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T 1509-2023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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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 12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5092023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规范2023 - 11 - 10 发布2024 - 02 - 10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509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要求15 服务程序26 管理要求37 服务项目48 服务评价与改进6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出。本文件由
2、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四联 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西部分院(重庆信息通信研究 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庆华、肖明朝、米洁、曹松梅、谢莉玲、喻秀丽、童立纺、陈梅、黄欢欢、 赵林博、肖峰、王瑞琪、吴城妃、李惊鸿、陈学军、陈芍、谢金凤。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程序、管理要求、服务项目、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开展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
3、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HJ 1284 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SB/T 10984-2013 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上门护理服务 home care services由符合条件的注册护士,为居家患者或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的基础护理、导管维护、标本采集等服务。3.2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 internet plus home care services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
4、术平台,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形式派出机构内符 合条件的注册护士,为居家患者或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的基础护理、导管维护、标本采集等服务。4 基本要求4.1 服务主体4.1.1 医疗机构4.1.1.14.1.1.2管电话。4.1.1.34.1.1.4应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上门护理服务的能力。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信息平台展示相关证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流程和投诉监应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为开展上门护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撑。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规定。14.1.1.5 开展上门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便于携带的仪
5、器设备。配备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药品及必要的急救物品。4.1.2 人员4.1.2.1 从事上门护理的人员应为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注册护士。执行专科护理操作的护士 应具备专科护士资质。4.1.2.2 上门护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4.1.2.3 上门护理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服务对象隐私。4.2 信息平台4.2.1 提供“互联网+上门护理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具备符合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软件系统、信息 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4.2.2 信息平台应对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进行身份认证,具有病历资料采集存储、工作量等数据统计 分析、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服务
6、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等功能。4.2.3 信息平台门户应显示医疗机构名称、地址、ICP 与公网安备号等信息。4.2.4 信息平台相关系统软件应具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4.3 服务对象4.3.1 服务对象应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并经医师评估,适合在家庭或长期居住场所进行检查、治 疗、护理和康复的患者。4.3.2 服务对象重点宜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和终末期等行动不便者或母婴人群,以及其他有 上门护理需求的特殊人群,包括但不限于:a) 患有慢性疾病需进行 PICC、输液港、尿管、鼻胃管、引流管、气管切开等导管维护的;b) 需要进行压力性损伤护理、造口护理、伤口换药、失禁性皮
7、炎等皮肤护理的;c) 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的;d) 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e) 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f) 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的;g) 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安宁疗护的;h) 出院居家的产妇和新生儿。5 服务程序5.1 首诊与申请5.1.1 服务对象申请上门护理服务前,应在实体医疗机构对自身疾病进行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明确 疾病诊断、制订有关诊疗方案。5.1.2 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应在信息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并上传身份信息、首诊医疗机构的疾病 诊断、医嘱处方等病历资料。5.2 服务前评估5.2.1 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对服务对象疾病情况、既往史、身
8、心状况、居家条件、护理需求 等整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及签名并及时上传信息平台。5.2.2 经评估符合上门护理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医疗机构方可提供上门护理服务。25.2.3 经评估不符合上门护理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医疗机构应向其说明原因,并记录归档。5.3 制订服务方案5.3.1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的上门护理服务方案。5.3.2 上门护理服务方案应征得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的明确同意。5.4 服务实施5.4.1 上门护理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技术规范。5.4.2 上门护理人员应按照 HJ 1284 的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5.4.3 上门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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