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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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公立 医院 领导干部 廉洁 从业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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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立医院领导干部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 试 行 ) 为规范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立医院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一、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机制 (一)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器材等采购工作。其主要履行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认真、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是否规范,从业是否廉洁,制度和规定是否认真执行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介入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涉及医院人、财、物的部门不得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同时管理,管理同一部门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换。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干预、插手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以党务工作为主,兼有行政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党的建设上。既是领导班子成员,又是临床业务专家的领导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工作上,用于个人临床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五)未经上级批准,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兼任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中层职务。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的,不得在兼任的科室或部门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 (六)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制度。 二、严格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一)“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党政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医院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医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医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职代会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十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二)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四)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突击提干; (六)其他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医院财务制度》(财会〔2010〕27号)等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请客送礼;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三)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的资格; (四)以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各种名义,向企业、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转嫁、摊派或变相摊派和报销各种费用; (五)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六)违反工资制度和津补贴政策,巧立名目乱发津补贴、奖金; (七)其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 六、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纪委或派驻纪检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医院领导干部执行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医院纪检部门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纪委或派驻纪检机构报告。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降低考核等级; (四)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免职; (五)责令辞职或辞退、解聘。 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发〔2009〕25号),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此规范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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