意梁件的工作应力超过其许用应力的装载情况称为集重装载。 25、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 26、轮式、履带式货物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把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 27、轮式、履带式货物顺装时,台与台间距不小于(100mm)。 28、轮式、履带式货物横装时,相邻两台应头尾颠倒,台与台间距不小于(50mm)。 29、轮式货物顺装时,轮径1000mm及其以上的(前后轮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拉牵加固。 30、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或挡木,但不得与履带齿接触,并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 31、轮式货物横装时,每辆前后轮前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32、轮式货物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 33、对回转式货物应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并采取防止转动措施。 34、跨装超长货物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35、跨装超长货物时,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36、跨装超长货物只准两车负重,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1辆游车)。 37、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38、装车时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 39、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40、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以防脱轨。 41、中间加挂游车的遇设备条件不容许货尽头线时,可以每小时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42、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43、装有货物的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44、锅炉挡铁采用厚度(8mm)及以上钢板焊接制成。 45、锅炉翘角长度超过(120mm)时,可取消挡铁纵向挡板。 46、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 47、使用全钢敞车装载金属制品时,应用稻草垫等(防滑)。 48、使用全钢敞车装载金属制品时,应将中、下门关闭后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固。 49、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 50、装载原木时,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墙)高度而定。 51、装载木材时,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52、装载木材时,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53、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 54、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每垛钢板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 55、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时,应分别加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56、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 57、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每垛钢板采用(反右字下压)加固2道,端部采用交叉斜拉加固。 58、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 59、危险货物第三类是(易燃液体)。 60、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为(9类)。 61、爆炸品分为(6项)。 62、气体分为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和(毒性气体)。 63、生松香属于(易燃固体)。 64、腐蚀性物质可分为(酸性腐蚀性物品)、碱性腐蚀性物质、其他腐蚀性物质3类。 65、棉花属于(易燃普通货物)。 6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67、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安全责任重,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68、车站应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 69、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 70、车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 71、新建大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72、在专用线(专业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业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7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共用的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7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 7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制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 76、危险货物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 77、充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 78、液态危险货物包装要做到(气密)封口。 7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经过(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 80、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81、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要改变运输包装时,应提报《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一式4份)。 82、爆炸品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颜色为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83、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时,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粘贴于集装箱的(四个侧面)。 84、危险货物钢质气瓶单位包装件限制质量每瓶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85、运输一批货物,运价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86、铁路机车厂修完毕回送至配属站时,凭铁道部文电或调度命令,发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挂运,(不核收运输费用)。 87、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时,应出具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88、放射性物质包装件重量在(5kg)以上的应有提手。 89、放射性物质包装件根据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输指数分为三个运输等级,其中Ⅰ级为(白色)。 90、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限装(同一品名)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 91、加装或者分卸的军用危险货物必须符合车站营业运输限制规定和军用危险货物配装要求,途中加装站或者分卸站总数不得超过(2个)。 9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 9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94、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 95、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 96、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是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97、铁路局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源分布,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要采取(合并、调整或关闭)。 98、《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99、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批准情况。 100、危险货物兼办站是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101、凡是具有承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102、凡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10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内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104、铁路输送部(分)对携行不足整车、属于(1组9级)的军用危险货物,可以装载在随同本列(车组)的载重车、牵引车上。 105、装载1组9级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车数每列不得超过(3辆)。 106、装有1组货物的爆炸品保险箱和6组货物的危险品专用箱,可以比照(普通军用)货物配装。 107、装有1组货物的爆炸品保险箱不得与8组81级货物或者(食品)同车配装。 108、承运人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怕湿、易燃货物装入敞、平车,须加苫盖防湿篷布的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核收。 110、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t箱每10kg按其适用费率的(5%)核收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111、装运二级毒性物质(有毒品)、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的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运价率加(50%)计算。 112.、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适用两种加成率时,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加成率)。 113、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114、装运(剧毒品)的罐车不需押运。 115、押运危险货物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 116、须派人押运的危险货物,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 117、危险货物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 118、液化气体每组押运人不得少于(2人)。 119、列车中编挂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液氢罐车8辆,押运人不得少于(4人)。 120、列车中编挂同一发、到站液化乙烷罐车13辆时,押运人不得少于(6人)。 121、装运剧毒品的车辆,4辆编为1组,押运人不得少于(2人)。 122、装运除烟花爆竹以外的爆炸品,(每车)2人押运。 123、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发送单位应当根据罐车载重、容积和货物的密度、温度以及(气温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充装量。 124、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不得超过罐车标记载重量,罐体内有效容积的膨胀余量,上限不得小于8%,下限不得大于(20%)。 125、使用罐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凡充装后超过下限标准的,罐体内部应当(安装隔板),装载前应当将阀件关严,严禁混入杂质。 126、装有1组9级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载于平车上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后板)高度。 127、装运军运货物时,外包装尺寸大于(车厢后板)高度的仅限装载一层,并采取固定措施。 128、装有1组9级或者3组34级、35级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和装运油车载于平车上时(不得跨装),并采取防水、防火、防静电、防散失等措施。 129、装载加装、分卸的军用危险货物,应当考虑途中装卸载作业要求,运输途中加装、分卸单位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整理车内货物,确保货物稳固,防止倒塌。 130、装载过程中遇有军用危险货物倾倒、跌落、碰撞、泄漏和其他异常情况,(发送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技术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禁止运输。 131、罐式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运价率(加30%)计费。 132、装运(氯化镁)的货车卸后不需洗刷除污。 133、苫盖过放射性物质的篷布必须由(铁路防疫部门)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134、对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 135、(收货人)应负责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洗刷除污,并负责撤除危险货物标志。 136、铁路和企业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由(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未取得该证者不得上岗。 137、危险货物《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138、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后的拉丁文大写字母A、B、C,表示同一品名编号具有(不同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139、黄磷属于(一级自燃物品)。 140、驻铁路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发送、接收单位及铁路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装卸载方案),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指派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装卸载工作。 141、装载军运货物时,(车站货运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指导装卸载作业,并检查装卸载状态。 142、军用危险货物在专用线装卸载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运输协议)办理。 143、发送、接收单位应当对军用危险货物装卸载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44、弹药堆码整齐稳固,种类、批次不得混淆,装载高度不准超过(2.4m)。 145、每年7、8月份使用全钢棚车装载1组9级货物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2m)。 146、引信与炮弹同车装载,引信应当装载于炮弹箱箱体的(上部或者一端)。 147、使用棚车装载桶装油料,油桶应当码放稳固,不得倒置、卧装,油桶各层之间以及棚车车地板与油桶之间必须(垫置木板)或者其他防磨材料。 148、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旁承游间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149、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150、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当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151、装运超限、超长货物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发站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152、《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1车1证),车证相符。 153、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 154、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罐体上的黑色水平环形色带表示货物具有(腐蚀性)。 155、运输(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 156、液化气体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157、装运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必须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运输。 158、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修分(临时检修和中修、大修)。 159、凡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检修过期的不得办理运输。 160、铁路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5年)。 161、军用危险货物运输品名变更,不得超出(同一级号),同车配装军用危险货物的品名变更还应当符合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配装的规定。 162、随部(分)对输送携行的军用危险货物,在制定列车梯队装载计划的同时,应当明确装载方法编挂位置、隔离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163、每年7、8月份到达或者通过(吐鲁番)地区的1组9军用危险货物级货物,禁止使用全钢棚车。 164、装运军用危险货物车辆选配后,发送单位应当会同铁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车辆,铁路部门应当及时(更换)。 165、装在铁路平车上载有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牵引车和运油车,应当(性能可靠),随车工具附件齐全。 166、装在铁路平车上载有军用危险货物的载重车和牵引车车厢地板平坦完好、周围拦板牢固,运油车(功能部件)完整,作用良好。 167、发送单位办理请求车手续,必须在“铁路军运费后付凭证”或者“军运现付计费证明”(右上角)用红笔注明军用危险货物组级代号。 168、(装载站)应当对发送单位提出的军用危险货物请求车手续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承运。 169、装卸载军用危险货物,由发送、接收单位按照铁路军事运输装载标准和(装卸载方案)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70、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 17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保存期(半年)。 172、运输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运。 173、剧毒品实行(全程随车)押运。 174、均重货物使用60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突出车端长度L<1500mm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8t)。 175、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突出车端长度4500mm≤L≤5000mm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2t)。 176、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 177、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178、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 179、运输一批货物,运价率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 180、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40%)计费。 181、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182、运输超长货物使用游车,两批货物共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183、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7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184、25m钢轨采用专用货物转向架两平车跨装方式,两平车地板面高度差超过20mm时,(必须垫平),可不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 185、 装运25m钢轨遇有涂打()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提钩杆和放下的平板要捆紧锁牢。 186、 钢丝绳、电缆可使用敞、(平车)装载。 187、 钢丝绳、电缆卧装时,可使用(钢、木座架),并采取加固措施。 188、 钢丝绳、电缆使用敞车立装时,每个轮盘下部垫横垫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垫。 189、 长短不一的各类型钢及管材混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190、 型钢及管材的装载高度超出侧墙(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2对支柱)。 191、 装载型钢及管材超出侧墙(板)高度在1m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m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192、 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排摆成梯形,层间加垫防滑衬垫,并采用(整体捆绑)及反又字下压式加固。 193、 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紧靠侧板处的管子,超过侧板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1/3)。 194、 竹篱挡壁常用规格为(3000mm×1550mm)。 195、 制作竹笆时,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镀锌铁线)作为竹板间的串连线。 196、 箭竹围挡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 197、 箭竹围挡超出车辆端侧墙的高度不得大于(600mm),装车后箭竹围挡不得外涨。 198、 不使用支柱起脊装载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下压式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199、 长度为32.6m(重量不大于115t)和24.6m的预应力梁,应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 200、 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m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两辆游车。 201、 装运预应力梁,货物转向架下架体每端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拉牵成(八字形),捆绑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202、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 203、 装运预应力梁,桥梁底部两侧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挡铁之间,用(木楔楔紧)卡牢。 204、 长度为24.6m预应力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1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205、 预应力梁(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 206、 预应力梁横向位移不超过20mm,长度为32.6m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2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207、 斜支撑顶部与预应力梁体必须密贴顶牢,并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将斜支撑与(转向架上架体)捆牢。 208、 装运预应力梁,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 209、 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的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 210、 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 211、 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固侧挡。 212、 超限、超重货物变更到站时,受理变更的车站应复测货物装车后尺寸,以电报向(铁路局)重新请示。 213、 装车后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的货物经(铁道部)批准,可不按超限货物办理。 214、 运输到站跨及四个及以上铁路局的各级超重和超级超限货物,应向(铁道部)请示。 215、 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超重车以前,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216、 当超限列车运行在复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mm)者不限速。 217、 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218、 超限、超重车应经由(最短径路)运输,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可指定径路绕道运输。 219、 没有调度命令的超限车禁止(挂运)。 220、 铁路电气化区段使用的绝缘软盖板苫盖、撤卸站应由(铁路局)指定。 221、 超限、超重货物装车后,发站应填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222、 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 223、 超限货物应对照铁路局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224、 超限货物装车后测量与批示电报不符时须(重新请示)。 225、 (超限、超重货物)禁止无批示电报装车。 226、 超限货物电报代号“A”表示(超限等级)。 227、 超限货物电报代号(M)表示途中货检站按规定检查无碍后继续运送。 228、 超限货物电报代号“G”表示(区间限制速度)。 229、 超限货物电报代号“R”表示(货物重心高度)。 230、 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 231、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232、 装运危险货物时,应在票据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危险货物的(类项)和编组隔离标记。 233、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 234、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t以上)集装箱运输。 235、 禁止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 236、 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 237、 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238、 (活性炭)经铁路局批准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239、 含量<3.5%的溴水,内包装≤1kg,每箱净重≤(20kg)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240、 高氯酸浓度超过(72%)时,应禁止运输。 241、 危险货物使用铁路集装箱运输时,只允许办理(一站直达)并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要求。 242、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2倍)的违约金。 243、 承运后发现危险货物匿报、错报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2倍)的违约金。 244、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 245、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对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的部分,核收其(运费额)5倍的违约金。 246、 承运后发现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20英尺箱每100kg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247、 承运后发现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1t箱每10kg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248、 剧毒品运输采用剧毒品(黄色)专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印有骷髅图案。 249、 整列运输剧毒品由(铁道部)确定有关运输条件。 250、 剧毒品装卸作业时,货运员要会同(托运人)确认品名、清点件数(罐车除外)。 251、 剧毒品运输安全要作为重点纳入车站(日班计划)、阶段计划。 252、 装运剧毒品的车辆应严格执行(限速连挂和禁止溜放)规定。 253、 跨铁路局运输的剧毒品,由(铁道部调度)负责跟踪。 254、 (剧毒品)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计算机跟踪管理。 255、 剧毒品专用运单由办理站保存(1年)。 256、 同一车辆只允许装运同一危险货物(编号)的剧毒品。 257、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259、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260、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61、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262、 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将(农用化肥)列为重要运输物质,应对其优先运输,重点保证。 263、 特殊情况也可以提报(临时)铁路军事运输计划。 264、 货运计划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他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 265、 装有液化气及危险货物罐车的检查重点为是否有(泄漏、渗漏)现象,押运人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在岗情况。 266、 挂运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1”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 267、 货车洗刷除污费在填制“财收-4”中列(其他收入)。 268、 使用租用铁路的客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7号运价率加100%)计费。 269、 同一车内装载的军用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配装规定,(不同级号)的货物同车配装,车辆编组隔离和停止制动作用按照要求高的办理。 270、 军用危险货物装载后,发送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部门)通报装载情况。 271、 运输军用危险货物,发送、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指派押运人员押运。 272、 列车中编挂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气体类罐车,每列不得超过(3组)。 273、 列车中编挂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气体类罐车,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 274、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填写组级代号()等内容。 275、 使用竹质地板棚车装载军用危险货物,铁路部门应当对车门间地板处的金属磨耗板,使用厚度不小于(1cm)的木板或者胶合板进行衬垫隔离处理。 276、 编制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计划,运输6组货物应当注明“(W)”(毒品车)和车数。 277、 装运爆炸品车辆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278、 派有押运员运输的危险货物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 279、 托运危险货物时,货物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280、 饮食品与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化工原料配放应隔离(1m)以上。 281、 装运雷管的车辆编组隔离标记为() 282、 危险货物中,(铵油炸药)在调车作业时须“限速连挂”。 283、 发站编制的货物记录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284、 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 285、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286、 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287、 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后,核对记录和附件是否齐全、正确,加盖(收文日期戳记),并进行编号登记。 288、 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转寄应寄送的车站,并抄知误寄站。 289、 货车滞留,滞留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失),由滞留站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单位。 290、 发生火灾事故,铁路局间公安部门对起火原因意见不一致时,货物损失未满(10万元)事故,由处理局定责。 291、 篷布顶部被割或破口发生被盗、丢失,破案前由(发、到站)共同负责。 292、 在铁路运输中,(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293、 敞车装载的集装箱顶部被破坏,货物发生被盗、丢失事故,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事故列(发站)。 294、 到站发现罐车破封,货物发生被盗、丢失事故,查不明原因的,由发送、到达和沿途各局均摊赔款,事故列(发站)。 295、 整车易碎货物发生损坏,有明显冲撞痕迹,查不清责任者时,货物损失由沿途各局共同负责,事故列(到达局)。 296、 集装箱装运的易碎货物,如属铁路责任发生损坏,但又查不明铁路内各单位间原因时,由发站、中转站、到站共同负责,事故列(到站)。 297、 机械冷藏车违反易腐货物控温规定,造成货物变质,由(该机械冷藏车所属段)负责。 298、 收到调查记录,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30日)未答复的,由迟延答复站负责。 299、 送查的被盗事故货运记录内漏填公安人员姓名,以后又纠正的,由(漏填站与责任站共同)负责,事故列责任站。 300、 发现货运重大、大事故后,处理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或未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道部提出仲裁报告,处理局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01、 因行车事故造成的货运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302、 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303、 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 304、 发站或中途站对运到逾期货物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货物发生损失,由(延迟答复站与责任单位)负责。 305、 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由(卸车站)负责。 306、 铁路内部交接不认真,接收后发生的事故,除能查明责任者外,由(接方)负责。 307、 违反规定将施封锁附货运记录送查,而发生施封锁丢失、失效争议的被盗事故,由(记录编制站)负责。 308、 违反规定办理货物(车)变更,货物发生事故,由(变更受理站)负责。 309、 普通记录涂改,涂改处加盖的人名章无法辨认,接收后由(接方)负责。 310、 包装破散发生内品丢失,由(装车站)负责。 311、 货物装载加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捆绑加固材料和装置,造成货物损坏,如属于铁路责任,由(装车站)负责。 312、 应洗刷除污的车辆卸后未回送洗刷除污时,由(卸车站)负责。 313、 违反配装限制,违反列车编组隔离限制及违反使用车规定造成的污染事故,由(违反站)负责。 314、 途中票据丢失后发生的事故,除查明原因外,事故列(丢票站段)。 315、 到站对运到逾期货物不按章编制记录查询,货物发生损失,由(到站与责任单位)负责。 316、 保价运输的发生货运事故,属于铁路内部各单位间需要划分责任时,按照(《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附件二和有关规定办理。 317、 车站对收货人或托运人的赔偿要求,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受理。 318、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车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现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319、 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保价运输货物发生事故,发站可以受理办赔。 320、 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 321、 赔偿办法和价格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以及(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办理。 322、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超重货物)的共用。 323、 货物赔款额(超过5000元)时,由铁路局审核赔偿。 324、 货物赔款额在(5000元以下)时,由车站审核赔偿,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 325、 车站受理的以及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人(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 326、 不属于车站赔偿权限的货运事故案件,自受理赔偿要求之日起,(3日)内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按规定上报,抄知责任站。 327、 一批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款额(不足500元)时,互不清算,由处理单位列销。 328、 经铁路局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一律由处理站以(正式文件)或盖有公章的函件答复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329、 遇货运事故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被告单位)出庭答辩。 330、 在赔偿后又找到货件的,均由(责任单位)自行处理,不得要求到站重新处理或改变原定赔偿。 331、 被盗丢失事故赔偿后,公安机关破案证明属其他单位责任时,赔款额(10000元)以下的,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332、 车站、铁路局对于责任事故(不论是否发生赔款)及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赔款,均需逐件统计。 333、 棚车顶部被破坏,货物发生被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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