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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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 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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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译民同志提出的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探索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研究规律。勇于开拓,推进理论创新,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服务。繁荣发展我区的哲学社会科学。 第三条 突出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发挥和发展自治区的研究优势。继续重视基础研究。推进学科建设。巩固、发展我区基础研究领域内的特色学科和优长学科。突出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要以我国和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规律。鼓励和培育新兴学科、边缘交又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注意扶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盟市的社会科学研究。 二、项目的申报审批及申报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和自选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选题要以内素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选题指南扒简称《选题指南M为指导。重点项目通过评审择优确定,申报时不加以区别;自选项目(包括自筹经费的自选项目)的选题必须符合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自筹经费项目和自选项目的申报及审批标准同于资助经费项目的申报及审批标准。少数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要项目,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立项为委托项目。各类规划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戒期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一3年。 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申报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具有独立主持项目开展研究的能力和较为充沛的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并直接参与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申报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具备上述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3、申报者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承担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凡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其中的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委或其他部委的社科研究项目、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科技厅软课题、自治区教育厅项目未完战者,不得申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八条 申报者应根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公布的《选题指南》中规定的范围具体设计题目(自选项目除外),按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第九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并实事求是地评价申报者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视划办公室。各盟市所属单位申报者申报项目,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外,还须经盟市委宣传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对收到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请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立项时间从批准立项时间冀起。 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由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规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立项,拨付科研经费,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组"进行战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的委托。对本单位承担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进行具体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凡列入自治区社科规划的项目,课题组不得随意变更原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包括原题目、范围、内容、目标、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完成期限、成果形式等)。因故确需要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擅自更改原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时间、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鉴定未能通过或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将撤消项目,收回经费。并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其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得申报新的规划项目。 三、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由于财力有限,凡列入自治区社科规划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只能给予部分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实行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款的办法。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30%将作为预留经费。于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鉴定、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项目经费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项目主要负责人接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的监督。代管项目经费的财务部门按要求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报速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印、誊印费及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最必须的资料费用);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成果印刷费; 4、小型会议费; 5、计算机使用费; 6、最终成果鉴定费; 7、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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