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大厦合同补充协议-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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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 大厦 合同 补充协议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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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程补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确定由乙方承建。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原签订合同(备案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长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签订本补充协议。如备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不相符合的条款,以本补充协议条款为准。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吉林大学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3.建筑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为 56005.09 m2(面积以发包方的测绘面积为准) 1.4.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 1.5.施工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已具备三通一平条件 1.6.其他:略 2. 工程承包范围 2.1.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范围 本工程为新建工程,乙方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总承包施工,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中所含工程内容(除下列2.2、2.3条说明以外),还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土方、基础(不含桩基)、主体结构工程、室内粗装修工程;常规水暖电(含包括其他专业的预留、预埋工作)、防水工程。其中水、暖、电气工程总包施工范围明确如下: 2.1.1电气 1)电气出户管道以外墙皮以外预留1米为界线; 2)弱电部分与应急照明系统按设计图纸施工;有线闭路、电话宽带、楼宇对讲及监控、消防报警与防排烟的配管、线盒、隐蔽部分及穿墙、穿板套管、孔洞预留,均由乙方施工并负责扫管及穿钢引线。 3)动力设备与强弱电设备均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成品保护。 2.1.2水暖 1)给水与采暖管道由总包单位在入户地沟外面预留1.5米,给外网施工单位碰头对接。但预留管必须错开,给外管网对接时留有可操作的工作面范围。 2)排水管道总包单位负责从室内引至室外最近一个检查井部分为界线。 2.2. 本补充协议规定不包括甲方委托工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但包括甲方委托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承包管理配合,及此部分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2.3. 本补充协议规定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运输,但包括其卸车、倒运、验收、保管、安装、施工及试验费用。 3. 工程工期 3.1.开工日期: 2012年9月12日,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30日; 3.2. 工期总日历天数:413天 4. 工程价款 暂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整。 5. 乙方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6.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补充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7. 有关词语定义 原备案合同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定义相同。 8.本补充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补充协议订立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2.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1.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小时或天:本补充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本补充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构成的本补充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补充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补充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 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效签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1.2. 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签字的工程会议纪要; 2.1.3. 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1.4. 合同(本工程备案合同); 2.1.5.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补充协议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3. 乙方对上述本补充协议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补充协议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 甲乙双方的文件、人员、设备 3.1. 甲方文件、人员、设备: 3.1.1.甲方驻工地专业工程师,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区别不同类型必须经甲方相关人员(即:驻工地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部长、成本部部长、总工程师、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 3.1.2.若甲方工地代表更换人员,甲方需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人员继续行使本补 充协议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职责和义务。 3.1.3.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协议规定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经甲方法人代表授权的代表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该函件与甲方法人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法人代表进行确认。 3.2. 乙方文件、人员、设备: 3.2.1. 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相关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代表人(具有法人代表合法授权书)签字并加盖乙方公司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乙方公司项目部公章及项目代表经乙方法人代表授权后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但其中对本补充协议的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2.2. 乙方驻工地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进行配置。本工程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有专职人员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不影响本工程的情况下方可更换,乙方新上岗人员需经甲方考核合格后上岗。否则,乙方每违约一次(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另: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果由于乙方人员变更等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照价索赔其损失。乙方相关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所有责任。 3.2.3. 乙方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专业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2.4. 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每周工程例会具体时间以监理单位通知为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批准后,乙方应另派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3.2.5. 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必须在五日内将其调离本工程相关岗位。同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内,且经甲方考核合格的人员更换上岗。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元/人·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备案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的人员; 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人员; 5). 无证上岗人员(即:按规定必须持有上岗证); 6). 与本补充协议规定名册不符的人员;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 甲方责任 4.1.施工准备期间: 4.1.1.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4.1.2.完成施工场区以外的“三通”,提供临时水、电接驳点。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4.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应进一步探明,甲方承担费用。 4.1.4.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1.5.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8套(含竣工图)。 4.1.6.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联系设计院进行加晒,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工作,乙方负责整理图纸会审记录。 4.1.8.审核并批准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 4.2.施工期间: 4.2.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工程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图纸设计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授权监理单位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4.2.2.甲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招投标、分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委托乙方对分包单位施工进行管理。 5. 乙方责任 5.1. 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 履行本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协议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乙方未能按期、按质完成本补充协议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5.3. 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施工方案及节点设计,完善甲方委托工程节点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实施使用。 5.4.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考虑到施工可能出现停电因素,乙方须设置备用发电机组和水池,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不再审批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工期顺延及窝工等费用。 5.5. 工程实行周/月报制度。工程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本周/月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周/月内已完工程的进度、质量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甲供材料进场情况、甲方委托工程施工情况、资源配备情况等,下周/月工程进度计划、质量目标、甲供材料计划、甲方委托工程进场计划、未完工程解决办法、工作思路改进、资源需求、变更签证情况、阶段计划调整等内容。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期节点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5.6. 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甲方委托工程、甲方分包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5.7. 对于本补充协议承包范围及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甲方有权对其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5.8. 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包括已移交乙方的甲方委托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 5.9. 如在施工过程中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如实行样板房制度)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5.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及周边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垃圾清运、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包括对上道工序的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等直至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止。 5.11. 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合法发票、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退回的或由此产生罚款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将上述费用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5.12.竣工验收前10天清理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费用包含在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当中。 5.13.按工程管理制度《廉洁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4.按工程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5.15.按工程管理制度《成品保护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成品保护责任。 5.16.按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5.17.按本补充协议附件1《履约保证金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交付履约保证金责任。 6. 工期管理 6.1.工程进度计划: 乙方应于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甲方委托工程及甲供材料进场计划),甲方和监理在收到后的 15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同意。 6.2.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下雪、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委托工程的合理工期。 6.3. 本补充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经监理、甲方、设计及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并签署合格意见的《竣工验收证明》日期。 6.4.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因乙方原因造成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5.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负责乙方停工后现场看护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每人80元/天,按两人计算,计算时间为从实际停工日期开始至复工日期(或解除合同日),工期按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第6.7条执行。 6.6.工期提前: 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 6.7.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横道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乙方须提交工程顺延申请,经甲方确认,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 6.7.1.本补充协议14条定义的不可抗力; 6.7.2.甲方未能在开工前 3天提供施工场地; 6.7.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6.7.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工程总价的5%; 6.7.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6.7.6.甲方、监理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6.7.7.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8.乙方在上述6.7款情况发生后 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乙方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的,甲方视为乙方有能力按计划工期完成合同内所有施工项目,工期不予调整,为保证工期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6.9.凡由于乙方自身施工组织原因未能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必须按本补充协议通用条款第18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 质量管理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目标质量等级均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配套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之合格要求; 7.1.2.如乙方承建的工程单体、规模符合申报相关质量主管部门的优质评定等级的条件,乙方应积极申报并获得相关奖项。甲方将在后续工程招标中优先考虑获奖单位。 7.1.3.本合同工程质量尚须达到本补充协议及工程管理制度中要求达到的标准,当标准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执行。 7.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7.2.1.工程开工前,乙方要按甲方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及甲方审查批准;同时乙方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7.2.2.《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下列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1)应包含结构模板的钢管排架支撑体系的具体内容、支撑体系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验算和拆模方案; 2) 楼梯结构必须随楼层结构同时施工的保证措施; 3) 楼层砼结构标高的传递、楼面平整度控制、防止楼板砼裂缝的质量保证措施; 4) 外墙双排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及验算书; 5) 屋面保温层、透气管、透气层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6) 屋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详细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7.2.3.《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考虑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措施可行性;工程进度计划安排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以及人员、机械、材料设备的合理性;施工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安全防护体系是否健全,控制措施是否有力;单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等。 7.2.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认。 7.3.检查和返工: 7.3.1.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操作规程、施工规范、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工艺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7.3.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和本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重做,直到合格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本补充协议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4.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验收时,应通知甲方、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4.2.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按要求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4.3.对于本补充协议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直至监理、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7.4.4.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各工序交验制度 1).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实行严格的工序控制。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从而保证整体工程质量,建立工序责任制度,实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标识追溯、职责检查以及奖惩制度; 2). 实行严格的工序报验制度。每完成一道工序,在乙方自检(三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经监理、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乙方应严格工序交接制度。在乙方内部各工种、各工序搭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序交接验收工作。乙方必须配合监理做好与甲方委托工程及各单位间工序交接工作。交接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表格,双方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以确保有关各方的施工行为得到有序控制; 7.4.5.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监理、分包单位推行样板先行制度,关键节点的做法,必须按本补充协议的施工标准、工艺执行。 7.5.为保证施工质量,减少质量通病,解决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乙方须在每项重要分项工程(包括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外脚手架搭设、钢筋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抹灰及饰面工程、冬雨季、高温天气施工措施等)开工前15日向监理单位及甲方上报专项施工方案和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如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须先做施工样板。关键工序(包括砌体、抹灰、楼地面找平层、大白、涂料、楼地面、门窗安装、防水、外墙保温、墙砖粘贴、屋面及水电安装等),以乙方、监理、甲方(必要时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确认的样板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序样板段或标准间经监理、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大面积施工。未做样板确认而先行施工或有样板而达不到样板质量要求的工序,监理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7.5.1.监理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程的,监理单位可对乙方进行 1000 元/天·项的处罚,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6.施工中发生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有权责令事故单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并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50000元/次;由于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的后续所有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 7.7.为便于隐蔽工程的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甲方提交每层的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7.8.设备安装、调试: 7.8.1.乙方必须按规定对所承包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并有义务配合承包范围以外的设施、设备调试。 7.8.2.设备安装、调试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安装、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对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 8. 施工现场管理 8.1. 施工平面布置必须科学合理,经报监理、甲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由于施工现场狭小无法满足乙方施工场地和暂设需要的,应按甲方要求由乙方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堆放及多次倒运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本补充协议总价款中。 8.2. 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遵守本补充协议中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或另委派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甲方有权从工程付款中双倍扣除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费用,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3.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中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缺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程的,监理单位可视情节对乙方进行200-2000元/次的处罚,且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4. 安全施工: 8.4.1.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4.2. 乙方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按相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经甲方、监理批准后实施。 8.4.3. 乙方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 8.4.4. 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甲方、监理,同时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责任方承担其发生的所有费用。 8.4.5.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5. 文明施工: 8.5.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8.5.2.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8.5.3.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不同工种配戴安全帽。 8.5.4. 施工期间,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在现场设立垃圾收集场,并用围板围合。每日及时清理现场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地清。乙方施工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排放。乙方未及时排放的,甲方因需要可由甲方自行安排外运排放,按实际发生费用金额在节点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并处以罚款5000元/次。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方应合理调度、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 8.6.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8.6.1. 乙方负责现场的临时电维护,维护范围自甲方提供的接驳点以后。若工地出现停水停电等意外情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6.2. 甲乙双方用电必须安装电表(乙方电表安装及移位须征得甲方同意),使用的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电表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录初始度数,并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分支电表进行抄表,甲方根据抄表情况从乙方每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乙方使用的电费。 8.6.3.甲方委托单位现场用水用电: 1). 所有甲方委托单位的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委托方自行承担。 2). 甲方委托单位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8.6.4. 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位置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位置,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位置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 8.6.5. 严禁乙方违章用水用电的浪费行为,甲方发现乙方使用违章用电器具,不论是否正在使用,均收取500-1000元/个·次违约金;长流水500元/次违约金。严禁窃电、窃水行为(无论是否有意),一经发现,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8.7. 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塔吊、楼体的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8.7. 成品保护:乙方负责工程全过程的现场所有本补充协议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施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的甲方委托工程),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相应的损失。同时,甲方委托单位施工过程中也须对乙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成品负责保护。 9. 分包工程及甲方委托工程管理 9.1. 转让:本补充协议中甲方委托于乙方的工程项目,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如乙方违约,其转让项目所有收益权归甲方。 9.2. 乙方分包: 9.2.1. 乙方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分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甲方有权要求该分包单位退场;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分包合同不得与本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发生抵触。 9.2.2. 乙方对分包合同仍承担该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分包工程(含甲方委托工程)的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退场计划,该计划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9.3. 甲方委托工程:甲方委托工程明细见附件2。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直接发包的项目,甲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另行发包的权力。届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认同和配合。 9.3.1. 甲方委托工程是由甲方组织招标并确定的中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负责对指定甲方委托单位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甲方代甲方委托单位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工程总包服务费(人防、消防、电梯、智能化除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委托单位收取其他任何相关配合费用。 9.3.2.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甲方委托工程在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方面不符合本补充协议及相关标准,甲方、监理除对甲方委托单位进行处罚,还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连带经济处罚。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会同甲方委托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分阶段对甲方委托工程进行验收、移交,经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本施工区域内一切移交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设专人负责管理。如,出现成品、半成品损坏、丢失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向甲方照价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此而引起甲方委托工程投诉的,经查实,按投诉的甲方委托工程结算造价的2%收取赔偿款,就此甲方不需征得乙方同意。 9.3.3. 乙方应对各甲方委托单位进行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确定甲方委托单位的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路、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资源的使用进行及时、合理、恰当的组织和安排,保证各甲方委托单位的有序施工。 9.3.4. 甲方委托单位在进场前20天向乙方提供甲方委托单位资质证书、甲方委托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合格后报监理审批,未经监理审批合格甲方委托单位不得施工。 9.3.5. 甲方委托单位产品进场应及时向乙方及监理进行书面报验,监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单位填写报验表向监理报验并附乙方验收单,若乙方未参加验收,每次缴纳500元违约金,产品质量经监理确认后视为完成报验,报验表中要明确进场产品数量、质量情况并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甲方委托单位产品未经监理确认不得用于工程中。 9.3.6. 乙方应熟悉甲方委托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施工图范围内的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工程隐蔽之前,由甲方委托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各甲方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由乙方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交叉的部分进行协调解决。 9.3.7. 甲方委托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乙方的工程例会,并向乙方报送施工周、月进度计划及上周计划完成情况、未完原因和赶工措施。乙方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交叉的部分 进行协调解决。 9.3.8. 甲方委托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作业条件交底及现场成品保护交底,由乙方按照其要求提供作业条件及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由于乙方提供作业条件不符合甲方委托单位的施工要求,甲方委托单位可以拒绝施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乙方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确认后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委托单位窝工等经济损失。在乙方施工区域内,并且经乙方同意,但工程尚未移交乙方之前,造成的甲方委托工程成品、半成品的污染、划伤、损坏及丢失,且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3.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甲方委托单位联系,核对清楚各甲方委托工程图纸与乙方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甲方委托单位提供施工部位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委托工程因乙方提供错误的标高控制线、平面定位点线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10. 乙方对甲方委托工程、乙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上述工程完成后参加甲方、监理对甲方委托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成甲方委托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和甲方委托工程的预留预埋(费用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总包配合费中,不预另行计取)。 9.3.11. 乙方负责向甲方委托单位提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1).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具备甲方委托工程开工的条件。 2).提供通道与场地,负责安排合理的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甲方委托单位的施工、仓储等用途的场地,甲方委托单位自行解决住宿、办公设施。 3).甲方委托单位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乙方负责清运,如发现甲方委托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告知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将在甲方委托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乙方应对用电用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管理。乙方向甲方委托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并供应其施工所需负荷。为甲方委托单位提供施工用电配电箱,要求高度每30m以内设置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在各甲方委托单位使用电源之前,收集甲方委托工程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甲方委托单位自行解决;根据甲方委托单位需要设置临时用水水源,不再另行计费;生活用电费由甲方委托单位自行负责。 5).除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燃气工程、自来水工程、智能化工程之外,甲方委托工程的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委托单位协助。 6).乙方负责提供甲方委托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垂直运输(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起重机械等)及脚手架等架设设施(必要时为甲方委托单位提供至少一层跳板),脚手架和跳板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 7).其他方便甲方委托工程施工的工作。 9.3.12. 乙方管理配合费已包含以上所需费用,乙方配合应积极及时,不得影响甲方委托工程工期,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委托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9.3.13.乙方为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程(包含甲方委托工程)全面质量管理及验收,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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