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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2(2021整理).docx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5758340
  • 上传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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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2021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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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 合同编码: YS0082024 房屋代码: 1688539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新疆南岗房地产开发 买受人: 肖杨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主管部门咨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表达合同双方的自愿原那么,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 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门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伊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新疆南岗房地产开发 注册地址: 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政府新区新二路以东方圆·丽景家园新建11号综合楼3层301号商铺。 营业执照注册号: 654000056003590 企业资质注册号: 新房资伊字第3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龙 联系 : 邮政编码: 835000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号: × 联系 :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 :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肖杨 本人 姓名: 肖杨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 地址: 新疆伊宁市公园大街11号4号楼5单元6楼右 邮政编码: 835000 联系 : 买受人: × 共有人 姓名: × 国籍: × 居民身份证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 : × :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建设依据 出卖人出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伊宁市合作区313线以西、新华西路以北 、编号为 1-37-44 的块地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伊市国土2021字第CS11030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34185.63万平方米 ,规划用途 商业 ,土地使用年限 2021 年 09 月 20 日至 2051 年 09 月19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西城天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654002202100234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2021年12月12日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伊建房许字2021第00003286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 第 × [幢] [座] × [单元] [层] I128 号房,房屋代码为: 1688539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商业 ,属 钢筋混凝土 结构,层高为 6.1米 ,建筑层数地上 4 层,地下 2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 。 该商品房 预测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 人民币 〕 × 仟 × 佰 柒 拾 伍 万 肆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零 角 零 分。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分。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 仟× 佰×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角 × 分。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该商品房没有抵押情况; 5、该商品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6、 × ; 7、 × ; 8、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2017年 6 月 28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 年×月×日前分 × 期支付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币〕×元〔大写: × 亿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应当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_____×______ 】。买受人首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为: × 其余价款向【 × 】向指定银行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 × 。 第七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30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3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15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21年 5 月 31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第1、2、3 、 × 、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应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4、 × ; 5、 × ; 6、 × ; (三)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调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 3、 × 。 第九条 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根底设施 1、上水、下水: 2018 年 5 月 1 日 到达正常使用; 2、供电: 2018 年 5 月 1 日 到达正常使用; 3、供暖: 2018 年 5 月 1 日 到达正常使用 ; 4、燃气: × 年 × 月 × 日 到达正常使用 ; 5、 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1 、 2 、 3 、 4 、 5 、 6 、 7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期限内未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30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30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30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 日之内到达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到达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 〔二〕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绿地: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工;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工; 3、物业管理用房: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竣工; 4、医院: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5、幼儿园: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6、学校: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7、会所: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8、购物中心: × 年 × 月 × 日前竣工; 9、停车场: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竣工; 10、自行车棚:× 年 × 月 × 日前竣工; 11、垃圾池:2018 年 5 月 31 日前竣工; 12、 × ; 13、 ×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竣工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已付房款 ×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180 日之内到达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到达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已付房款3%; 〔2〕每逾期一项,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为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3〕本工程为分期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等以工程整体竣工交付时间为约定到达交付使用条件。 公共效劳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工程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第十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到达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5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八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当,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置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当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根底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6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当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保修期2年; 〔3〕地面采暖系统:保修期2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期1年; 〔7〕洁具开裂、漏水:保修期1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保修期6个月; 〔9〕管道堵塞:保修期2个月; 〔10〕保温工程:保修期5年; 〔11〕单元出户门:保修期6个月; 〔12〕 × ; 〔13〕 ×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6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当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屡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逾期15天未办理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损毁、失火的风险及物业费用由买受人承当。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2〕和〔3〕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3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1〔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3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其委托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2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四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 以内 ( 含 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 - 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双方自行约定: × ; × 。 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违约责任。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本合同继续履行 。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以下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 4、 × ; 5、 ×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 × 。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 〔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该合同后,应当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预告登记 1、买卖双方【同意 √ 】共同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如果出卖人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有关预告登记的具体约定如下: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1〕项,买受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2〕、〔3〕、〔4〕、〔5〕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三〕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共同在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 〔2〕 × 。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180 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由买受人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 ____伊犁华新物业参谋_______ ,资质证号为: 伊州物资045号 。 〔二〕前期物业效劳期间,物业收费方式为:【包干制 √】【 酬金制】。物业效劳收费价格为 ______/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效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办公费用、______× 、 × 、 × 。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效劳,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七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双方对共有权益的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本楼栋产权人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以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效劳用房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4、建筑物的根底、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根本结构局部,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局部归产权人共有; 5、会所: × ; 6、运动休闲设施: × ; 7、教育设施: × ; 8、 × 。 第十八条 税费 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十九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出售的商品房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3、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阻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阻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4、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当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 × 。 6、 × 。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当的责任或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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