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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xrp****65
  • 文档编号:5737358
  • 上传时间:2024-11-18
  • 格式:DOC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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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生 申诉 处理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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