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2558-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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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Z 60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 2558202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3 - 12 - 12 发布2024 - 01 - 01 实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 2558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6 污染物监测要求67 实施与监督8I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南、关民普、张伟伟、王婷、蔡海军、郭悦嵩、李冬冬、陈天天、尚焦峰、张文静、杜娟、彭雪、白晓敏、李阳、杜珍玉。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2日批准。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II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
4、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6、(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
7、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
8、法 HJ 125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63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8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望远镜法WS/T 7572016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219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 年 1 月 24 日 生态环境部令第 24 号.企业环
9、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12 月 11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 年 9 月 19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年 9 月 1 日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陶瓷工业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2现有企业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新建企业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
10、扩建陶瓷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4氧含量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2 3.5基准氧含量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3.6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企业边界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8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11、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9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密闭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 kPa)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表1 常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3 3
12、.10常规大气污染物 生产设备/工序 监控位置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推板窑 原料破碎、筛分、成型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颗粒物 10 10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 30 30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100 180b 100 180b a 适用于单独排放的情形。 b 适用于陈设艺术陶瓷企业。 表2 特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烟气黑度除外)特征大气污染物 生产设备/工序 监控位置 喷雾干燥塔、干燥窑(室)a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推板窑 喷墨打印、烤花、排塑(排蜡) 烟气黑度 b (林格曼黑度, 级) 1 1 车间或生产
13、设施排气筒 铅及其化合物 c 0.1 镉及其化合物 c 0.1 镍及其化合物 c 0.2 氟化物 c 3 氯化物 c (以 HCl 计) 25 氨 d 8 8 非甲烷总烃 e 40 a 适用于单独排放的情形。 b 适用于采用煤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燃料的陶瓷企业。 c 适用于釉料、色料中含化工原料的陶瓷企业。 d 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情形。 e 适用于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加工工序的陶瓷企业,包括:涉喷墨打印工序的建筑陶瓷企业、烤花工序的日用陶瓷企业、排塑或排蜡工序等特种陶瓷企业。 4.2 以电为能源的炉窑采用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炉窑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
14、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 18%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基实r= 21- O基 r (1) 式中:21- O实r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基实r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O基干烟气基准氧含量,%; O实 干烟气实测氧含量,%。 4.3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及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排气筒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注: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4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
15、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4 4.5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停止运行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6 企业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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