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甘肃公司电力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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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工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目标管理,节点控制,闭环落实,勇争第一”的管理思路,建立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甘肃公司)系统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唐甘肃公司系统火电、水电、风电、热网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包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各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甘肃公司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 (二) 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三) 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Ⅰ级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 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五) 监督、指导、考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甘肃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 做好工程项目自查和外部评价的组织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组织实施; (三)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及现场参建单位和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 对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 组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置,落实安全监理文件,建立相关制度; (三) 对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及改正,并向项目单位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 实施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情况汇报项目安委会;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 第十二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 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 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 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 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 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 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 安全管理隐患: 未按照甘肃公司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并持证上岗。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意见组织实施。 按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中的附录要求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未办理施工作业票。施工单位资质、分包队伍资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对评估为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台帐,未建立动态管控机制。 5.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四条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工程建设质量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发现后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六条 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 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 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 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机械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机械和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 机械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机械和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 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 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工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建筑结构和设备部分损坏,但导致整体建筑结构无法使用或有关设备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个建筑结构和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 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 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建筑结构拆除重建,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大唐甘肃公司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 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 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 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大唐甘肃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 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 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 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 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 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 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公司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 日常隐患排查 1.项目公司安监人员的日常检查。 2.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分析。 3.施工承包单位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 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洪度汛等。 (三) 专项隐患排查 1.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2.结合甘肃公司要求和工程项目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 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1.隐患排查治理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项目公司要组织项目公司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2.对附表5中列出的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要经常对照检查。项目公司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事故隐患要素和条目,使隐患排查更具操作性和全面性。 3.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预案、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而且要保证整改期间的安全。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进行停工整顿,撤除施工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隐患分级标准,大唐甘肃公司对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大唐甘肃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项目公司监督管理。 三级责任主体要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要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 项目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甘肃公司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 甘肃公司对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评审,构成重大隐患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甘肃公司将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公司,约谈项目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派驻督导组。 第二十七条 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患治理及验收要求。 (一) 存在的隐患应尽快组织整改和治理,对于重大隐患应组织专业评估,实行定方案、定时间、定责任人、定资金、定预案,保证资金投入,限期整改落实; (二)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三)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大唐甘肃公司; (五)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内部检查和验收,并留存验收签字记录,但最终验收必须经隐患“发现人”进行确认并签字;重大隐患的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先组织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后书面通知项目安委会进行验收,项目安委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向甘肃公司上报信息; 第三十条 各项目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按附表2、附表3)汇总,于每月2日前报送甘肃公司工程管理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2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一条 甘肃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汇总各项目公司信息,每月5日前由甘肃公司向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二条 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当地电力安全监管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七章 督办机制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三十六条 甘肃公司对各项目公司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大唐甘肃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项目公司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大唐甘肃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重大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隐患名称: 评估等级: 隐患所属单位: 隐患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安全第一责任人: 电话: 整改负责人: 电话: 隐患现状: 隐患产生的原因: 隐患危害程度: 防控措施: 整改措施: 隐患整改计划: 应急预案简述: 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 附表2 201 年 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日 类别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项目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应开展项目数 实际开展项目数 覆盖率 Ⅰ级 Ⅱ级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排查数量 已整改数量 整改率 (项目) (项目) (%) (项) (项) (%) (项) (项) (%) (项) (项) (%)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人身安全隐患 2. 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3.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 6.上年度累计未整改隐患 —— —— —— 注:统计数据为每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此表由甘肃公司负责填报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表3 201 年 月电力基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日 序号 隐患名称 类别 级别 治理措施 所需资金 计划完成时间 实际完成时间 完成情况 责任人 监督人 附表4 电力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01年 月) 填报单位: 序号 隐患单位(企业) 隐患名称 隐患部位 发现时间 评估等级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责任人 整改措施 整改预案 整改资金 整改完成时限 完成情况及时间 验收单位/监督单位 销号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此表使用于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各单位应采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是大唐甘肃公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附表5 施工现场常见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土石方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交底。 是 3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意见实施或未交底。 是 4 在靠近道路或人行穿行区域未设明显警示标志、标识的。 5 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或未按规定放坡。 6 基坑周边未设置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7 基坑周边堆土、堆物载荷超过规定。 8 基坑周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水、排水渗透措施。 9 基坑周边发现裂缝或变形未采取措施。 10 基坑边缘距道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又未采取安全支护措施的。 11 超过5米的深基坑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检测的。 12 降水井上口或周边未采取保护措施。 13 施工人员安全作业面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14 基坑上下未设施工人员专用通道。 15 上下作业未进行有效隔离;夜间施工照明不足。 16 基坑开挖前未对地下障碍物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17 爆破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是 18 爆破作业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或警戒区域不符合规定标准,警戒区不设警戒人员。 是 二、地下洞室开挖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开工前,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移交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是 2 开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便开工。 4 开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6 地下工程勘探时,未调查测定有害气体、瓦斯和高地温等情况。 7 隧洞洞挖开始前,洞口边坡明挖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完毕并做好边坡支护。 8 高大洞室的扩大开挖每层开挖高度超过8m 9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10 地下工程施工照明不足。 11 未按要求及时做好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 是 12 施工单位未及时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是 13 洞内地面积水,两侧未设排水沟或排水沟堵塞不畅,排水设施不能满足现场要求。 14 施工用风、水、电管线未按要求沿洞壁固定牢固。 15 大型地下洞室或者特殊地质洞段,未进行施工期安全监测或监测措施不到位。 是 三、高边坡施工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2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3 施工前,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 施工中,未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 开工前,未按要求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是 6 设计开口线外未按要求设置截水沟(排水沟),或截水沟(排水沟)堵塞不通。 7 未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放坡。 是 8 坡面未按要求布置边坡排水孔,或排水孔堵塞。 9 陡坡边沿高处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夜间示警红灯。 10 高边坡下部的作业面上侧未按要求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 11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未按要求设置隔离防护棚。 是 12 每梯段开挖完成后,未按要求进行安全处理,便开挖下一梯段边坡。 是 13 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边坡稳定监测 14 夜间施工未按要求设置高效能的照明设备 15 开挖过程中,对出现的异常地质情况未记录、未报告、未及时采取措施。 是 四、水电防汛防灾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按要求建立本企业防汛组织机构(包括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 是 2 未按要求制定防汛规章制度 是 3 工程相关区域(包括枢纽建筑、营地、加工厂、仓库、渣场等)未开展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安全风险预评估。 4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提出年度防洪度汛技术要求(包括度汛标准和形象面貌要求)。 是 5 项目公司未编制年度防洪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 是 6 施工单位未编制度度防洪度汛措施和应急预案 是 7 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不足 是 8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9 未开展防洪度汛应急预案专项培训和演练,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是 10 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在规定时间点未达到防汛形象进度要求 是 11 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防护和排水未符合相关要求。 12 汛期各单位未认真执行值班和巡视制度 13 设计院未提交初期蓄水及水库运行调度方案(仅限水库下闸蓄水年度) 五、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未编制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风电主机安装等特殊高空作业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是 3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未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就投入使用。 5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未进行身体体检;或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饮酒后参加高空作业。 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就上岗。 7 参加高空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低挂,或悬挂位置强度不符合要求。 8 楼面、屋面、阳台、挑台、电梯口、楼梯口、楼梯段、门口、窗口等临边部位,以及平面大型孔洞、墙面孔洞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是 9 高空走道、上人马道、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周边未设安全防护栏杆 是 10 混凝土大坝、土石坝等坝边沿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是 11 安全防护栏杆的材料强度、高度不符合标准,防护栏杆未用防护网全封闭或未设置18cm高踢脚板。 12 短边小于25cm的平面孔洞、桩孔口、井口、沟道等未按规定设置盖版,或盖板材料不符合要求、强度不够、固定不牢固 是 13 钢筋绑扎、模板支设、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管道安装、设备安装、保温,建筑装饰、装修等悬空作业不设操作平台,站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钢筋骨架、模板、管道、设备、墙体等设施上作业。 是 14 高空作业下方净空超过3米不设置水平安全网或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 15 安全网为“三无产品”,或未进行进场监测检验。 是 16 在没设置安全防护栏干或未设置安全水平附绳的梁面行走。 是 17 钢架安装、预制件安装节点处作业平台或吊兰不符合标准要求 18 高空作业上下未设步道或爬梯,不走人行马道或沿爬梯上下,而是攀附钢筋骨架、模板支撑、脚手架上下。 19 高空作业着装或佩戴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穿拖鞋、凉鞋等非防滑鞋参加作业。 20 上下交叉作业未编制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隔离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 是 21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作业时,没有设置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在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站人和行走。 22 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没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采用上下投掷;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 23 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执行工作票制度、没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进行交底,运行单位没有派人监护或设其他监护人。 是 24 在未征得原搭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也没能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是 25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使用金属线,而未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 26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操作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未随用随吊。 27 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 28 进入电梯口、货梯口、上人斜道口的地面未设置安全防护通道。 29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危及人身安全时,没有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作业。 是 30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没有及时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霜、雪等;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未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未立即修理完善;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仍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1 烟囱、冷却塔、锅炉钢架吊装、风机吊装、塔筒吊装等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未按规定标准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险区内有人员逗留或通行。 3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未能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3 独立的操作平台面积超过10m2或高度超过5m。 六、水上作业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施工前,监理单位未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2 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报监理单位批准。 是 3 施工前,水上作业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教训、安全技术交底。 是 4 施工中,施工单位未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5 未按要求组建水上救护组织 是 6 未能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 各施工作业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救生船、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等救生设备。 8 水上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救生衣。 9 水上工作平台四周未按要求设拦杆或安全网。 10 夜间施工灯光照明不满足要求。 11 水上作业时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12 未按要求设置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 13 雨雪天气水上平台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14 水上作业开工前,未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 15 水上部分围堰拆除时,未按要求设置交通和警告标志。 16 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未符合安全要求,未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17 违章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维修保养设备。 七、脚手架及模板工程 (可直接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在“认定”列注明“是”) 序号 认定依据或标准 认定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等,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是 2 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是 3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构设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是 4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工程,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是 5 各类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监测、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 是 6 各类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搭设,搭设完成未进行检查、监测、验收就投入使用。 是 7 脚手架材料,包括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脚手架(外电防护除外)、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统。 是 9 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水平杆、扫地杆、栏杆、剪刀撑、安全网等缺失严重,连墙件构造和数量严重违规,立杆基础下沉,直接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是 10 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构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严重影响模板整体安全稳定性。 11 立杆基础未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的。 是 12 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与建筑物进行可靠连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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