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失业 保险 办事 指南
- 资源描述:
-
智通人事外包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人才招聘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l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照片3张,失业职工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 (四)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全日制的应届、历届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城镇长期无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登记照一张;人事档案送达街道后,可办理失业证。 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自行放弃处理,并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由本人于每月18日前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人员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六、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规定? 缴 费 年 限 发放期限 标准(元/月) 医疗补助(元/月) 月计(元/人) 满1年不满2年 3个月 525 45 570 满2年不满3年 6个月 满3年不满4年 9个月 满4年不满5年 12个月 满5年不满7年 15个月 7年以上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6-24个月 备 注 以上发放标准是按《条例》第二十四条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九、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根据渝劳社办发[2000]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重庆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五、单位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04]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欠费补缴协议,按协议约定补缴。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单位及其职工在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从单位清缴欠费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赔偿。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办理审档有效期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失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至职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 十六、城镇户口属江北区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审档手续,然后将档案移交至江北区就业局就业指导中心总服务台,再将失业保险中心签章有效的《失业职工介绍信》移交职工本人,失业职工随即到就业指导中心总服务台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 十七、城镇户口属江北区以外(区/县)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后,再将失业职工个人档案移交至员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中心审核。 十八、城镇户口属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带上失业职工的个人档案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审档手续,失业保险中心把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基金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失业职工带上自己的档案到该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011年7月1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来办理。 十九、农村户口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审档程序: 由单位经办人员与失业职工一起,带上个人档案,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审档并领取失业金(农村户口办理时间:每周二全天)。农村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为原件)包括:《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二十、不符合享受失业金条件的办理: 属城镇户口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失业职工《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移交至江北区失业保险中心盖章核定。(属农村户口的失业职工只需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章核定后移交职工本人,职工新参加工作后移交给单位继续参保。 二十一、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前书面告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突发危重疾病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告知备案。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30日内,向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按医疗保险要求分类的医疗费清单、缴费收据和《职工失业证》,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院补助。 二十二、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于死亡之日起30日内,凭《火化证》、《职工失业证》和双方身份证等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十三、凡户口在本区的办理失业证程序: 申请人持社区未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镇)社保所申请办理《失业证》;《失业证》遗失,需继续使用的,需本人通过报纸等媒体公告遗失,然后由街(镇)社保所补发。 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的联系方式 名 称 办 公 地 址 联系电话 江北区就业局失业保险中心 建新东路22号2楼(江北社会服务中心)207室 67865639 石马河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南桥寺阳光家园综合楼7楼 67659168 大石坝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大石坝村73号 67915074 观音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洋河路2号同创国际11幢2楼 67730126 华新街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建新南路27号 67861285 五里店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建新东路90号 67729522 江北城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南方上格林青海苑-1楼 67550734 寸滩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金港新区6号 67997172 铁山坪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海尔路1033号 67785645 郭家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 郭家沱郭正街55-1 67104713 鱼嘴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鱼嘴镇文化中心大楼底楼 67580876 复盛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复盛镇正街 67585975 五宝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五宝镇正街37号 67586606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67516111-8206/675167512016 67516111-8204 万州区失业保险科 58234964 黔江区失业保险科 79923638 涪陵区失业保险科 72237073 北部新区失业保险科 67308397/67308239 渝中区失业保险科 63557821/22/23 大渡口失业保险科 68922911 沙坪坝失业保险科 86275586/89/85 九龙坡区失业保险科 86169256/51 南岸区失业保险科 62804382/62826784 北碚区失业保险科 68212771/68208316 万盛区失业保险科 48274331 双桥区失业保险科 43332675 渝北区失业保险科 67363300/86015013 巴南区失业保险科 66212740/66210197 江津市失业保险科 47524369 合川市失业保险科 42830727 永川市失业保险科 49836344 长寿区失业保险科 40244610 綦江县失业保险科 48628253 铜梁县失业保险科 45682139 大足县失业保险科 43789399 荣昌县失业保险科 46773871 璧山县失业保险科 41421218 梁平县失业保险科 53253483 城口县失业保险科 59225926 南川市失业保险科 71422840 潼南县失业保险科 44551130 丰都县失业保险科 70702957 垫江县失业保险科 74512251 武隆县失业保险科 77721768 忠县失业保险科 54232575 开县失业保险科 52220542 云阳县失业保险科 55129232 奉节县失业保险科 56551499 巫山县失业保险科 57677251 巫溪县失业保险科 51521220 石柱县失业保险科 73338988 秀山县失业保险科 76662756 酉阳县失业保险科 75552290 彭水县失业保险科 78848511 重庆市江北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中心 陈贵 宣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重庆社保代理首选“智通人才”•专业顾问式团队•中国驰名商标更值得信赖 智通人才重庆公司社保代理部 易小姐 电话:023-61815999 QQ:927778068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重庆市失业保险办事指南.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61136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