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__GB_21900—2008.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镀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__GB_21900 2008
- 资源描述: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08-8-26 15:02:25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阅读67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900—200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3-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7487-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8-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84-2001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4 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 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 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 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 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 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10 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 3.11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 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15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5 3 总 镍(mg/L) 1.0 4 总 镉(mg/L) 0.1 5 总 银(mg/L) 0.5 6 总 铅(mg/L) 1.0 7 总 汞(mg/L) 0.05 8 总 铜(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2.0 10 总 铁(mg/L) 5.0 11 总 铝(mg/L) 5.0 12 pH 值 6~9 13 悬浮物(mg/L) 7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15 氨 氮(mg/L) 25 16 总 氮(mg/L) 30 17 总 磷(mg/L) 1.5 18 石油类(mg/L) 5.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5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 多层镀 7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300 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5 4 总 镉(mg/L)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 银(mg/L) 0.3 6 总 铅(mg/L) 0.2 7 总 汞(mg/L) 0.01 8 总 铜(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1.5 10 总 铁(mg/L) 3.0 11 总 铝(mg/L) 3.0 12 pH 值 6~9 13 悬浮物(mg/L) 5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15 氨 氮(mg/L) 15 16 总 氮(mg/L) 20 17 总 磷(mg/L) 1.0 18 石油类(mg/L) 3.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3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 多层镀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200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3 总 镍(mg/L) 0.1 4 总 镉(mg/L) 0.01 5 总 银(mg/L) 0.1 6 总 铅(mg/L) 0.1 7 总 汞(mg/L) 0.005 8 总 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 锌(mg/L) 1.0 10 总 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 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15 氨 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 氮(mg/L) 15 17 总 磷(mg/L) 10.5 18 石油类(mg/L) 32.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排水总量(m3 )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3/m2) Qi基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g/L) 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 与 ∑YiQi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铬酸雾 0.07 3 硫酸雾 40 4 氮氧化物 240 5 氰化氢 1.0 6 氟化物 9 4.2.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铬酸雾 0.05 3 硫酸雾 30 4 氮氧化物 200 5 氰化氢 0.5 6 氟化物 7 4.2.4 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 表 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 排气量计量位置 1 镀 锌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镀 铬 74.4 3 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37.3 4 阳极氧化 18.6 5 发 蓝 55.8 4.2.5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 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987 2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1987 3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 4 总镉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GB/T 11908-1989 6 总铅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7 总汞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 8 总铜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 7473-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9 总锌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10 总铁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2007 11 总铝 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见附录 A 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见附录 B 12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1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14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1989 15 氨氨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1987 15 氨氨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1-1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2005 16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17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18 石油类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19 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3-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84-2001 20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 7487-1987 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GB/T 16157 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2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29-1999 3 硫酸雾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见附录 C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见附录 D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1999 5 氰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8-1999 6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 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__GB_21900—2008.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5621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