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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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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资源描述:
    目录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1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1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2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2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2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2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2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3 (一)公正与效率的需要………………………………………………………………3 (二)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的需要……………………………………………………3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3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的需要……………………………………3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4 (一)保证公正的原则…………………………………………………………………4 (二)体现效率原则……………………………………………………………………4 (三)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4 (四)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4 四、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 五、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想………………………………………………5 (一)简化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5 (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5 (三)缩短诉讼时限……………………………………………………………………5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6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6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6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6 参考文献………………………………………………………………………………………6 7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 摘要:在我国根据诉讼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的内容;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而唯独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日渐增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单纯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已不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也应仿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行政诉讼的核心就是通过司法权来抑制行政权,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公民、法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为了有效地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迅速、公正地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高效、快捷、简易的审理制度。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范围。行政机关作为的行为主要有:对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应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行为。这些规定造成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比较苛刻,都是受理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的行政行为都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例举了几类,如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这些则不属受案范围,也就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所有涉及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行政行为列入可诉行为。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 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都是亨有法律权利的当事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的适格和范围作了扩展,明确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原告,又对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合资、合作企业和“近亲属” 的范围也作了扩展,但是,这些都是局限于“法定权利上”,没有向体现“法律上的利益”转化。这些约束使行政诉讼不能很好地实现其权利救济功能。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都应组成合议庭,造成所有案件不分案件复杂、简单,都适用普通程序,而且必须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为普通程序都严格规定了办案的程序和办案的时间,并且都要按所有的程序审理,造成审判人员人力的浪费,同时也浪费了办案时间,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更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使许多“小案”都没有进入诉讼,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行为中侵害自己利益不严重,数额相对较小的处罚,以及案情简单,当事人有强烈愿望获得迅速公正的裁判,公民和法人都希望法院能够简便、节约、快捷的处理。但由于受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限制,使公民、法人都放弃了自己的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所以没有简易程序的设置,使许多“小案”没有进入诉讼,使行政机关缺少了司法监督。这样不但不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会造成一些行政机关利用公民、法人都不愿诉讼的心态,利用此缺陷滥用权力。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诉讼。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一但超过三个月当事人便失去了起诉的权利。还有行政赔偿规定应先经过行政机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或经法院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当事人才能提出行政赔偿,限制了当事人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 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案件管辖,以及行政机关应诉,履行义务的不建全,造成了当事人不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地方法院体制设置的原因,在办案中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影响,使办案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造成当事人败诉。还有即使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行政机关不但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有些行政机关在法院确认其违法,判决撤销其处理决定后,又重新作出一个相同行政处理决定,造成公民、法人不断起诉,使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使得公民、法人对法律丧失了信任,造成了他们都不愿打官司。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从必要性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我国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关心的是结果公正,而无暇效率反思。今天理应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进而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给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保障,期望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 另一方面对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则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从而凸显诉讼效率。通过这种繁简分离的程序设计,解决公正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冲突,并更好地实现正义。   (二)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的需要 行政诉讼权利主要内容包括启动诉讼程序权利、获得法院裁判的权利、得到公正裁判权利、终结诉讼的权利。在现实情况下,一个人要充分行使诉讼权,往往还要受到诉讼成本的制约,尤其是对于简单案件,如果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过高,当事人会感到得不偿失而不敢加以利用。即使利用,事后也可能后悔不已。这样,公民在宪法上的诉讼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卡佩莱蒂指出,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它能够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诉讼简易程序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最好办法。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行政案件是与人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小额违法案件,如汽车违章行驶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制裁等涉及公民个人利益较小、行政侵权不大的案件。这些案件如果付出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宁可自食行政违法给其带来的损失,也不愿通过诉诸司法来保障其权益。众多小权利得不到救济,必然产生“人民都在法院外埋怨或都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主张权利”。由于微小权利实际最接近公民而又广泛存在,此种情景对社会和谐极为不利。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的需要   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不同的情况, 规定了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程序。既然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 那么, 对不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也应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 即也应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如果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到了诉讼阶段却千篇一律地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将使行政机关疲于应付, 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与服务。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保证公正的原则 虽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宽松、简便的程序,是为了行政诉讼的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及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办案的目的,最终是实现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简易程序便失去了设立的价值,人们也不愿再诉讼。所以,建立简易程序也要充分保证最低限度公正,即有些程序要求是一个法律程序为了体现程序正义而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是程序设计和程序操作必须给予首要关怀的问题。    (二)体现效率原则 设立的简易程序应体现在办案的快速,方便审理,体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审判资源。“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只有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与其从程序中所获得的利益相适应,这一程序即为“正当程序”。只有法院用高效简易的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使公正来得更早、更快。 (三)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应当继承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经验,再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来设立。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成功经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对不适合我国实际,不适应行政诉讼特点的做法也要坚决抛弃,从中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四)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 为了方便原告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的,都可以选择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好当事人起诉权利,节约原告诉讼成本。对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不一致的案件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也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相同行政机关参与诉讼,使案件能够快速简易得到处理。 四、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做如下界定: (一)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社会影响力不大的简单的行政案件。 (三)适用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行政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在实体或程序上的有关问题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较合适,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四)简易程序的选择可依当事人动议确定,也可由法官审查决定。当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动议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体现当事人对程序具有选择权。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又不动议,可由法官审查决定,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 五、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想 笔者设想,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简化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采用独任制,即由具有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一人独立审理案件,并由其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的签发也由独任法官直接作出,能当庭宣判的,可当庭作出;不能当作宣判的,可在开庭后7日内定期宣判,以保证简易程序的快捷运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 行政相对人言词起诉时,先由书记员对起诉人言词起诉的内容进行记录。起诉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书记员将起诉笔录交起诉人核实无误,再交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起诉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行政机关收到言词起诉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起诉人)。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起诉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应缩短诉讼时限。1. 缩短立案受理时间。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可改为3日内。2. 缩短答辩时间。简易程序启动后,送达诉状的时间可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可改为5日内。3. 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用简便的各种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捎话、当面口头通知、传票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也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涉及行政赔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庭前进行调解。如达成一致协议,制作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可开庭审理。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裁判文书的内容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裁判文书的格式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参考文献: [1] 王怡.  简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J]. 宿州学院学报. 2005(04) [2] 李燕.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缺失与修正 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J]. 法律适用. 2006(09) [3] 段书臣,杨成.  关于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的思考[J]. 行政与法. 2003(01) [4] 宁杰,马倩.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J]. 行政法学研究. 2009(03) [5] 陈良刚.  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冷思考[J]. 法治研究. 2009(10) [6] 任晓岗,孟昭阳.  关于行政诉讼应增设简易程序制度的思考[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5(06) [7] 张炜.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探索[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07) [8] 胡云鹏.  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探析[J]. 咸宁学院学报. 2008(05) [9] 安伟娟.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增设简易程序的构想[J]. 现代经济信息. 2008(01) [10] 孙瑞,赵科晨.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J]. 皖西学院学报.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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