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DB22_T 5025-2019 城市缆线管廊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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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cable trench engineering DB22/T 50252019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19 年 10 月 09 日 2019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公 告 第 527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缆线管廊工程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编号为:DB22/T 5025-20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年 10 月 9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标20182 号)要求,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形成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规划;5 总体设计;6 管线设计;7 附属设施设计;8 结构设计;9 施工及验收;10 维护管理。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
3、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联系电话:0431-88932615,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邦山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联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热力工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左群英 李 越 闫万山 张洪杰 王德东 刘玉国 张洪军 王 柱 杨 硕 周 晟 刘汉涛 何 斌 李 明 战福军 盛富强 李宇星 陈 曦 任泽久 朴成哲 魏 涛 邹福生 莫秀丽 安 雷 李明辉 杨 亮 王嘉康 刘 旭 金春峰 谭 军 方顺女 闻登久 刘慧明 李世禹 林春健 宗 民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朱玉琦 肖力光 刘志生 韩志军 赵飞鹏 目 次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基本规定.5 4 规 划.7 4.1 一般规定.7 4.2 平面布局.8 4.3 纵断面.9 4.4 横断面.9 5 总体设计.1
5、1 5.1 一般规定.11 5.2 空间设计.11 5.3 断面设计.12 5.4 节点设计.13 5.5 防水设计.14 5.6 装修设计.15 6 管线设计.16 6.1 一般规定.16 6.2 电力电缆.16 6.3 线缆监控.18 6.4 信息线缆.18 6.5 线缆的支架与固定.19 6.6 接地系统.21 7 附属设施设计.23 7.1 一般规定.23 7.2 消防系统.23 7.3 照明系统.24 7.4 排水系统.25 7.5 标识系统.25 8 结构设计.27 8.1 一般规定.27 8.2 材料.28 8.3 结构上的作用.31 8.4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32 8.5 预
6、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32 8.6 构造要求.35 8.7 其他设计.36 9 施工及验收.38 9.1 一般规定.38 9.2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工程.39 9.3 预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工程.39 9.4 地基基础工程.40 9.5 管线工程.41 9.6 附属设施工程.41 9.7 防水工程.42 10 维护管理.44 10.1 一般规定.44 10.2 管线维护管理.45 10.3 附属设施维护.45 10.4 混凝土缆线管廊维护.46 10.5 安全管理.46 10.6 资料管理.47 附录 A 缆线管廊横断面和截面形式.48 附录 B 缆线管廊防水设防要求.54 本标准用词
7、说明.56 引用标准名录.57 附:条文说明.61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城市缆线管廊建设需要,统筹电力电缆、信息线缆在城市道路下的统一敷设,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减少道路重复开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缆线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管廊内敷设电力电缆的电压等级不应高于220kV。1.0.3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缆线管廊的综合效益。1.0.4 城市缆线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8、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或人员出入口,其内部空间可不满足人员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2.1.2 干线缆线管廊 trunk cable pipeline galler 用于敷设城市电力和信息主干工程缆线,采用独立分舱建设的缆线管廊。2.1.3 支线缆线管廊 branch cable pipeline galler 用于容纳城市电力和信息配给工程缆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缆线管廊。2.1.4 电力电缆 electric cable 由一根或多根相互绝缘的导体和外包绝缘保护层制成,在电力
9、系统的主干线路中用以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的电缆产品,包括10kV、66kV 及少量 220kV 在内的电力电缆。2.1.5 信息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广播电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2.1.6 物理隔离敷设 physical isolation laying 将不同种类的线缆敷设于缆线管廊(沟道)中,并在不同种类管线间采用物理隔离的敷设方式。2.1.7 舱室 compartment 缆线管廊中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的封闭空间,分电力(电缆)舱和信息(管孔)舱及综合
10、3 舱。2.1.8 现浇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 cast-in-site cable trench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缆线管廊。2.1.9 预制拼装混凝土缆线管廊结构 precast cable trench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缆线管廊。2.1.10 人孔 manhole 一种带有盖的孔道,人可以进出此孔,对舱内进行布线、检修作业。2.1.11 工作井 work shaft 供作业人员安装接头或牵引缆线及检查作业用的有盖板式构筑物等统称为工作井。涉及到具体管线时可采用各管线专业的称谓。2.1.12 进线口(吊装口)line entrance(hoistin
11、g port)缆线进入管廊的投料口或安装口,又称吊装口。2.1.13 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进出缆线管廊的开口(孔)结构。2.1.14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缆线管廊和工作井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位于工作井底部。2.1.15 标识系统 mark system 为便于缆线管廊内部缆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Mj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kN.m)Nj 按照旋转弹簧模型计算得到的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 拼装缆线管廊截面内各构件的轴力设计值
12、(kN)4 Nj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kN)Nz预制拼装缆线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kN.m)2.2.2 计算系数和其他 K旋转弹簧常数(kN.m/rad)预制拼装缆线管廊拼缝相对转角(rad)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5 3 基本规定 3.0.1 具有电力、信息两类管线路径需求,宜采用缆线管廊敷设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3.0.2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结合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的近、远期路径需求,以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并结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对专业管线规划提出引导措施。3.0.3 缆线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管线改造、道路新(扩、改)建、综合管廊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他
13、市政建设同步规划,统筹实施。3.0.4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环境景观等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3.0.5 同一路径或同一区域的缆线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3.0.6 缆线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缆线管廊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3.0.7 缆线管廊立项、规划、建设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应通过相关管线单位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相应许可。3.0.8 同路径的电力电缆与信息线缆应纳入缆线管廊,且应采用物理隔离敷设;220kV 电缆与 66kV 及 10kV 电缆同路径纳入缆线管廊时,应采用物理隔离敷设。3.0.9 中性点非有
14、效接地方式且允许带故障运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不应与 220kV 电压等级电缆线路共用缆线管廊。3.0.10 缆线管廊、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建设时应同步设置标识。3.0.11 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应与缆线管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现有运行电力电缆及信息线缆宜结合资产生命周期及道路施工分类实施、有序入廊。3.0.12 缆线管廊内敷设 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的干线6 缆线管廊,内部空间除应满足人员通行外,通道宽度尚应满足设备安装和安全的要求。当条件许可时,支线缆线管廊宜采用设有可开启盖板、人孔的浅埋沟槽或排管方式建设,内部空间可不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7 4 规 划 4.1 一般规定 4.1.1
15、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其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4.1.2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基础上确定缆线管廊的布局。4.1.3 缆线管廊应与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廊外管线及其他相关建(构)筑物衔接。4.1.4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各种缆线近、远期需求,按照统建共用的原则编制。4.1.5 缆线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规划可行性分析、规划目标和规模、建设区域、系统布局、断面造型、三维控制线划定、重要节点控制、监控中心及各类口部、附属设施、建设时序、投资估算等内容。4
16、.1.6 缆线管廊信息舱应有信息主干缆线、支线缆线,驻地网缆线、各种园区的缆线等规划和建设方案,还应考虑形成缆线网络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1.7 缆线管廊信息舱工作井的布置应结合信息线缆长度、道路路口、沿途已建(待建)的楼宇、小区等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确定,便于沿途建(构)筑物内缆线接入。4.1.8 当有需求时,缆线管廊宜设置向道路对侧分支出线的出入口及道路下的管线下穿结构。8 4.2 平面布局 4.2.1 缆线管廊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免线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保证线缆管廊路径最短;3 便于敷设,维护;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4.2
17、.2 缆线管廊应根据缆线数量、走向、用户情况、规划道路条件宜布置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并尽量与燃气管线异侧布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绿化带内没有条件布置时可布置在车行道下,但应充分考虑工作井位置。4.2.3 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管线类别、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中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4.2.4 信息管束的工作井(人孔)的布置应结合通信段长、道路路口、沿途已建(待建)的楼宇、小区等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确定,便于沿途建(构)筑物接入,工作井(人孔)间距(通信段
18、长)限值应结合通信管道材质、管廊路由等条件而定。4.2.5 信息管束应按直线设计。如遇路由弯曲或需绕地上、地下障碍物时,应在弯曲点设置工作井;管廊段太短时,可建曲线管廊。曲线管廊的段长应小于直线管廊最大允许段长。4.2.6 当信息线缆直接敷设于混凝土舱室内时,管廊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36m,当信息线缆敷设于塑料管道内时,塑料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 10m。同一段管廊不应有反向弯曲(即 S 形弯)或弯曲部分的中心夹角小于 90(即 U 形弯)。9 4.3 纵断面 4.3.1 缆线管廊线型在水平和竖向位置发生变化时应满足电力电缆、信息线缆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4.3.2 干线缆线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
19、道路路面结构、工程所在地冻土层深度、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缆线管廊外侧的重力流管道竖向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4.3.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缆线管廊埋深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1 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2 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上条规定时;3 地下水位高度对缆线管廊有影响时。4.4 横断面 4.4.1 缆线管廊横断面分为电力舱和信息舱时,电力舱宜布置在道路内侧,信息舱宜布置在道路外侧,如附录 A 所示。4.4.2 缆线管廊横断面形式及管线布置形式应根据纳入缆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分支口、预留空间及周边用户等确定。4.4.3 缆线管廊横断
20、面应满足缆线进出、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4.4.4 缆线管廊分支应与新建、改建及扩建建(构)筑物匹配,且应预留分支廊道。4.4.5 缆线管廊出入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要求,且应与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同步设计。4.4.6 缆线管廊电力舱容量应按远期需求和电缆载流量需求经计算确定。4.4.7 缆线管廊信息舱容量应按远期需求合理的管束组合形式确10 定,并应有适当的备用管孔。4.4.8 信息舱内管孔容量应按专项规划及各运营商的具体情况计算,具体管孔数参考现行国家标准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表 4.0.1 的规定预测。4.4.9 缆线管廊向道路对侧
21、分支出线时,应在道路下设置预留管线下穿结构,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对侧分支出线应符合近、远期规划要求;2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宜设置于道路结构层以下,且埋深应避让道路下方管线;3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宜采用缆线管廊、钢管等结构形式,并能承受道路大修施工荷载;4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应能被探测;5 道路下管线下穿结构对应位置应设置相应标识。11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缆线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5.1.2 缆线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等中心线平行。5.1.3 干线缆线管廊穿越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河流等情况时,宜垂直穿越;受条
22、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5.1.4 缆线管廊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缆线进出、安装敷设要求。缆线管廊向道路对侧分支出线的结构应同步设计。5.1.5 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线缆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的特点和要求,协调各专业间的关系。5.2 空间设计 5.2.1 干线缆线管廊的埋深时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位、冻土深度、地下管线相关规划等综合确定埋设深度。5.2.2 干线缆线管廊需上跨公路、铁路、河流时,应结合桥梁的设计情况,条件允许时宜随桥敷设。5.2.3 干线缆线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缆线管廊安全运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3、在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高程 2.0m 以下;2 在、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12 底高程 1.0m 以下;3 在其它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 以下。5.2.4 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上、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本标准第 4.2.3 条要求外,且不得小于表 5.2.4 的规定。表 5.2.4 缆线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 明挖施工 顶管、盾构施工 缆线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 1.0m 缆线管廊外径 缆线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 1.0m 缆线管廊外径 缆线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 0.5m 1.0
24、m 5.2.5 缆线管廊平面宜采用直线布置,当采用曲线布置时,缆线管廊的转弯半径应满足缆线管廊内各种缆线的最小转弯半径。其中电力电缆的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有关规定;通信线缆最小转弯半径应大于缆线直径的 15 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 的有关规定。5.2.6 缆线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5.2.7 缆线管廊的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1:7,采用盾构法和顶管法施工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5.2.8 缆线管廊内纵
25、向坡度应为“一”字形单向坡或“人”字形平滑拱坡,缆线管廊内最小坡度不宜小于 0.5%,困难地段在确保排水的条件下,不应小于 0.3%。5.3 断面设计 5.3.1 缆线管廊分为可通行缆线管廊和不通行缆线管廊,不通行缆13 线管廊内部空间可根据其容纳的缆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5.3.2 可通行缆线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小于 1.9m。与其他管沟交叉的局部压扁段,净高可降低,但不应小于 1.4m。5.3.3 可通行缆线管廊内通道净宽,干线缆线管廊不宜小于 1.0m,支线缆线管廊不宜小于 0.7m,并应该满足安全要求。5.3.4 电力电缆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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