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论文创业板信息披露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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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毕业 论文 创业 信息 披露 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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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学 毕 业 作 业 关于创业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探讨 院(系) 经济贸易 专业 会计与统计 年 级 2011 班级 会统(4) 姓 名 王** 学号 ******* 指导教师 *** 职称 讲师 完成时间 二0一四年五月 目录 一、相关理论的回顾………………………………………………………………… 2 二、美、日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简述与启示………………………………………2 (一)美国创业板与日本创业板的简述……………………………………………2 (二)美国和日本创业板市场的启示………………………………………………4 三、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特征与基本类型………………4 (一)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4 (二)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信息披露的基本类型…………………………………5 (三)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6 四、我国创业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原因……………………………6 (一)、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6 (二)干扰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因素……………………………8 五、对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10 (一)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11 (二)强化证劵交易所监管职能,完善外部约束体系…………………………11 (三)优化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1 (四)加强信息披露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道德素养………………………12 结论………………………………………………………………………………… 13 谢词………………………………………………………………………………… 13 参考文献…………………………………………………………………………… 13 关于创业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探讨 【内容提要】创业板市场作为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型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二板市场,在资本市场占据着重要位置,由于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入市条件较低,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使其上市公司质量很难保证,加上上市公司本身风险也高,导致该市场的投资者面临着极高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就要加强上市公司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披露问题无疑对创业板市场平稳有序地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了一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现象,加之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因此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对创业板市场和维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阐述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对加强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建议,希望对利益相关者运用会计信息披露做决策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创业板 信息披露 监管 【Abstract】As the second-board market outside the main board,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GEM)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capital market, it provides financing channels and growth space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and emerging companies which unable to listing temporarily. As G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enterprises’ growth and set relatively low listing conditions for companies. Therefore, the qual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are hardly to guaranteed. And companies always listing with high-risk. These caused investors to face with very high risk in this marke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listed companies to disclose the real and effective information. Undoubtedl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keeping the development of GEM stable and orderly. In view of some illeg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henomenon of GEM listed companies at present,and the high risks of GEM, perfect GEM listed compani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GEM and investors’ interest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i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the disclo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hoping to stakeholders u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ovides certain reference for decision making. 【Key Words】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upervision 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大量的规范和实际研究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在国内,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工作相对滞后,时间进程缓慢。因此,加强这方面研究在我国非常必要的。从我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是规范研究的成果,并且还处在初步的探讨层面,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我国现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已经在逐渐完善,但是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规范仍然有所缺乏,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而且本文针对信息披露制度立法不完善、证劵市场监管制度等方面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相关理论的回顾 我国经济学家对创业板信息披露的主要观点有:(1)由于中小企业具有的历史记录少、企业经营相对封闭、企业间差别巨大等特点,导致其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随之放大,因此,应当采用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的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企业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2)从长期来看,要想解决证劵市场上不正常的超高价格,就必须不断强化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治环境。(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主要由公司治理结构、法治不够健全、社会审计机构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引起的。(4)借鉴NASDAQ市场经验,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提出应当缩减创业板年报信息披露时间、拓展内容、完善年报服务、加强内部控制等来强化信息披露质量;(5)应从CPA审计的角度探讨了强化审计监督、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水平的问题。 二、美、日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我国创业板市场起步较晚,监管制度与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研究海外典型的创业板市场及其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一)美国创业板和日本创业板的简述 1.美国NASDAQ市场 NASDAQ是目前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与1971年成立,其目的为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增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它是一个完全采用电子交易、为新兴产业提供竞争舞台、自我监管、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场,是世界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于2007年NASDAQ升级交易所,其监管标准与纽交所差不多。 NASDAQ信息披露具有及时、完整、准确、公开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NASDAQ上市的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超过400万美元的净资产额;(2)股票总市值至少要有100万美金以上;(3)300名以上的名义股东;(4)上个会计年度最低位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5)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证管会与公司股东参考;(6)至少有三位市场撮合者参与此方案。其次,NASDAQ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之后,都必须提供完整的经营、财务、公司发展计划等方面的报告。其次NASDAQ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分临时、每季度、每年几种情况按规定的格式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指标与经营状况,同时披露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最近三年其中两年的税前营业收入。另外要求在NASDAQ上市的公司必须通过公开出版物与其他方式公布对股价与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信息(包含企业合并、管理控制方面的重大调整、股票回购、投资计划的重大变化、重大新产品与新发现等)。 2.日本MOTHERS市场 1999年11月,东京证交所在一部、二部市场之外,创立了一个面向创业板企业的MOTHERS市场,意为“高增长新型股票市场”。东京证交所将MOTHERS定位于“与东证一、二部市场设置不同的是MOTHERS并未设置利润额基准,它以后具备高速成长性的企业为对象,将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上,MOTHERS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在30—40倍,较其它创业板市场要高一些。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包含上市前披露和持续披露。1.上市前披露的主要形式是招股说明书。MOTHERS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除了披露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内容外,还要求披露:对公司业务、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与特定利益团体的关系、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和业务伙伴的描述;主承销商提供的关于拟上市公司满足上市条件的证明;公司承诺在上市公司之后头三年内每年至少将召开两次针对本公司的分析会议的书面文件。2.持续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两部分。定期报告除按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之外,还要求公司于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以季度报告形式披露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报表。临时报告与现有主板市场相同,如与重大决策相关的信息,如股票分割或合并,配股额度或配股方法变更等;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如决算内容、预估业绩及预估股利的调整等。 (二)美国与日本国家创业板市场的启示 1.应将合格的盈利预测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上市条件 在许多发达国家,像美国NASDAQ市场,对盈利情况披露的要求是自愿的.在我国,由于股民成熟度不高,仍需借助财务分析师的分析结果,但我国财务分析师的力量远远比不上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可能与企业形成披露上的良性互动。如果没有这项上市条件,投资者很难通过盈利预测信息了解到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存在哪些盈利增长点。在外部机制弱化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企业的逆向选择,由此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将远远超过上市公司为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所付出的成本。 2.要充分披露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 如美国的NASDAQ市场要求企业在上市前与上市后提供完整的经营、财务和公司发展计划的报告,分几种情况的格式向投资者披露财务指标与经营状况;如日本MOTHERS市场,在创业板的股票分割或合并、配股额度或配股方法的变更、决算的内容、预估业绩、预估股利等方面的临时报告披露要求与主板无异,且更加侧重信息持续披露 3.应加强对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 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很有必要对关联方交易信息进行披露以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应该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进行及时、准确、详细的披露。创业板公司除了按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三、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1.强调对成长性的披露。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在于要特别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因此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突出了这方面的特征。 2.强调信息的时效性。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性质同主板市场相似,包括投资者评估公司经营状况所需的信息和对股价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但更强调时效性。因为信息的时效性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 3.重视对风险的研究。由于创业板公司行业的不确定性、技术的不确定性等因素,《招股说明书》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除了要求进行常规的定性分析外,还要求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对行业前景、竞争状况、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灯进行披露。 (二)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信息披露的基本类型 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属于常规信息披露,它的主要类型分为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应与主板市场有所区别。首先,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基础上,还要披露季报。为了避免披露的年报、中报和季报在时间上的冲突,要规定和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一季度、三季度的季报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披露。其次,在季报披露的内容上,必须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于常规性的介绍,如公司简介、监事会报告、股票大会简介等可以适当省略,而对公司股东、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展望等内容则要详细描述,如披露公司的活跃业务;披露业务或项目的进展情况;披露公司的有关项目情况,包括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所处的地位、项目主管人员的变动、技术本身的升级代换、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动态,以及公司所涉及到的重大关联交易等等。 2.不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是除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以外的报。披露内容包括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创业板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1.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四、我国创业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及原因 (一)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 1.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对称 (1)大股东与小股东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对创业板投资项目了解不多,很难准确地对其进行评估,同时该类公司专业性强,造成大小股东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占有信息优势的大股东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各种财务舞弊,严重损坏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在2007年明星电力(600101)案中,原深圳明伦集团董事长周益明就借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从而完成了入主了上市公司。此后,不到4个月,就通过庞大的资金流出,几乎顺利“掏空”整个上市公司。根据起诉书,该大股东以恶意对外投资、违规担保、虚假贸易以及违规拆借资金等方式,造成上市公司资金损失4.76亿元,以及承担违规担保责任1.91亿元。 (2)股东和经理人 股东一般需要聘请高级管理人士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这样受托方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操纵信息,从而损坏股东利益。 例如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向日葵300111)总经理丁国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卫标二人,获悉向日母公司2012年上半年毛利率大幅下降的事实,经合理推断公司上半年亏损已成定局,同时丁国军个人还悉知公司原计划在报告期内转让德国20MW。不具备生效条件,预期产生的5000万元收益不能计入2012年中期报告,无法抵消2012年上半年亏损。在此背景下,丁国军及潘卫标将持有的向日葵限售股解禁后相继卖出规避损失。 (3)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 股东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以做出明智的判断,然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从公司披露的信息来说很难全面的了解公司各方面的信息,难以判断自己资产的安全性,这样造成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高新兴(300098)2010年收购重庆讯美公司的评估报告,发现其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根本没有详细描述评估参数,无风险报酬率等参数的选取,标的资产重庆讯美公司股权增值率也分别达到1334.26%。高新兴公司出现超高溢价收购显然并不正常,冠冕堂皇的收购理由外,存在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使并购案方案中欲募集所谓的配套资金,还有可能导致市场资源错配与浪费。 2.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 (1)创业板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性 例如2012年的万福生科(300268)案例,在其上市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问题。以2012年半年报为例,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万元,以及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 `. \* D5 e: b8 F, k" [ |# G在其的招股说明书中出现很多造假的地方。日科化学(300214)则是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增加的部分中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夸大企业的目标,该公司根据过去的经营情况,无论从质或量上都难以达到所定的目标,但仍将该目标写入招股说明书中。2012年的东方日升(300118)则是大风降低风险因素的的披露,丝毫未提及多硅晶片的出现对该公司主要生产的单硅晶片可能带来的影响。对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事件也只是略微提及,对于风险因素不但没有详细列出解释,且故意隐瞒。 (2)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失真 例如定期报告中必须的经CPA审计的财务报告,其审计过程、审计结果是否合理合法。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披露是否符合现状,有部分企业隐瞒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动态,有些企业只是简略地描写本公司采用的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技术本身的更新换代等影响描写也不够充分,项目主管人员变动披露不及时等等,皆造成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干扰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的因素 1.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惩戒力度有待加强 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政策法规是创业板市场稳定运营的重要保障。《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劵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劵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业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方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并且形成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四级法律体系。目前的法律过分注重对于形式和行政责任进行量裁,却忽视了民事责任的划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一直未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但其实际的影响力有待商榷。从实际情况看,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仍然不够,难以起到满意的威慑作用。加之创业板从2009年9月30日出至今,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在实际过程中涌现出的一些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2.证劵交易所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证劵交易所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经政府主要部门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劵交易的场所;同时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披露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是我国证劵监管的一线机构。然而,我国目前施行的是“以政府监督为主、证劵交易所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无形中弱化了证劵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和行动效果,降低了证劵交易所在该领域中的权威性。证劵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职能设置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重合现象,容易造成事前职责不清、事后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证劵交易所股市上市规则》在第十一章罚则中尽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告批评、公开谴责、征收惩罚性违约金(3—30万元)的政策,但对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并未产生较强的震慑效果;同时,由于存在上市公司递交的信息披露报告的故意拖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告递交时间相对集中很难要求证劵交易所及其委托的审查机构及时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隐藏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了证劵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正常发挥。 3.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 创业板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处在起步阶段,治理结构划分不够明确。诸如董事会董事缺乏独立性,难以有效地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监事会成员独立性不足,不足以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的监督职能;中小股不足以充分发挥公司经营的监管职能;中小股东普遍看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盈率进行投资套利,而忽视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等基本信息,难以参与公司治理,存在股东“一股独大”的风险;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机制的不合理,严重干扰到公司决策的形成与执行。在创业板市场建立的当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协会便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提醒事务所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 在不合理的治理结构下,公司管理层容易利用财务部门的违规与计量、隐匿负债、虚造利润等手段粉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从而提高绩效水平,骗取报酬;大股东通过对公司控制权与优势,损坏小股东权益,谋求私利。此类问题一旦东窗事发,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经营风险,导致股价大幅缩水。 4.信息披露人员业务与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高技术含量、高成长的特殊性决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尤其重视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技术,技术秘诀等知识产权往往成为企业向外界披露的关键指标,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加大了审计和信息披露的难度;而诸如成本利润率、营业费用成本率等技术指标统计的准确性也受到干扰。同时,信息披露中对于信息披内容准确性、完整性的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人员整合并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详实披露,个别情况下还应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出初步统计和分析,客观上加大了信息披露人员的任务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追求短期利益,常常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对重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刻意遮掩,对重要经营业绩指标进行不当粉饰,造成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利益驱动下或者压力胁迫下悬着违规操作,背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对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一)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创业板市场已经成为我国中小高新技术新的融资平台,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立法体系迫在眉睫。这不仅要规范好信息披露的源泉——上市公司、而且要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1.适度调整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规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方便上市公司依照标准划分披露内容的轻重缓急,务必保证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与准确性。 2.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审核制度,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查制度,保证利益相关者在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机构中能够查询有关文件,在证劵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网页中也能查询重要的披露事项。 3.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真正起到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完善上市公司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注重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中的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警戒作用。在向日葵的案例中,证监会作出行政处分,认定总经理丁国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卫标二人,在2012年内部信息公布前大量减持该股,构成内部交易,对二人分别没收违法所得89万元、12万元,并处同等罚金。我认为不仅要对二人处以罚金,还应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4.完善创业板企业市场退出规则,2012年5月,政府出台了创业板市场退出法规,那些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这也意味着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强化证劵交易所监管职能,完善外部约束体系 证劵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要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准绳,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强化证劵交易的监管职能。 1.缩短财务报表披露期限,调整信息披露报告的递交时间。经审计财务报表提交的截止期限由次年4月30日尽量前移,避免与次年的第一季度报表同时提交,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高其参考价值。 2.按风险类别对不同分险对企业进行分类,按风险级别决定递交报告的次序。要求创业板中最高风险级别的上市公司先于他公司披露相关资料,且披露内容更加具体、规范,从而提高审查力度和水平。 3.明确证劵交易所的独立监管权限,避免与证劵会出现职能冲突。证劵交易所要加大对创业板公司的监管力度,健全处罚体系,使通告批评、公开谴责、处罚金等手段与摘、停牌制度相结合,真正树立起证劵交易所的监管权威地位。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加大震慑效果。 4.应当建立起以证监会、证劵交易所严密的监管为核心,以证劵公司、保荐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协助,以报纸、网络等舆论平台以及公众积极参与为补充的社会外部约束体系,全方位、深层次地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优化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优化股权结构。为了避免“一股独大”的风险,避免有些人员与经理人员合谋,通过对股市进行“圈钱”和会计信息的造假,损坏小股东利益。因此,应该创造条件,减少公司的国有股、大股东持有股、实现股票充分流通。可以壮大机构投资者,使社会公众或企业法人形成几名股东同时拥有较高比例股权,且相差不大的股权结构。 2.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在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从外部引进独立董事。因为外部独立董事能够站在比较客观的立场上,可以质询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对内部董事发挥制衡作用,以有效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保证公司遵循良好的治理守则。同时,也提高了董事的决策质量,使公司董事充分发挥其控制权和独立性,使股东利益不受侵犯,也确保公司安全稳健的运营。 3.完善监事会制度,发挥监督权力。我国规定的股份制公司必需设立监事会。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下,仍然应当强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应确保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监督的核心应是财务信息。要求监事会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或工作经验,使其能胜任财务监督等工作。 4.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建立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有:营造内部控制环境、设定内部控制目标、进行风险评估、构建信息与沟通渠道和全面监督。 5.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突出内部审计的作用。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门相结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要突出内部审计对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管理评价审计报告抄送监事会,发现管理存在缺陷或问题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改进意见。 6.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企业利益相关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发布的会计报告信息极为重要。应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干扰,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受到保护,加强注册会计师自律管理体制的建设,树立诚信的执业思想,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审计质量。 (四)加强信息披露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道德素养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全面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益复杂的现状。 1.对信息披露工作执行人员组织专业知识、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学习,并将岗前培训和任内培训相结合,确保他们理论基础扎实,切实掌控相关信息披露的操作规范。 2.上市公司应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强化年轻业务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对公司业务特殊性的适应能力;为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探讨经验和总结教训提供便利条件。 3.注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道德监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监等高层管理人员在内)高层人员的不道德行为,很容易对信息披露的正常进行产生重大干扰,为此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宣传和讲解,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4.上市公司要注重加强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包括组织专门的内部或外部的评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并对反馈考察结果,公布考察标准;注重对于业务突出者以及道德标兵嘉奖,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结论 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创业板公司披露的信息的有效程度影响着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国外经验、信息披露相关理论的回顾、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方法、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信息披露现状的分析给出相关建议,有利于促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性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能力有限,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望老师见谅! 谢词 转眼之间,我已经在扬州职业大学学习生活了三年。随着论文的结束,我的 大学生活也即将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三年的学习生涯,我不仅增长了知识,增加了阅历,而且还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将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谢意。 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江玉老师,能在江老师的指导下学习是我的荣幸和骄傲,江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深深的影响着我。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最初的论文选题到结构框架的设计,一直到最后的论文定稿,江老师都给予了我很多的指导和帮助。江老师渊博的学识和平时对我的谆谆教诲将使我受益终生。在此,谨江老师致以我最衷心的感谢!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求《中国创业板市场:现状与未来》[J]《财贸经济》2011年04期 【2】王福胜、韩鹤《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评价研究》[M]《商业研究》2013年08期 【3】高露《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2年24期 【4】李亿朋、孟庆军、郭章翠《关于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J]《公司治理》2012年08期 【5】蔺汉杰《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N]《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年03期 【6】董旃《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基于创业板市场分析》[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2期 【7】金岩石《从纳斯达克看中国创业板》[J]《中国中小企业》2012年12期 【8】樊莹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J]《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11期 【9】范抗抗《试论述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M]《财经金融》2013年2月 【10】陈晓见《我国创业板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经管空间》2010年7月 【11】陈仪《创业板市场的海外经验与借鉴》[J]《经济研究》2012年9月 【12】刘学军《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披露》[M]《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3月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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