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水产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政策`规章制度汇编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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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集美大学 水产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水产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政策、规章制度汇编政策、规章制度汇编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集美大学水产学院 2008 年年 4 月月 目录 学校文件学校文件.1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管理条例.1 集美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4 集美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7 集美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10 集美大学实验教学规范.13 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15 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9 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 集美大学学生实验守则.22 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24 集美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34 集美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36 学院文件学院文件.38 水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计划.38 毕业论文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39 大型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43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关于加强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45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48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50 水产学院大型仪器管理办法.52 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管理办法.54 水产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材管理规定.56 集美大学水产试验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571 学校文件学校文件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管理条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管理条例(集大教200632 号)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确保实验安全,优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各学院(系)及实验室要加强教职工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条 各学院(系)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三条 教务处、资产处、各学院(系)和各实验室的工作计划、业务指导、工作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第四条 实验室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做好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制度,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工作。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和保密工作。安全员有权阻止有碍安全的操作,有权纠正违章行为。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第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张挂在实验室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第六条 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和新技术的采用及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采取安全与环保措施,用于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要配套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事先书面报送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并报送教务处、资产处备案。2 第八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其他重要场所。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其他重要场所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校消防科申请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行动工操作,以防不测。第十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可燃气瓶与火源要保持 10m 以上的距离。第十一条 开展实践教学时,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指导,负责对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二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事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须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并由本实验室安全员验证后方能上岗操作。第十三条 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实验室安全员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并与实验室安全员签定安全协议后,方可在实验室有关人员现场监督下上岗操作。如有违章,实验室有关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实验室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应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使用证。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坚持领用核销制度,对用剩、用废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第十七条 重视工作场所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站,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要定期安排体检,并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三废”物质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以及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3 第十九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和领导报告。事后,要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第二十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每年向其主管部门专题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4 集美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集美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集大资200716 号)为加强学校物资管理,提高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及安全妥善地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集美大学物资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化学用品及装配用的原件、零配件、电子原件等。(三)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在 500 元以下(教学设备在 800 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表、仪器、工具、衡具、科教器具等。(四)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易耗品。如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等。第二条第二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申购计划与购置 (一)为了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等项工作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需求,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申购计划。实验教学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经费额度统筹安排,并于每月 25 日前向资产管理处报下月申购项目,以便集中采购,确保按时供应。(二)各学院的办公用品、实验教学的低值易耗品,根据学校划拨经费额度由学院自行采购和分发,也可委托资产管理处采购。第三条第三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5 (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校本部设立物资仓库,以确保各教学、行政部门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需求和领用。(二)仓库物品保管应做到分类清楚,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检查和收发。对贵重稀缺物品、剧毒物品应加强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并定期查核对。(三)仓库保管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物资仓库均要设置物资明细帐,并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依据凭证对库存材料进行增减记帐。并及时同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四)物资仓库要定期盘点,每季度要对帐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将盘盈盘亏、报损报废及多余或积压物资造册上报,及时处置,财务处必须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做到仓库实物帐与仓库会计帐相符,仓库实物帐与库存物品相符,每季度同财务处对帐一次,做到仓库物资帐与财务帐相符。(五)各实验室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和使用情况,各实验室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六)低值品指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工具、量具、用具等由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分别建立明细帐,以加强管理。(七)用科研经费购买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经课题组成员验收,分管院领导审批,按财务规定办理报帐。(八)二级财务经费购买低值耐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材料、易耗品经 2 名以上部门人员验收,分管领导审批直接到二级财务部门报帐。(九)维修仪器设备所购买的材料、配件,经报修单位验收,分管经费领导审批,可以直接到财务部门报帐。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品的管理 6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资,必须设立专库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并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或人为原因等造成自燃、爆炸事故。(二)仓库保管员对危险品的性能、特点、防护办法应详细了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患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三)领用危险品,特别是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资时,必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专人保管,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用剩、用废的危险品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其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滓必须妥善处理,以防污染环境。(四)对化学危险品的处置,按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规定(集大1999236 号)同时废止。7 集美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集美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集大教200635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全面开放,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 2005 1 号)和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开放是高等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全校各教学实验室都应面向学生开放。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学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并不断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本着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和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二章第二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同时,应根据不同层次学生需求进行开放。开放实验的形式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型、自选型、实验项目设计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一)科技创新型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二)自选型实验:实验室定期向学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等开放性实验项目,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三)实验项目设计:主要面向相近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实验项目设计活动。第六条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管理。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过程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第七条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放性实验项目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8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项目,经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后可列入开放性实验项目;(三)实验项目设计由所在院(系)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后可列入开放性实验项目。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学院(系)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所在学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实验项目设计中必要的设备制作与研制费用、学生参加校外竞赛的支出费用和成果发表费用。第十条第十条 开放实验专项基金的申请,以学院(系)为单位,按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进行申报。凡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专项基金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系)实际参加开放实验的内容和学生人数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就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并就下学期拟开出的开放实验项目和实验项目设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汇总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项目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从第三周起开始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型实验、实验项目设计不受时间限制,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生实际需求和实验项目设计需要,随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项目公布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愿报名,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参加开放实验。第四章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实验,实验完成后,由各院(系)按照实验时间、实验难度、实验结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以及指导教师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学院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评定。(一)参加开放性实验的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验室推荐,所在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可获得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学分。(二)在参加开放性实验过程中,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和实验过程,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实验或总结报告等)经指导教师评审合格者,均可获得 0.5 个综合素质选修课学分(课外附加学分)。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以及实验成果(论文等)公开发表者,可根据集美大学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9 (三)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开放实验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学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后,可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硕士研究生的条件之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的辅导、指导工作,其工作量参照关于实验教学人员工作量考核计算办法的意见(集大教200617 号)执行。由各学院(系)进行核计,津贴分配纳入所在院(系)岗位津贴分配方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室产生创新性成果。取得突出成绩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可以申报相应评奖、竞赛或比赛。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并作为学院(系)优先推荐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项的条件之一。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各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收集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开放性实验项目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提升教学水平、实际动手能力和科技创新精神。各学院(系)教学机房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与上机任务的同时,提倡实行早八点至晚十点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面向师生全面开放。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规范、取得良好使用效果的教学机房,参照本办法可以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0 集美大学实验教集美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学管理办法 集大教200755 号 实验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验教学,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一、实验教学的总体要求 1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坚持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坚持系统性、开放性的原则,坚持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原则。2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实验的分工与衔接,充分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3在实验项目设置上,要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出发,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实验课程的设置 1实验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分散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能够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单独设课,逐步建立适应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验课程新体系。2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3实验室应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精心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同时可吸收或采纳国内外符合我校实际,面向 21 世纪的高质量实验教材用于实验教学。4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要改变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的局面,逐步减少这类实验的比例,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与研究性实验。专业课实验重在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要将科研和专业实验教学有机结合,将科研工作的内容、手段和目的融入实验教学,并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三、实验教学的实施 11 1任课教师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经实验室确认后,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交教务处实验实习科。2实验室要做好实验教学的编组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准备好各种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准备好满足实验要求的材料、元件或试剂等;同时还应准备好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实验用工具及相关资料等。3每位教师每批指导实验学生数一般不超过 15 人,具体学生数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由实验中心(实验室)自主确定,并报教务处实验实习科核准备案。4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操作性备课工作。5每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指导教师要宣讲学生实验手则及本实验课程的有关规定,每次实验课要清点学生人数,缺做实验的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课程考核。6加强实验教学的全程管理。要严格执行预习及提问制度;实验前的讲授应简明扼要,并贯彻启发性的原则;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自始至终严格要求学生,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结束时,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核,要求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7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登记,并提交给任课教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补做实验。8学院或实验室应组织相应评议小组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的试讲试做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者方可指导实验。9所在学院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开实验项目进行评议,满足要求的方可开设。四、实验教学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由各教研室和实验中心(实验室)自主确定,考核内容应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两部分,并以实验技能部分为主。2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成绩应纳入课程考核总成绩,所占比例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课程实验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而定,单个实验项目的成绩主要依据预习、提问、操作、实验报告并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评定。五、实验教学的评价 12 1每学期各学院应分别对所属实验中心(实验室)所开实验进行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具体按集美大学实验教学评估办法(试行)文件执行;有计划地组织现场视、听,了解实验教学进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2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评教、学生评课、教学督导组听课等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均包含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教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以此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投资效益。六、实验教学的保障 1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实验操作规程,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确保实验教学的秩序、效率和安全,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发生。2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明确实验室各层次人员的职责。3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大学教师资格证书。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实验系列或工程系列职称(技能型实验项目的指导除外)。4调整实验室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资源共享的实验室体系,建成一批校级、院级实验中心。5逐步增加实验教学经费,确保仪器设备和技术测试手段的及时更新。6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确保实验开出率;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7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有计划地组织观摩教学,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实现实验室时间和项目上的开放,促进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3 集美大学实验教学规范集美大学实验教学规范 集大教200753 号 一、实验课前,按实验项目要求,实验室必须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全部实验设备及所需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开放实验室要保证在开放时段内所有开放项目的正常开设。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明确实验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三、凡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教师必须认真试做;凡首次上岗教师,必须通过“首次上岗教师实验试做评议”后方可指导实验。四、实验课开始时,指导教师应首先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和预习情况。不预习或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五、指导教师在学生开始做实验前应简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讲解时间一般为 15 分钟左右(部分实验项目需承担课堂教学内容的除外),讲解应尽量采用讨论、提问等启发式方法。六、学生开始做实验后,指导教师应加强巡视指导,时刻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七、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记录和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合格者签字认可(给出实验操作成绩),不合要求的应督促其重做,同时还应注意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14 八、每一个实验后,均须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指导教师应全部认真批改(技能型实验项目除外)。九、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分,确定每一位学生的实验成绩。十、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和实验室开放记录。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15 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集大1999103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第七条实验室要吸收科学的教学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第八条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努力提高利用率。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例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第十二条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16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建立相关实验室。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3、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4、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 3 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5、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经由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实验室建设。第十八条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九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由一名行政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的实验实习科负责。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4、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制度等。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17 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七条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向福建省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实施细则、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第三十条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和对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三条院(部)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部)确定人选,报教务处、师资处审核,由学校审批和聘任;各中心及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任命。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见另文规定。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 号),在严格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18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院(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 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集美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集大199911 号)一、组织原则:本委员会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与科研、科学管理与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的组织机构。二、组织形式:、主管校长担任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另设副主任委员 2 人,副主任委员会由教务处分管处长和国资处分管处长担任。、委员由学校聘任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担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任期内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由该委员会推荐补充人选,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实习科,负责日常工作及联络。三、工作任务(一)委员会的任务:、审议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公共基础课实验室的优化组合。、审议大型、高档、贵重精密仪器的购置计划。、协助开展实验室投资效益评估。、对实验人员、队伍的培训、使用提出建设性意见。(二)委员的任务:、熟悉实验室工作。2、了解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现状及发展方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本校学科发展方向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中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四、工作制度: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春、秋季各一次。具体时间视需要而定。若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20 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集大教200323 号)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实验室建设的一般原则和指导思想 实验室建设应坚持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遵循科学规律;应综合考虑学校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或扶持的学科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全校性基础实验平台;应注意厉行节约,反对盲目攀比,杜绝浪费现象;应遵循先评估后投资的原则,引导实验室管理与考核工作趋向规范化,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一)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设备购置;(二)实验设备的更新和补充;(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实验设备装置的研制和开发;(四)更新部分验证性实验项目,新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重点支持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五)实验教学环境的改善。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与验收(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校园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学院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明确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跟踪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1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审批应符合程序。所有经费在五万元以上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集美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完成实验室效益评估;教务处应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申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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