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617-2023《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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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1 CCS A 2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617202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 规范 Connection and Assistance Work Standards for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Compulsory Isolation Drug Rehabilitation Institute 2023-11-03 发布 2023-12-10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衔接帮扶 Connection and aid.
2、1 3.2 出所衔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ter and community.1 3.3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1 3.4 回访调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1 3.5 社戒社康人员 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2 4 工作原则.2 4.1 依法指导、支持协助原则.2 4.2 协同联动、无缝衔接原则.2 5 工作目标.2 6 工作对象.2 7
3、 工作机构.2 7.1 机构设置.2 7.2 场所设置.3 7.3 设施设备.3 8 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3 8.1 衔接帮扶工作组.3 8.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3 8.3 出所衔接.4 8.4 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4 8.5 回访调查.5 9 台账内容.6 10 考评.7 10.1 考评方式.7 10.2 考评内容.7 10.3 考评方法.7 10.4 结果运用.7 附录 A(资料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制度.8 附录 B(规范性)出所衔接相关资料.12 附录 C(规范性)回访调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人档案.17 参考文献.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4、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永进、陈钊鑫、金韬、胡敏、宋伟、羊彬、李艳峰、吉晓、徐猛、许友伟、胡照勇、何宝根、雷鹏、李海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衔接帮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衔接帮扶工作的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对象、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台账内容和考核。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衔接帮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
5、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衔接帮扶 Connection and aid 以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地方公安、禁毒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为基础,以指导、协助社区对其实施精准管控与帮扶救助为重点,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为平台,指导和协助社区戒毒(康复)部门开展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控、帮扶救助、业务培训、禁毒宣传等工作,定期进行解戒人员的跟踪回访调查,协助其重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实现教育戒治工作的社会化延伸。3.2 出所衔接 connection between drug treatment center and community 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向
6、公安、社区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移交戒毒人员及相关资料的工作。3.3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Guiding center(station)of community drug rehabilitation 指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批准,省司法行政戒毒所在各市县(区)成立的专门支持、指导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机构。3.4 回访调查 return visit investigation 指以科学戒治、精准帮扶为目的,按照“统筹安排、部门联动、科学规范、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由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组织专门警力成立调查小组,在当地政法委、禁毒办的支持和协助下,采取问卷调查、电话回访
7、和见面回访等形式,对全省司法行政戒毒所解戒人员的戒断情况、复吸原因、家庭婚姻、就业情况及融入社会等情况定期进行摸底排查、调查研究,形成科学的调查报告,分析研究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工作成效,优化戒毒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戒毒人员戒断率。3.5 社戒社康人员 people under 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指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其中社区戒毒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接受三年社区戒毒的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是指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的人员。4 工作原则 4.1 依法指导、支持协助原则 衔接帮扶工作应当遵守禁毒
8、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教育矫正等专业优势,厘清各自职责任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地方戒毒康复工作。4.2 协同联动、无缝衔接原则 衔接帮扶工作应当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强化各方的戒毒工作职能,整合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戒毒措施,打通戒毒工作最后“一公里”,促进戒治、康复、指导、帮扶等工作整体融合,构建社会参与的“大禁毒、大戒毒、大矫治”工作体系,提升全民禁毒拒毒意识。5 工作目标 按照“环节最少、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指导高效”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的职能作用,突出康复指导和社会化延
9、伸,健全解戒人员全环节管控机制,构建安全、快捷、高效的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后续帮扶工作机制,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无缝衔接,切实帮助解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6 工作对象 6.1 从本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所、被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6.2 衔接帮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指导中心(站)批准可终止衔接帮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的;连续 3 个月联系不上或拒绝回访的;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期限内又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有其他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行为的。7 工作机构 7.1 机构设置 7.1.1 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成立衔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对
10、接省一级相关社会资源,负责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展解戒人员后续衔接帮扶工作。7.1.2 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衔接帮扶工作组,组长由场所分管教育戒治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戒毒医疗中心、诊断评估中心主任和驻各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协助衔接帮扶工作的开展。7.1.3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各市县或乡镇(街道办)设置指导中心(站),指导中心名称为海南省 xxx 强制隔离戒毒所驻 xxx 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指导站名称为海南省 xxx强制戒毒所驻 xxx 市 xxx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
11、工作指导站。7.2 场所设置 7.2.1 衔接帮扶工作办公室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立衔接帮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应当悬挂衔接帮扶工作机构牌匾,以及衔接帮扶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规范,配备办公座椅、电脑、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施,保障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需求。7.2.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为方便指导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设在当地市县(区)委政法委、禁毒办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内,市县(区)委政法委、禁毒办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提供办公场地,共享心理咨询室、电教室(会议室)等设施设备。7.3 设施设备 7.3.1
12、 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桌椅、电脑、电话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宜配备电动车、照相机、摄像机等业务装备。7.3.2 对配发的设备统一标识、分类编号,定期进行实物核查。落实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8 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 8.1 衔接帮扶工作组 8.1.1 对出所衔接、社区戒毒(康复)指导、跟踪回访等工作进行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8.1.2 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的正常运行,宣传普及禁毒、戒毒知识,对解戒人员开展社会适应、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8.1.3 负责对解戒人员进行跟踪回访调查,建立回访调查人员档案和信息数据库。8.1.4 负责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
13、、社区志愿者、解戒人员及其家属开展戒毒知识培训。8.1.5 指导、协助当地禁毒办等工作机构开展禁毒宣传活动。8.1.6 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健全衔接帮扶工作体系。8.1.7 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与当地政府、社工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8.1.8 负责衔接帮扶工作的队伍建设以及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8.1.9 承担相关禁毒知识授课的教学任务。8.2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站)8.2.1 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严格落实解戒人员的出所衔接工作,指导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做好出所人员的交接以及与社戒社康人员签订协议等相关工作。8.2.2
14、 指导和配合当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加强社戒社康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脱毒康复攻坚和平安关爱行动,协助制定“一人一策”关爱帮扶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社戒社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救治、特困救助、子女就学等保障政策,并将工作情况录入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精准智能服务管控平台。8.2.3 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社戒社康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就业帮扶和救助服务措施。8.2.4 协助组织开展社戒社康人员思想转化、法治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将相关工作录入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精准智能服务管控平台。8.2.5 协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加强对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社工)的业务培
15、训和日常管理。8.2.6 参与省戒毒管理局组织的解戒人员回访调查工作和其他工作。8.2.7 每月召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形势分析会议,分析驻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8.2.8 积极协助当地做好禁毒宣传工作。8.2.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禁毒工作其他事项。8.3 出所衔接 8.3.1 材料移交 在戒毒人员出所前1个月,履行法定信息告知义务,提前向解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移交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及综合诊断评估表(见附录B.1),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见附录B.2)。8.3.2 提前通知 在解戒人员解除前3天,将戒毒人员到期解除事宜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
16、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8.3.3 法律文书交接 向解除出所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移交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法律文书。按期解除的,移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提前解除的,移交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延期解除的,移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变更社区戒毒措施的,移交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决定书;建议社区康复的,移交责令社区康复建议书。8.3.4 留存交接资料 印制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登记薄(见附录B.3)并做好记录;留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相关证件复印件;留存戒毒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出所戒毒人员合照。8.3.5 指
17、导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积极参与、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要求解戒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在出所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报到并履行社区康复协议。告知异地管控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国家促进社戒社康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8.4 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8.4.1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在省委政法委、省禁毒办、省司法厅领导下,在市县(区)委政法委的具体组织下,司法行政戒毒所在各市县(区)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中心,在部分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站,选派驻点民警对驻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支持和指
18、导。8.4.2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站)工作模式 8.4.2.1 三个面向:即面向社会、面向社区、面向家庭的服务思想。8.4.2.2 三方联动:即对接市县(区)禁毒工作联动机制、市县(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联动机制、乡镇政法工作联动机制。8.4.2.3 四个突出:即突出示范创建引领,突出典型案例培植,突出风险评估防控,突出精准管控帮扶。8.4.2.4 六项职能:即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8.4.3 加强禁毒宣教 依托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蒲公英”禁毒宣讲团,在指导中心(站)驻地学校、社区(村居)、机关等单位开展禁毒宣传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易涉毒重点人群,
19、实施精准禁毒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全民禁毒的社会氛围。8.4.4 协助开展培训 组织戒毒场所专业民警力量,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社工、志愿者开展业务技能培训。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拒毒技能、心理调节、社会适应、职业技能等培训,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依托“社戒社康人员家属学校”,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属,开展家庭帮教技能、改善家庭关系、提高家庭支持等培训,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8.4.5 引进社会资源 发挥中介者作用,为指导中心(站)驻地政府介绍和引进优质禁毒专业社会力量、社会公益组织、帮扶企业等,与乡镇(街道)、社区、公安、教育、民政、人社、卫健委等部门,加强
20、协调沟通,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牵线搭桥,积极争取就医、就学、就业、困难救济、低保、廉租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指导协助其利用社会资源能力,加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后续帮扶救助工作水平。8.4.6 帮扶救助 帮扶救助内容包括: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物资等临时性帮扶救助。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帮扶。提供生理、心理戒毒康复咨询。有心理康复需求的,提供心理治疗,实施危机干预。提供戒毒康复、社会保障、就业指导等相关法律咨询。8.4.7 协助管控 协助推进社戒社康专职工作人员和禁毒社工队伍建设
21、,完善社戒社康工作台账,做好社戒社康人员管理和服务,指导基层禁毒工作部门做好“无毒乡镇(街道)”“无毒村(居)委会”创建工作。加强禁毒研究,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社戒社康人员管控帮扶建议。8.5 回访调查 8.5.1 调查对象 对全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解戒人员,自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之日起连续3年进行跟踪回访调查。8.5.2 调查形式 可采取独立调查和委托调查形式。独立调查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和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回访调查小组自行完成;委托调查由省戒毒管理局或各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当地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或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完成,并出具调查报告。8.5.3
22、调查方法 回访调查方式主要为面谈调查,除与调查对象面谈外,还要与其亲属、基层监管单位和公安派出所面谈了解情况。对无法面谈调查的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8.5.4 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个人基本信息、保持戒毒操守情况、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就业情况等。8.5.5 建立档案 为每名受访对象建立回访调查档案,调查档案包括以下信息:回访调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认定表、认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状证明材料、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回访档案由调查人员填写,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当地禁毒办和公安部门派出所盖章,方可具有证明效力。8.5.6 撰写调查报告 要依据所掌握的数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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