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的税和费,省下的都是白花花的银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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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的税和费,省下的都是白花花的银子! 一、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 1.契税 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 2.营业税 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 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8.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计缴印花税。 9.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0.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或合资企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地产开发前期费用明细 1.征地、拆迁阶段 地形勘测费;征用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同意使用砍伐费;使用林地评估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鱼塘开发建设基金;村民社保基金;征地管理费;征地查勘测量费;拆迁管理费;临迁补助费;城市增容费;房地产开发阶段;土地手续阶段;用地预审附图费;土地勘测费;摘牌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土地闲置费;地质灾害评估费;购买地形图费;套图费用。 2.总规阶段 交通评估费;调规可行性研究费;公示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专业报建;环境评价咨询费;人防易地建设费;规划报建;放线测量费;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市政设施配套费;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招投标评标费;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初步设计审查;审查费用;专家费;会议费;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质监费;安监费;劳保金;散装水泥基金;印花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农民工社会工商保险;预售证;门牌号码制作费;邮箱制作费;楼盘名、路名登报费;制作路牌费;面积测绘费;规划验收阶段;验线费;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公示费(含公证费、公示牌制作费);违章处罚;大确权;房屋测绘费;确权查册费;补交出让金;房地产销售交易阶段;印花税;缴交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其他费用; 工商注册费;工商年检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组成 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投资及成本费用由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两大部分组成。 (一)开发成本 共有八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估算可参照政府前期出让的类似地块的出让金数额并进行时间、地段、用途、临街状况、建筑容积率、土地出让年限、周围环境状况及土地现状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或平均标定地价,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农村土地征用费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2)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城镇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将国有储备土地或已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因出让土地使原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给以补偿。它实际上包括两部分费用,即拆迁安置费和拆迁补偿费。 3.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 (1)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所需费用。一般可以按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规划及设计费为建安工程费的3%左右,水文地质勘探费可根据所需工作量结合有关收费标准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场地平整费和通水、通电、通路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参照有关计费标准估算。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建筑、特殊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给排水、电气照明、电梯、空调、燃气管道、消防、防雷、弱电等设备及安装)以及室内装修工程费等。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安工程费可采用单元估算法、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以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估算。 5.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8.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在一些大中城市,这部分费用在开发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占较大比重。应根据当地有关法规标准估算。 (二)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 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 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人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 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人的4%-6%。 3.财务费用 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三)投资与成本费用估算结果的汇总 为了便于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各项支出进行分析和比较,常把估算结果以汇总表的形式列出。 序号 收费项目内容 收费基数 工业厂房改造类项目 住宅类项目 商办楼类项目 费率上限(%)a 最低得分 满分费率a*60% 最高得分 费率上限(%)a 最低得分 满分费率a*50% 最高得分 费率上限(%)a 最低得分 满分费率a*52% 最高得分 1 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合同范围内建安工程结算造价 0.18 7.2 0.108 9 0.18 7.2 0.09 9 0.18 7.2 0.094 9 2 编制标底(控制价) 0.18 6.8 0.108 8.5 0.18 6.8 0.09 8.5 0.18 6.8 0.094 8.5 3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0.65 22.04 0.39 27.55 0.65 22.04 0.325 27.55 0.65 22.04 0.338 27.55 4 工程造价审核 核增、减额5%以下(含),按送审价收取 建筑类 0.09 2.32 0.054 2.9 0.09 2.32 0.045 2.9 0.09 2.32 0.047 2.9 5 安装类 0.09 1.44 0.054 1.8 0.09 1.44 0.045 1.8 0.09 1.44 0.047 1.8 6 核增、减额5%以上,按核增、减额分别收取 建筑类 3.2 0.08 1.92 0.1 3.2 0.08 1.6 0.1 3.2 0.08 1.664 0.1 7 安装类 3.2 0.08 1.92 0.1 3.2 0.08 1.6 0.1 3.2 0.08 1.664 0.1 8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吨 12 0.04 7.2 0.05 12 0.04 6 0.05 12 0.04 6.24 0.05 合计 40 50 40 50 40 50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宝地置业年度投资监理 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投标函格式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的投标邀请,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费率详见投标前附表。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未征得招标人同意不变更主要人员,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全部工作。 投标人(全称、盖章): 地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本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本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投标承诺书 投 标 承 诺 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标。 (1) 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2) 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4)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 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6) 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7)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工程的现场服务。 (8)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9) 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其他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名):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 月 日 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委托人。委托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招标代理费承诺书 招标代理费承诺书 致: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招标编号: ******]。如我公司获中标,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以支票、本票、电汇和现金等方式中的一种,向贵方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按项目合同金额为计算基数,取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如项目开标后流标,而招标人最终仍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招标代理费仍按原约定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足额支付。 我公司如果违约,同意贵公司开出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投标保证金中扣缴。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法定地址: 邮编: 传真/电话: 承诺方签字: 承诺方公章: 承诺日期: 附件5、投标前附表 投标前附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费率 序号 收费项目内容 收费基数 工业厂房改造类项目报价费率(%) 住宅类项目报价费率(%) 商办楼类项目报价费率(%) 1 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合同范围内建安工程结算造价 2 编制标底(控制价) 3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4 工程造价审核 核增、减额5%以下(含),按送审价收取 建筑类 5 安装类 6 核增、减额5%以上,按核增、减额分别收取 建筑类 7 安装类 8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吨 投标承诺 审价服务期限 审价文件误差率承诺(%) 其他承诺 说明: 1、投标人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提供优质的投资咨询服务。 2、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并完全相应招标文件。 3、投标人将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标人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数据及资料。 5、所报费率包含完成该项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 6、报价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投标人:(章)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部分 合同条款 宝地置业年度投资监理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市场发展需求,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年度投资监理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1. 定义 1.1 需方:《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的签约方,是本协议下甲方开发的项目对工程投资监理的实际需求方,包括甲方及其下属各项目公司。 1.2 供方:《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的签约方,是本协议下需方的实际服务提供方,为乙方。 1.3 投标人:本次招标的投标方,为乙方。 2. 合作模式与合作范围 2.1 合作模式为甲分包模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宝地置业年度投资监理战略合作协议》,依据战略协议,乙方负责投保文件中的战略协议价格及工作服务质量及人员派遣等相关承诺,需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 2.2 需方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求,选择使用招标范围内相关服务工作。 2.3 合作方式是非排他性、具有市场竞争性的,甲方随时可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采购方式引进其他供应商,所有的合作方式均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品牌共建为合作基础。 2.4 投标清单中未列明的服务,或乙方不能满足需方所开发项目的要求,需方有权重新发起采购。如需方向供方采购本协议规定项目范围外服务内容,供方应按本协议同等优惠条件报价并经需方成本审核后可直接签订合同。 2.5 甲方各项目开发全程应得到乙方提供的更详尽的信息资料收集、技术协助等一系列最稳定的优质服务。 3. 采购形式 3.1 供方与需方必须遵照投标报价中确定的价格费率,并遵照招标文件附件《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样本)》签订合同,不得提出与合同样本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 需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与供方联系,确定需方具体项目服务需求; (2) 需方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方就待签合同进行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后,经审核通过,由供需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 4. 协议价格 服务费率详见本协议附件,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的定价依据。 5. 服务地点 5.1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在上海区域投资开发的所有项目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地点以需方与供方签订分项合同时予以明确。 5.2 对于甲方在其他城市新开发项目有采购需求时,甲方有权将其纳入合作范围。 6. 服务周期 6.1 服务期定义:服务期为自供需双方分批合同签订生效,双方确认服务内容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止。 6.3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根据甲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与乙方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确定服务期限。每个房地产项目的服务时间以具体合同为准。 6.4 各合同一旦签订,供方应严格按照该合同要求服务并组织人员派遣。在履约过程中,如果由于需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期或安装工期延误的,供方服务期顺延。 7.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付款方式:本合同采用分批次付款分批服务的方式,货款支付方式详见《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 8. 甲方权利与义务 8.1如需方需要采购的相关服务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有权利视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服务。 8.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成立新的关联子公司,甲方有权将其纳入本协议范围内。 8.3甲方有权监督需方与供方间的合同执行情况。 8.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或供方的公司状况行参观考察。 8.5乙方的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或甲方能提供有效而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服务价格高于其供给其它公司的价格,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合作方。 8.6甲方有权根据对战略供应商的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9.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甲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甲方所有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及时和充分的服务能力。 9.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或需方人员的参观考察,并为考察工作提供便利和配合。 9.3在协议期内及合同协议终止后5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转让需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 违约责任 10.1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 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与需方签订采购合同的; (2) 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价格向甲方或甲方在国内新增加的开发项目所在地服务或提供服务的; (3) 乙方未能按投标报价约定确定供应价格的; (4) 因供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与需方签订《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合同的。 (5) 甲方收到需方对供方务的投诉达到3次或以上,且经调查属实的; (6) 投标人投标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及相关报告被发现与先前投标承诺不符,或者超出甲方认可的允许误差范围; (7) 供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 (8) 乙方借调换人员等名义变相加价的。 9.4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双方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或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11. 免责条款 11.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天内,向协议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协议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1.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2. 履约担保 12.1供方与需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时,供方需按照要求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截止到该合同有效期之后的28天。 13. 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3.1 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期为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对上述约定截止日期供需方之间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的具体《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13.2 协议一方若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3款的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除外。 14. 协议文件的解释顺序 14.1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4.2 如果本协议与供方与需方签署的具体采购合同有不一致处,按有利于需方及甲方的原则适用合同条款。 15. 争议的解决 15.1因本协议和/或采购合同所产生的、以及与本协议和/或采购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7.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18. 附件 附件1:廉洁协议 附件2:投标商务报价清单 附件3:履约保函(样本) 附件4: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及其附件(样本) 附件5:其他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字) 企业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签字) 企业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 订立合同单位: (以下简称“需方”) 和 (以下简称“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需方委托需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投资监理服务: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址: 1.3 服务类别:全过程投资监理服务。 2.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3.1 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2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 3.3 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3.4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5竞争性谈判文件、竞投文件以及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往来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4. 供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监理业务。 5. 需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供方支付酬金。 6.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签订之日起实施,至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权利、义务后终止。 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需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和供方执正本 份副本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而由供方从需方处获悉的专有信息,应视为保密信息。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公开披露,亦不得用于除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10.非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的相关信息。 [以下无正文]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行: 帐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需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投资监理业务和聘用工程投资监理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供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投资监理业务和工程投资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需方、供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供方的义务 第四条 向需方提供与工程投资监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投资监理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供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需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投资监理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供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需方的义务 第七条 需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投资监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供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需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供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需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供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供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需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需方应当授权胜任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供方联系。 供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需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投资监理业务范围内,授予供方以下权利: 1、供方在咨询过程中,如需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需方提出书面报告。 2、供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供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需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 需方有下列权利: 1、需方有权向供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需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需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供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有效期。如因非供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供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投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供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需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投资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但因供方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失的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供方对需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供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供方向需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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