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公司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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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排除故障与安全隐患,保证基站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预防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与xx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及地市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维修单位,主要包括基站机房及配套专业代维单位(以下简称基站代维单位)、铁塔专业代维单位(以下简称铁塔代维单位),管理事项为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 第三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分基站维修和铁塔维修。基站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基站机房、室外一体化机柜、动力设备维修、空调设备维修、FSU维修、节能减排设备维修、消防设施维修、机房接地系统维修、防盗门维修、外电引入线路维修等。铁塔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塔基加固与处理(含拉锚基础、塔桅所在屋面及相关墙体结构面)、塔脚包封修复、铁塔垂直度校正与纠偏、更换锈蚀拉线、整体防锈与翻新、防雷接地系统修复与整治、美化外罩及装饰部位修复与更换、安全加固(增加配重/拉线/支撑/防盗螺栓/警示标识)、铁塔减负(清除多余载荷/附挂物/接地爬梯/降低铁塔高度)以及铁塔部件修复、增补、更换等;不包括铁塔整体搬迁与拆除。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xx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分公司)指导各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分公司)实施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 省分公司建设维护部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总部工作精神与相关工作要求。 (二)负责本省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审批、考核和评定。 (三)负责本省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标准、技术要求、管理文件的更新与发布。 第六条 地市分公司建设维护部职责 (一)负责本地市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审核上报、考核评定、维修费用审核。 (二)配合省分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维修单位职责 (一)负责塔房及配套设施故障与隐患的统计上报、维修工作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各类信息的上报与现场处理、维修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基站及铁塔故障与隐患分类 第八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故障与隐患按其危害程度和风险划分为A、B、C三类。如下表: 专业 类别 特征及外在表现 可导致的后果 解读与说明 基站 A类 动力设备/蓄电池/开关电源模块/变压器/交流配电箱等损坏、停止运行 断站退服、FSU离线 已经或即将危及设备及通信安全的故障 外电引入故障,无法供电 空调设备损坏、停止运行 动环监控设备/模块损坏、停止运行 节能减排设备损坏、停止运行 消防设施毁损、丢失、无法使用 机房防雷接地系统失效、毁损 基站设备被盗 等同以上性质的其它故障 B类 动力设备/蓄电池/开关电源模块/变压器/交流配电箱等运行不正常 故障告警、离线超长超时 可能影响设备及通信安全,动环系统部份功能不能使用,需要尽快安排时间处理的故障 外电引入不稳定,间歇供电 空调设备运行不正常 动环监控设备/模块运行不正常 节能减排设备运行不正常 消防设施状态不稳定 机房防雷接地系统不稳定、老化、锈蚀、地阻超标 机房门被盗或被撬 等同以上性质的其它故障 C类 除A类、B类以外的基站故障与安全隐患 运行不稳定、随时告警 系统中发生了不影响设备及通信安全但应注意的一般事件 铁塔 A类 塔基沉降 整塔失稳 随时倒塔 发生概率高造成损失特别严重(或发生概率低但后果特别严重),易导致铁塔随时倾倒、被动搬迁的故障与隐患 基础强度不达标、破损严重 基础及拉锚点回填土严重缺失 基础配重失效、严重缺失、严重毁损 基础未位于承重梁或墙上 构件大量变形、缺失、脱落 整塔严重倾斜、塔架整体扭曲变形 拉线全部锈蚀、断裂 拉线未有效固定(虚设) 螺栓大量缺失、松动 主体40%及以上大面积锈蚀 主构件锈蚀特别严重母材减薄或锈穿 地脚螺栓毁损、螺母严重缺失、失效 无防雷接地系统 雷击破坏 扁铁和塔体无有效连接 美化外罩连接松动、失效 坠落伤人 楼顶塔桅损坏或严重锈蚀 施工导致楼顶站房屋渗漏 业主投诉 等同以上性质的其它故障 等同以上 B类 塔基地面开裂 基础沉降 发生概率高造成损失 和后果严重,不及时处置易扩大恶化并导致铁塔随时倾倒的故障与隐患 基础碳化、缺损明显 基础强度不达标 基础配重数量不足 塔桅稳定性降低 垂直度偏差超标 倾斜程度有增大趋势 拉线轻微锈蚀 锈蚀加重有增大趋势 螺栓少量缺失、松动 影响局部稳定性 主体40%以下锈蚀 锈蚀加重有增大趋势 扁铁和塔体无连接不牢固 防雷功能随时失效 铜鼻子和铜排连接面严重锈蚀 接地不良,设备损坏 接地体外露 泄流不充分 美化外罩开裂 整体松动、坠落 楼顶站基础破损 铁塔稳定性降低 塔平台抱杆缺失 维护人员安全事故隐患 爬梯及护罩不完整 等同以上性质的其它故障 等同以上 C类 除A类、B类以外的铁塔故障与安全隐患 铁塔处于不利运行状态,提前进入维修期 短期内对铁塔安全不构成明显威胁的故障与隐患 第四章 维修工作原则 第九条 基站维修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高级别工单站点优先维修:铁塔总部、省分公司下达的故障工单优先维修、地市工单其次。 (二)重要区域内站点优先维修:党、政、军、校、人口密集场所等重要区域站点优先维修;其它区域站点其次。 (三)高等级基站优先维修,普通站点其次。 (四)重大隐患站点优先维修:A类优先维修,B类、C类其次。 (五)先抢通后维修:先抢通网络、恢复通信、消除告警,再组织维修。 第十条 铁塔维修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重大隐患铁塔优先维修:A类优先维修,B类、C类其次。现场查明的随时倒塔隐患,铁塔代维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实施维修。 (二)不利因素叠加多的铁塔优先维修。符合以下条件多的塔桅优先维修,较少的其次: 项目 相对不利 不利因素 相对有利 安装位置 楼面 房屋毁损、业主投诉、坠落伤人 地面 塔桅类型 拉线塔、美化天线 稳定性差、坠落伤人 自立塔 主体连接方式 法兰连接 连接牢固性、可靠性不强 插接/套接 共享情况 共享改造 负载增加、风险系数增大 非共享改造 基础形式 预制/配重 稳定性差、房屋毁损、业主投诉 现浇/深埋 使用场景 党、政、军、校 人员密集区 敏感站点、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高 其它区域/人员稀少 运行环境 恶劣(化工厂/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资/湿度大/雷电区/极寒区等) 使用寿命缩短、故障超前发生 良好/正常/稳定 (三)先维修再更换:先通过查找铁塔原设计和相关技术文件以及组织现场勘察、论证、评估等方式,进行维修和复原;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再通过更换方式解决。 第五章 维修工作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按照《基站维修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和《铁塔维修及隐患整治工作管理流程图》(见附件2)对维修工作实施管理。 第六章 维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必须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维修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及时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防护用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必须满足《xx铁塔建设维护安全管理手册》(见附件3)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工作质量应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质量标准参照《工程质量标准化手册(v1.0)》(见附件4)及《湖南铁塔配套电源施工及验收规范》(见附件5)相关要求执行。维修所使用的材料应在原生产厂家采购,无法找到原厂家或原厂家无法提供的,维修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等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故障与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彻底处理完毕。处理时限要求如下: (一) 基站维修:A类故障8小时内必须彻底解决;B类故障24小时内必须彻底解决;C类故障72小时内必须彻底解决。 (二) 铁塔维修:A类故障2天内必须彻底解决;B类故障7天内必须彻底解决;C类故障10天内必须彻底解决。 第十五条 在铁塔故障与隐患彻底解决前,维修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有效措施对隐患进行控制,防止故障与隐患扩大引发事故,并加强对故障与隐患的实时跟踪与现场盯防。 第十六条 铁塔故障与隐患各级故障具体要求如下: (一)A类故障:必须现场立即电话上报地市分公司(1日内书面报告),现场立即进行临时性安全处理,24小时内在隐患铁塔上3-4米处悬挂“危塔请勿靠近”警示牌(参考尺寸长*宽为400mm*300mm白底红字、注明应急联系人及电话),以塔基为圆心、塔高的1.05倍为半径设置警示隔离带(半径达不到的以最大能达到的范围为准,楼面以塔基中心点距离女儿墙边缘为最大距离为半径),并在通道、出入口处设置“危塔抢修,禁止通行”警示牌(参考高*宽为500mm*375mm白底红字);在隐患彻底解决前,安排专人盯防,并对铁塔周边存在的塌方、积水、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源、污染源等不利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处理;对铁塔意外倾倒后可破坏范围内的建筑物、经济作物、居民等及时进行保护和疏散。 (二)B类故障:必须1日内书面报告,24小时内完成临时性安全处理。在隐患彻底解决前,安排专人现场盯防,并对铁塔周边存在的塌方、积水、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源、污染源等不利因素及时进行控制与处理;对铁塔意外倾倒后可破坏范围内的建筑物、经济作物、居民等及时进行保护和疏散。 (三)C类故障:一周内书面报告,应于发现当日完成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10天内必须彻底解决。 第十七条 铁塔故障与隐患由维修单位参照《铁塔维修及隐患整治指导方案》(详见附件6)实施维修和整治;对于方案中需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维修单位应联系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 第十八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单位必须提供维修事前(排查照片)、事中(实施照片)、事后(验收照片)各阶段至少两张以上照片,要求为含日期、时间、经纬度的水印照片,清晰体现出相应设施设备的厂商、规格型号、隐患特写等信息,并根据具体的整治内容进行命名。 第十九条 地市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维修铁塔的全套资料纳入系统管理,代维单位协助分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单位必须提供站址维修情况的一站一表、整治验收证书等文档资料。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档案按照《维修台账及一站一表》进行编制、归档、移交(见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可预测的气象灾害与地质灾害发生前,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单位应组织落实专项巡检,及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可能对通信铁塔或者机房配套运行安全性产生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破坏性事件发生后,应组织落实专项维护、检测;基站周边环境产生影响通信铁塔和机房安全运行的危险因素(如涉及开挖的建筑施工、开采作业等;周边山体滑坡、地面明显沉降等),应根据危险程度,按月、按周进行专项巡查,特别危险的情况,应安排专人进行每日盯防;各分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现场情况临时增加巡检和维护派单。 第二十二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经检测评估无法继续可靠使用的,由地市分公司启动报废流程予以报废。后续更换、重建、易址再建工作事项不纳入维修范围。 第七章 维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市分公司每月对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结果组织进行一次验收。验收采取现场抽查和检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A类故障现场抽查和档案检查比例不得小于95%;B类不得低于90%,C类不得低于80%。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站点必须由维修单位负责返工返修处理。 第二十五条 验收照片、签证以及相关记录随同维修全套资料纳入系统管理和保存。 第八章 维修费管控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费实行总体比例管控原则。 (一)全年基站维修费使用总额不低于全年基站代维费应付总额的25%。 (二)全年铁塔维修费使用总额不低于全年铁塔代维费应付总额的40%。 (三)维修单位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度《维修台账及一站一表》(见附件7),并提供维修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地市分公司负责对维修费进行审核,并存档作为年度维修费使用情况的核实依据。维修费用审核标准按照《湖南铁塔维修费用标准》(见附件8)执行,未明确费用标准的项目,参照分公司历史维修价格或者市场行情进行测算,具体价格标准由分公司自行确定,省分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年度塔房及配套设施维修费使用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则扣罚比例差额(规定维修费使用比例-实际维修费使用比例)相对应的金额(比例差额×全年应支付代维费)。 第二十八条 地市分公司在实施站址现场检查中,对发现站址隐患属于维修单位处理范畴,但维修单位未实施维修处理或未上报隐患并提交维修计划的,视隐患等级进行扣款,扣款标准为:A类隐患5000元/站/次;B类隐患3000元/站/次;C类隐患2000元/站/次。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维修时限超过第十四条中规定标准的,每次扣款1000元。 第三十条 已维修的站点验收不合格以及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的同一站点一年内同一故障反复出现,其返修费由维修单位自行承担,不计入维修费使用清单;返修质量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维修单位应继续返修直至达到规范要求为止,并从第二次返修开始,每返修一次扣罚2000元。 第三十一条 采用技术创新等方式、方法为铁塔公司创造额外收益,给予维修单位适度奖励。虚报维修费用,经查证属实,除扣减虚报部分费用外,按虚报费用总金额的十倍对维修单位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缴虚报金额和罚金外,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分公司,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基站维修工作流程图》 附件2:《铁塔维修及隐患整治工作管理流程图》 附件3:《xx铁塔建设维护安全管理手册》 附件4:《工程质量标准化手册(v1.0)》 附件5:《湖南铁塔配套电源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件6:《铁塔维修及隐患整治指导方案》 附件7:《维修台账及一站一表》 附件8:《湖南铁塔维修费用标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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