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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刍议.docx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6139837
  • 上传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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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制度 刍议
    资源描述: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刍议 杨从贵 一、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分析 随着我县经济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污水处理池的建设、“两四路”的建设等项目的实施,现阶段土地被征用的速度在整体上超过了城镇对失地农民的吸纳能力,农民社会转型能力的相对偏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以及部分人员由于城镇化的超前和物质准备的滞后等等,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一)失地农民经济收入不稳定,生活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以灵活就业为主。失地农民中大部分为自谋职业,职业形式主要有外出务工(主要从事低技术含量、低收入的职业)、在经过调换或剩余的土地上继续经营农业、赋闲在家、极少部分自己创业经营农副产业。 收入来源:1、各种征地补偿安置费,为一次性收入;2、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经营服务业;3、外出打工;4、利用剩余土地务农;5、其他。 对大部分失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失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疾病、教育支出等因素,出现了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的失地农民,生活逐步陷入了贫困。 (二)科学、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 进城务工农民并非不懂得老有所养的重要性,但因政策和各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很难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应把握的几点问题 (一)正确把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范围和重点 1、范围: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重点:要把新的失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具体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可定为人均耕地面积0.2亩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 对原已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合理解决。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协作机制 要明确划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部门职责,各工作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确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具体为: 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劳动部门对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监察部门依法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考虑失地农民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基本养老的生活水平,同时要考虑制度的衔接问题。因此,应坚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需求、农民能够承受、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为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转移等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照现行自由职业养老保险规定制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研究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构想 目前国家、省、市没有统一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能实行县级统筹,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县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县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参保范围的确定 本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0.2亩以下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的方式筹措。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失地农民个人缴费;(2)、集体补助;(3)、政府补助资金;(4)、风险准备金(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失地农民个人缴费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缴。 集体补助从农村集体失地中所获补偿缴纳。 政府补助资金从县人民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失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从失地土地出让金中按20%提取,一次性划缴社保财政专户。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的需要。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利息收益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缴纳 按照以民为本的原则,以个人拿小头,集体和国家拿大头的原则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个人缴纳为筹资总额的4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总额的20%,政府负担部分为筹资总额的40%。由于失地农民的年龄大小不一,应分别予以考虑其缴费情况: (1)对于男年未满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的,其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预留缴费: 失地农民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缴费年限15年。缴费采取一次性预留缴费,预留基数按近10年的岗位平工资平均增长率递增。失地农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帐户,并为其设置一个终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其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并按现行的养老保险计息方式和额度计息。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集体补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缴费年限15年。缴费采取一次性预留缴费,预留基数按近10年的岗平工资平均增长率递增。集体补助资金列入统筹基金。 政府补助资金:补助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基数,补助比例为8%,缴费年限15年。缴费采取一次性预留缴费,预留基数按近10年的岗平工资平均增长率15%递增,平均记账率为3%。政府扶持资金列入统筹基金。其预留情况如表一: 表一 养老保险费按比例预留15年表 预留 年度 上年岗平工资70% 工资增长率 个人预留8% 集体补助4% 政府补助8% 合计缴费 个人账户本息累计 平均记账率 2008年 14467.60 1157.41 578.70 1157.41 2893.52 1157.41 0.03 2009年 16637.74 0.15 1331.02 665.51 1331.02 3327.55 2522.34 0.03 2010年 19133.40 0.15 1530.67 765.34 1530.67 3826.68 4126.92 0.03 2011年 22003.41 0.15 1760.27 880.14 1760.27 4400.68 6008.11 0.03 2012年 25303.92 0.15 2024.31 1012.16 2024.31 5060.78 8208.46 0.03 2013年 29099.51 0.15 2327.96 1163.98 2327.96 5819.90 10776.93 0.03 2014年 33464.44 0.15 2677.16 1338.58 2677.16 6692.89 13769.85 0.03 2015年 38484.10 0.15 3078.73 1539.36 3078.73 7696.82 17252.03 0.03 2016年 44256.72 0.15 3540.54 1770.27 3540.54 8851.34 21298.05 0.03 2017年 50895.23 0.15 4071.62 2035.81 4071.62 10179.05 25993.70 0.03 2018年 58529.51 0.15 4682.36 2341.18 4682.36 11705.90 31437.68 0.03 2019年 67308.94 0.15 5384.72 2692.36 5384.72 13461.79 37743.52 0.03 2020年 77405.28 0.15 6192.42 3096.21 6192.42 15481.06 45041.83 0.03 2021年 89016.07 0.15 7121.29 3560.64 7121.29 17803.21 53482.84 0.03 2022年 102368.48 0.15 8189.48 4094.74 8189.48 20473.70 63239.36 0.03 合计 55069.95 27534.97 55069.95 137674.87 缴费15年以后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所缴金额由个人全额承担,借以提高有缴费能力人员的养老待遇。 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调整时,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随之调整,每年由财政、社保核定后按规定划缴。 (2)、对于男年满45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未满55周岁的,因其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预留缴费不足15年,其不足年限参保时采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负担按(1)项规定的负担比例,补缴后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正常应预留部分按(1)项规定的负担比例预留和划缴。 以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年20668元为例,如:X男,现年55岁,到其65岁时缴费只有10年,参保时需先补缴5年:个人补缴=20668×8%×5=8267.2元;集体补缴=20668×4%×5=4133.6元;政府补助=20668×8%×5=8267.2元。其余10年预留缴费如表二: 表二 养老保险费按比例预留10年表 预留 年度 上年岗平工资70% 工资增长率 个人预留8% 集体补助4% 政府补助8% 合计缴费 个人账户本息累计 平均记账率 2008年 14467.60 1157.41 578.70 1157.41 2893.52 1157.41 0.03 2009年 16637.74 0.15 1331.02 665.51 1331.02 3327.55 2522.34 0.03 2010年 19133.40 0.15 1530.67 765.34 1530.67 3826.68 4126.92 0.03 2011年 22003.41 0.15 1760.27 880.14 1760.27 4400.68 6008.11 0.03 2012年 25303.92 0.15 2024.31 1012.16 2024.31 5060.78 8208.46 0.03 2013年 29099.51 0.15 2327.96 1163.98 2327.96 5819.90 10776.93 0.03 2014年 33464.44 0.15 2677.16 1338.58 2677.16 6692.89 13769.85 0.03 2015年 38484.10 0.15 3078.73 1539.36 3078.73 7696.82 17252.03 0.03 2016年 44256.72 0.15 3540.54 1770.27 3540.54 8851.34 21298.05 0.03 2017年 50895.23 0.15 4071.62 2035.81 4071.62 10179.05 25993.70 0.03 合计 23499.69 11749.84 23499.69 58749.21 (3)、对于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其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一次性补缴足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负担比例按(1)项规定的负担比例。 以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年20668元为例,如:X男已满65周岁,其补缴一次性补缴足15年为:个人补缴=20668×8%×15=24801.6元;集体补缴=20668×4%×15=12400.8元;政府补助=20668×8%×15=24801.6元。 4、待遇 (1)、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到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55岁为170,60岁为139)。 例一:X男,现年45岁,按表一预留缴费,在省岗平工资及记账利息等指标不变的情况下,15年后即2022年,其达60岁,按年15%的增长2021年的省岗平工资为102368.48÷70%,其基本养老金应为:月基础养老金=(102368.48+102368.48÷0.7)÷12÷2×15×1%=1553.8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3239.36÷139=454.96元。合计月基本养老金=1553.81+454.96=2008.77元。 例二:X男,现年50岁,按表二预留缴费,10年后即2017年,其达60岁,按年15%的增长2016年的省岗平工资为50895.23÷70%,其基本养老金应为:月基础养老金=(50895.23+50895.23÷0.7)÷12÷2×15×1%=772.5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267.2+25993.7)÷139=246.48元。合计月基本养老金=772.52+246.48=1019元。 例三:X男,现年60岁,按一次性补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应为:月基础养老金=(20668+20668×100%)÷12÷2×15×1%=258.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4801.6÷139=178.43元。合计月基本养老金=258.35+178.43=436.78元。 (2)、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的死亡待遇等参照自由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现在死亡,其死亡待遇有: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16400元(现行标准)及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生活费。 (3)、参保人员在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予以继承;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全部予以继承。 (4)、待遇调整参照自由职业人员待遇的调整情况及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5、转移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确需转移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预留部分尚有结余的,按多余情况规定处理。 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扶持资金的预留款一次性划拨到社保局开设的“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暂存,每年由县社保、县财政按照自由职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共同核定缴费名册后缴入“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失地农民预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告知县社保局,暂停养老保险费的划缴,剩余部分予以封存。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其剩余部分作如下处理:集体和政府预留的并入统筹基金,失地农民个人预留缴纳的,退还本人。 失地农民预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就业又失业的,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告知县社保局,其预留年份未划足15年的部分继续从封存的剩余部分予以划缴。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预留部分尚有结余的,按预留多余情况规定处理。 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预留后,按年划缴后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补足;对多余部分,集体和政府预留的并入统筹基金,失地农民个人预留缴纳的,退还本人。 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县人民政府实行补贴,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参考文献: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26号) 2、《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 3、《贵州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黔劳社厅发【2002】28号) 4、安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安市劳社字【2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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