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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docx

  • 上传人:Fis****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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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吉林省 农村 生活 垃圾处理 体系 评价
    资源描述:
    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system in jilin province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2020·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 告 第 569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的通告 为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优化收运处置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建设,构建长效运行和管护机制, 推动我省农村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切实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现发布《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序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三年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民生话题,更是新时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始终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明确了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根据中央农办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 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赋予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最新的工作内涵和工作职责,具体表述为:推进较大规模的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统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收而不治、随意倾倒填埋。从上述职责内涵中可以看到,我们不仅要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更重要的是要做到体系的良性与高效运行。 《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导则》即从组织行为的角 度做出宏观性的方向引领,又在微观层面指导具体的工作行为。导 则给出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从收运体系建设、收 运体系运行、处理体系建设、处理体系运行、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等 五个方面统一了工作标准和规范,并以此作为评价考核的量化依据。导则的编制,有利于厘清各级住建部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思 路,规范组织行为,监督整治工作,检验治理成效,大幅提高工作 效率,更有利于县市级地方住建部门编制好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 理专项规划,把握行动纲领,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尽快解决设 施设备投入不足、布局不合理、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建立起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终极目标要求,为推动我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提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2020 年 12 月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9〕1 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优化收运处置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建设,构建长效运行和管护机制,推动本省农村环境卫生水平提升,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收运体系建设;5 收运体系运行;6 处理体系建设;7 处理体系运行; 8 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9 评价结论。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农 业科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 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 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130041,邮箱:jl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导则技术指导:孙众志 柴 冠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乡村发展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李忠和 王红伟 李 伟 刘 建 王海文 孙 旭 田子玉 姚文夏 陈清华 张勇力 赵景江 马岩松 张 岩 左 亮 奚金想 房 晗 高 明 杨 双 崔佳龙 王飞虎 刘欣伟 隋 欣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邹东雷 姜天龙 王保军 孙宏亮 孙 喆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收运体系建设 6 4.1 控制项 6 4.2 评分项 6 5 收运体系运行 8 5.1 控制项 8 5.2 评分项 8 6 处理体系建设 12 6.1 控制项 12 6.2 评分项 12 7 处理体系运行 14 7.1 控制项 14 7.2 评分项 14 8 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17 8.1 控制项 17 8.2 评分项 17 9 评价结论 20 附录 A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评分表 21 附录 B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报告 37 本导则用词说明 38 引用标准名录 3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评价,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和效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 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运行及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评价。 1.0.3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农村生活垃圾 rural solid waste 农村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 餐厨垃圾,金属玻璃、废纸张、塑料、橡胶和纺织物等可回收物, 废荧光灯管、废胶片及废像纸、废充电电池及纽扣电池等有害垃圾, 混杂的、受污染的其他垃圾。不包括农村企业和作坊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医疗垃圾等。 2.0.2 可回收垃圾 recyclable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废包装物、纺织物,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2.0.3 易腐垃圾 perishable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又称“可降解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餐厨、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等。 2.0.4 有毒有害垃圾 poisonous and harmful waste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 间接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氧化汞、铅蓄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储藏罐(袋)等。 2.0.5 惰性垃圾 inert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也称无机垃圾,包括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破碗、碎石块、废砂浆等。 2 2.0.6 其它垃圾 other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垃圾,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织物等。 2.0.7 渗沥液 percolate 农村生活垃圾在堆放、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它外部来水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和无机成分的液体。 2.0.8 恶臭污染物 stinky pollutants 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影响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0.9 减量化 decrement 在设计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以及在废物源头、收运和处置过程中减少废物的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2.0.10 无害化 harmlessness 又称安全化,将废物内的生物性或化学性的有害物质,进行氧化或分解的无毒害处理过程。 2.0.11 资源化 reclamation 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分拣回收废物中可利用物资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将废物进行转换、加工、回收再利用的过程。 2.0.12 垃圾收集点 waste collection site 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的设施,主要起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 2.0.13 垃圾转运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为了提高垃圾运输经济性而设置的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中的垃圾转载至较大型垃圾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2.0.14 垃圾处置 waste disposal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过程。 2.0.15 终端处置设施 terminal disposal facilities 3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包括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堆肥处理厂等。 2.0.16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 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滤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置方法。 2.0.17 焚 烧 incineration 在专用炉体内将生活垃圾通过氧化、燃烧分解成达标排放的烟气和固体残渣的高温处置方法。 2.0.18 填埋场封场 landfill field sealing 填埋作业至终场设计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及生态修复的过程。 2.0.19 庭院式堆肥 home composting 利用堆肥装置进行堆肥处理,可在田间、屋后分散式开展就地堆肥。家庭堆肥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其产品可作为园林绿地、填坑或改良土壤用。 2.0.20 集中式堆肥 centralized composting 易腐垃圾集中后,采用堆肥或结合粪便、秸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 2.0.21 密封式垃圾箱 sealed dustbin 又称勾臂式垃圾箱或简易储存箱(桶),或配套于钩臂垃圾车使用,或单独为垃圾存放容器,箱体为整体封闭式结构,集密闭、储存于一体,确保存放、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二次污染。 2.0.22 非正规堆放点 irregular landfill 由于历史原因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而形成的垃圾堆放点,其主要特征是未经论证和选址而随意堆放的垃圾堆场,以及在选址及建设期间没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在垃圾存放期间没有采取防渗、填埋气体导排以及渗沥液处理等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间未执行相关作业规范及要求,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地点(场所)。 4 3 基本规定 3.0.1 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全面及时的原则。 3.0.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由收运体系建设、收运体系运行、处理体系建设、处理体系运行、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5 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3.0.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评分项中包含若干评分小项,每一小项赋予指定分值,符合则计相应分值,不符合不计分。 3.0.4 本导则 5 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分为 100 分,其中收运体系建设15 分、收运体系运行 30 分、处理体系建设 15 分、处理体系运行15 分、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25 分。 3.0.5 当评分项中某项内容因收运处理模式的选择不同、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本身或设计原因不存在时,该项直接得分。 3.0.6 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垃圾治理时,应提供规范的服务合同文本,其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3.0.7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结合专项规划安排适时组织自评。 3.0.8 各地组织自评和接受上级评价时,应按照本导则第4至8章执行,具体评价打分按本导则附录A执行,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格式见本导则附录B。 3.0.9 各地自评完成后,自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地区,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达标评价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体系建设资料汇编、自评打分表、自评报告和自评影像资料。 3.0.10 评价应结合现场查勘、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等方法实施。 3.0.11 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时间、评价地点、基本概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评分记录、评价结论、评价组成员签名。 3.0.12 评价报告数据应真实、准确和完整;用词应正确、规范。 5 4 收运体系建设 4.1 控制项 4.1.1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4.1.2 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 4.1.3 建立垃圾收运队伍。 4.1.4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 4.2 评分项 4.2.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发挥实际效用。评价分值为 7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村内公共垃圾桶采用 120L 或 240L 的标准垃圾桶;每个垃圾桶服务户数不超过 10 户;公共垃圾桶设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每项分值 0.5 分,共 1.5 分; 2 村内建有固定的垃圾收集房(站、点、箱)或地埋式垃圾桶且根据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分类存储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及《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的要求;主干道沿线配备垃圾箱。每项分值 0.5 分,共 1.5 分; 3 人力或电动垃圾收集车数量满足需要;垃圾清运车辆的数量和规格满足需要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 的要求;垃圾转运车辆的数量和规格满足需要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 936 的要求。每项分值 0.5 分,共 1.5 分; 6 4 建有与当地实际需要相适宜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该项分值2 分;转运站的选址、建设、服务半径和运距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7 等的要求,该项分值 0.5 分。共 2.5 分。 4.2.2 县市、乡镇、村屯均建有各层级的专职生活垃圾收运队伍。评价分值为 2 分。 4.2.3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相关制度建设完备。评价分值为 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的组织领导体系,确定专人负责。评价分值为 1 分; 2 建有垃圾收运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收运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质量标准、考核标准;各项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应急管理制度。每项分值 0.5 分,共 2 分。 4.2.4 地方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垃圾收运经费预算满足当地实际需要。评价分值为 2 分。 4.2.5 地方政府按照相应法规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应急预案,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应急收运系统。评价分值为 1 分。 7 5 收运体系运行 5.1 控制项 5.1.1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体实施方案。 5.1.2 收运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1.3 垃圾收运队伍稳定,收运工作正常开展。 5.1.4 经费保障到位。 5.2 评分项 5.2.1 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的技术路径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收运模式,统一分类标准和方法。评价分值为 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农户将自家产生的生活垃圾自主投放或保洁员上门集取到公共垃圾桶内,村保洁员将公共垃圾桶内垃圾收集至垃圾收集房 (站、点、箱),乡镇政府将各村垃圾收集点的垃圾直运或经转运站转运至垃圾处理终端。评价分值为 1 分; 2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直接运输、转运运输、二次运输的时间、路径、频次和运输方式,使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评价分值为 1 分; 3 可回收垃圾进入废旧回收系统,惰性(无机)垃圾就地就近合理利用或处置,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运,易腐垃圾堆肥处理。评价分值为 1 分。 5.2.2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建设、配置、布局合理,运维操作规范,符合环保要求,运行效果良好。评价分值为 10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8 1 村内公共垃圾桶等收集容器密闭、防雨、无破损,并得到有效利用;配置与垃圾分类相适应。每项分值 0.5 分,共 1 分; 2 垃圾收集房(站、点、箱)选址在村庄交通较便利地段, 布局合理,方便收集车辆安全作业。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垃圾收集房(站、点、箱)密闭;外形美观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除臭、污水收集、底部硬化等措施;淘汰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点形式。每项分值 0.5 分,共 2 分; 4 每个乡镇垃圾清运车辆不少于 1 台,根据运输距离和运量合理安排清运频次,当日垃圾清运彻底。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垃圾清运车辆的选型与垃圾收集房(站、点、箱)的容器形式相配套,且清运车辆吨位不低于 1t。评价分值为 0.5 分; 6 转运车辆与转运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箱)的类型和规模相匹配,满足沿途道路通行条件和后续处理设施的工艺要求,外观整洁、美观。评价分值为 0.5 分; 7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符合转运工艺流程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通畅,作业管理方便;转运站的主体工艺经济、先进、安全、可靠,适应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特点、收运及处理处置方式。每项分值 0.5 分,共 1 分; 8 转运站的转运单元数不小于 2,能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应急状态下的转运能力。评价分值为 1 分; 9 转运站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评价分值为 0.5 分; 10 转运站对垃圾来源进行登记,卸料场地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要求,作业区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和车辆冲洗区域,垃圾储存容器具有防渗和防腐性能。评价分值为 1 分; 11 转运站的垃圾集装箱进、出料门装、卸垃圾顺畅,关闭时密封可靠,不产生夹渣,集装箱耐腐蚀性好、美观。评价分值为 0.5 分; 12 各种垃圾收运车辆整体密封性能良好,在垃圾收运途中无 9 垃圾散落、扬尘、臭气扩散和渗沥液滴漏现象。评价分值为1分。 5.2.3 村庄保洁人员、乡镇收运队伍、县市环卫机构等各级垃圾收运组织完整,运转正常。评价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评价分值为 1 分; 2 乡镇、村级组织建有保洁人员名册,签订保洁合同,划定保洁人员工作区域和职责;建有乡、村两级环卫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有形成档案资料。每项分值 1 分,共 2 分; 3 乡镇、行政村结合考评管理制度按月发放保洁人员工资, 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保洁员签名记录,以工资卡形式发放工资的,有银行相关信息记录。评价分值为 1 分。 5.2.4 有完善的垃圾收运监管制度,建立各类相关标准和各级考核机制。评价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县市、乡镇、行政村建立垃圾收运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定期制发考核奖惩情况通报,兑现考核结果。每项分值 0.5 分,共 1 分; 2 县市、乡镇定期制发垃圾收运相关督查通报、工作简报。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县市、乡镇定期召开垃圾收运工作推进会。评价分值为 0.5 分; 4 有专门的村庄保洁质量标准、村保洁工作制度和保洁日常 工作记录。评价分值为 1 分; 5 通过横幅、标语、宣传栏、指导手册、电视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保洁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形成浓厚氛围。评价分值为 1 分。 5.2.5 地方政府按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垃圾治理县(市)、乡(镇) 二级经费保障机制,做到长效的资金保障。评价分值为 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0 1 县(市)、乡(镇)、村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实行专帐管理,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正常运转。评价分值为 1 分; 2 村庄保洁工作有经费,保洁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洁工作正常运作。评价分值为 1 分。 5.2.6 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效果良好,乡(镇)、村内公共环境干净整洁。评价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乡(镇)、村内主要道路沿线无临时性垃圾堆放点。评价分值为 1 分; 2 农户房前屋后无随意倾倒垃圾现象。评价分值为 1 分; 3 村内河流、池塘、沟渠无垃圾漂浮物。评价分值为 1 分; 4 村内公共垃圾桶美观干净,垃圾收集房(站、点、箱)整洁利落,不满溢,无裸露垃圾。评价分值为 1 分; 5 各种运输设备干净整洁,转运站内部及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无异味。评价分值为 1 分。 5.2.7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运行过程中,有创新,有实效。评价分值为 2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在暂时未淘汰农村敞口垃圾池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改造,达到密闭、实用和美观的效果。评价分值为1分; 2 试点垃圾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标。评价分值为1分。 11 6 处理体系建设 6.1 控制项 6.1.1 有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的终端处置设施。 6.1.2 建立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队伍。 6.1.3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6.2 评分项 6.2.1 县域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建设的各项合规文件、工艺设计、运行方案等资料齐备。评价分值为 7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县域垃圾处置终端,以及独立建设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评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竣工验收意见。评价分值为 1 分; 2 能提供地下水导排、场底地基处理、填埋库区防渗、渗沥液导排、垃圾坝、渗沥液调节池防渗、渗沥液处理、填埋气体导排处理及利用等垃圾处置终端建设工程的设计计算书、说明及图纸。评价分值为 1 分; 3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与当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或城乡一体化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经济性、可靠性等各项指标相适应。评价分值为 0.5 分; 4 再生资源回收点等可回收物处置设施,其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再生资源设施相关建设标准。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惰性 (无机)垃圾消纳场选址建设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的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0.5分; 6 集中堆肥处置设施建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堆肥 12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1 等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0.5 分; 7 采用填埋处理工艺的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等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1分; 8 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其厂址选择及设施建设执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等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1分; 9 不具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条件的乡镇,所单独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关标准。评价分值为1分。 6.2.2 建立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各个环节的、具有熟练专业技能的、稳定的垃圾处置队伍。评价分值为 2 分。 6.2.3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制度建设完备。评价分值为 3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高效的生活垃圾处置组织领导体系,确定专人负责垃圾处置工作。评价分值为 1 分; 2 建有垃圾处置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制度;各项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每项分值 0.5 分,共 2 分。 6.2.4 地方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垃圾处置终端运行经费预算满足当地实际需要。评价分值为 2 分。 6.2.5 地方政府按照相应法规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急预案。评价分值为 1 分。 13 7 处理体系运行 7.1 控制项 7.1.1 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7.1.2 垃圾终端处置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7.1.3 无安全事故发生。 7.2 评分项 7.2.1 能提供完整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体系运行资料。评价分值为 4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当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经营或委托管理时,能提供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评价分值为 0.5 分; 2 运行管理资料,重点提供填理、焚烧作业规划、管理制度文件。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垃圾进场计量、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消杀记录、渗沥液处理记录、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记录、耗材消耗量记录等。评价分值为 1 分; 4 垃圾终端处置岗位工作人员安排和培训记录。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垃圾处置终端运行应急演练记录。评价分值为 0.5 分; 6 环境监测资料,包括场内自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评价分值为 1 分。 7.2.2 生活垃圾终端处置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和方法。评价分值为 4.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可回收垃圾处理以回收利用为主,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不 14 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处理。评价分值为 0.5 分; 2 惰性(无机)垃圾尽可能利用,无法利用的在指定区域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有毒有害垃圾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符合《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0.5 分; 4 易腐垃圾的处置主要采用庭院式堆肥和集中式堆肥两种处理方式,集中式堆肥处理工艺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的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采用填埋处理工艺的其它垃圾处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等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6 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其它垃圾处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等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7 乡镇单独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满足相关环保要求。评价分值为 0.5 分。 7.2.3 终端处置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工作能力。评价分值为 2.5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评价分值为 0.5 分; 2 熟练掌握基本的岗位操作规范。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评价分值为 0.5 分; 4 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垃圾终端处置能力。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评价分值为 0.5 分。 7.2.4 地方政府按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垃圾终端处置经费到位,确保垃圾处置工作正常开展。评价分值为 1 分。 7.2.5 生活垃圾处置体系运行效果良好,各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得当。评价分值为3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5 1 可回收垃圾进入回收系统,惰性(无机)垃圾有效利用,无残留。评价分值为 0.5 分; 2 易腐垃圾堆肥处理后的筛余物、残留物,按照其它垃圾处置方式进行填埋或焚烧,无残留。评价分值为 0.5 分; 3 无垃圾直接焚烧现象,包括焚烧池、简易焚烧炉或露天直接焚烧。评价分值为 0.5 分; 4 无将垃圾直接倾倒河、塘、沟等现象。评价分值为 0.5 分; 5 垃圾填埋厂或焚烧厂正常运行且具备处置本地区全部其它生活垃圾的能力。评价分值为 1 分。 16 8 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8.1 控制项 8.1.1 完成全部非正规堆放点整治。 8.2 评分项 8.2.1 整治前,对本地区各类非正规堆放点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底数。评价分值为 0.5 分。 8.2.2 按照相关规定将排查出的非正规堆放点录入全国非正规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完成整治后及时进行销号处理。每项分值 0.5 分,共 1 分。 8.2.3 根据非正规堆放点场地情况,结合本地区域规划,针对每一处非正规堆放点均制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时限和要求,做到“一处一策”。评价分值为 1 分。 8.2.4 建立整治档案,实施整治全过程留痕管理,做到“一点一档”。整治档案内容包括:位置、数量及形成年限等基础信息、现状情况、整治方案、整治过程管理(含有反映整治过程中的照片)、隐蔽工程照片、转运处理联单、整治后效果(含照片)、验收情况等内容。评价分值为 2 分。 8.2.5 采用就地封场生态恢复、开挖转运或自然生态恢复等符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整治技术进行非正规堆放点整治。评价分值为 0.5 分。 8.2.6 整治工程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通过专家评议。评价分值为 7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7 1 就地封场和自然生态恢复的堆体周边以及开挖转运后的现场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评价分值为 1 分; 2 堆体整形与处理、封场覆盖系统、绿化与植被恢复、环境 监测系统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GB 51220 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3 渗沥液收集导排及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4 挖出的垃圾以及被污染的表层土壤及时清运至垃圾处置终端,进行有效处置。评价分值为 1 分; 5 采用自然生态恢复整治技术的堆体达到稳定化目标,整治后的堆体边坡、深坑等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评价分值为 1 分; 6 整治后的原址,结合当地规划及现场周边环境,因地制宜, 进行有效美化或合理化利用。评价分值为 2 分。 8.2.7 整治工程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并通过专家评议。评价分值为 6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就地封场生态恢复技术整治后,现场无裸露的垃圾堆体,植被恢复良好。评价分值为 1 分; 2 采用开挖转运技术整治后,现场无垃圾及受污土壤残留, 植被恢复良好。评价分值为 1 分; 3 整治现场渗沥液收集、预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渗沥液正常转运、无外溢,填埋气体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无二次污染。评价分值为 1 分; 4 地表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5 地下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6 恶臭污染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相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1 分。 18 8.2.8 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后续工作完善,维护工作到位。评价分值为 7 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能提供整治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全部工程的完工证明资料、工程实施记录和整治前后相关影像材料。评价分值为1分; 2 对整治后的场地,划定管控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期维护管理。评价分值为 2 分; 3 整治后的非正规堆放点无反弹现象。评价分值为 1 分; 4 无新增非正规堆放点。评价分值为 1 分; 5 按监管制度要求及时开展“回头看”和“再排查”等监督检查工作。评价分值为 2 分。 19 9 评价结论 9.0.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优秀、合格、不合格。规则如下: 1 满足本导则所有控制项要求且评分项最终评价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的地区,评价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优秀”; 2 满足本导则所有控制项要求且评分项最终评价得分在 80 分(含)以上的地区,评价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合格”;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评价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合格”。 1) 本导则中任意一项控制项评价结果为不满足; 2) 满足本导则所有控制项要求但评分项最终评价得分不足 80 分。 9.0.2 对于在 1 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出现过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或 1 年内受到过上一级政府有关行政处罚的被评价地区, 最高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9.0.3 评价完成后,评分表和评价报告应有评价人和被评价地区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9.0.4 对开展复核、抽查或整改后再评价的地区,评价结论以最新评价结果为准。 20 附录 A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评分表 表 A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评价评分表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地点: 被评价地负责人员: 评价指标 项目类型 条文编号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是否满足 (满足√) 评价分值 评价得分 备注 控制项 4.1.1 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查阅资料 — 4.1.2 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设备 现场查勘 — 建立垃圾收运队伍 现场查勘查阅资料 人员访谈 — 4.1.3 收运体 4.1.4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 查阅资料 — 系建设 (15 分) 评分项 4.2.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发挥实际效用。评价分值为 7 分 1 村内公共垃圾桶采用120L 或240L 标准规格;每个垃圾桶服务不超过 10 户;公共垃圾桶设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每项分值 0.5 分,共 1.5 分 现场勘查 1.5 2 村内建有固定的垃圾收集点且能初步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主干道沿线配备垃圾箱。每项分值 0.5 分,共 1.5 分 现场查勘 1.5 21 续 表 A 评价指标 项目类型 条文编号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是否满足 (满足√) 评价分值 评价得分 备注 评价指标 收运体系建设(15 分) 评分项 4.2.1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配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能发挥实际效用。评价分值为 7 分 3 人力或电动垃圾收集车数量满足需要;垃圾清运车辆的数量和规格满足需要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垃圾转运车辆的数量和规格满足需要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每项分值 0.5 分, 共 1.5 分 现场查勘 1.5 4 建有适当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该项 分值 2 分;转运站的选址、服务半径 和运距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要求,该项分值 0.5 分。共 2.5 分 现场查勘 2.5 评分项 4.2.2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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