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正版)DB22_T 5009-2018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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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DB22/T 50092018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8 年 7 月 26 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18 长春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编 者: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责任编辑:陆 雨 封面设计:崔 楠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发行 长春市人民大街 7548 号 邮政编码:130022印 刷:长春博美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开 本:850mm1168mm 1/32印 张
2、:2 字 数:37.5 千字标准书号:ISBN978-7-206-08325-9版 次:2018 年 7 月第 1 版 印 次:2018 年 7 月第 1 次印刷印 数:1-2000 册子 定 价:22.00 元 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影响阅读,请与印刷厂联系调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告 第 480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 5009201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3、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7 月 26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71号),编制组经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垃圾分类;5垃圾收集运输;6 垃圾处理;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8 运行与维护。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
4、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519号,邮编:130041,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 红 王保军 严业飞 臧 锐 李瑞千 李 伟 蔡 磊 赵 海 薛春雷 姜云海 张富国 厉彦松 刘士丰 高全生 姚文夏 高孟臣 袁 琳 李晓丹 李菁菁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尹 军 张凤君 陶乐然 周 毅 孙炜宁 王汉席 目目 次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5 4 垃圾分类.7 5 垃圾收集运输.8 5.1 一般规定.8 5.2 收集.8 5.3 运输.10 6 垃圾处理.12 6.1
5、一般规定.12 6.2 可回收物处理.12 6.3 惰性垃圾处理.13 6.4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13 6.5 易腐垃圾处理.13 6.6 其它垃圾处理.14 7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5 7.1 一般规定.15 7.2 环境保护.16 7.3 劳动卫生.16 8 运行与维护.18 8.1 一般规定.18 8.2 运行与维护.19 附录 A 收集设施示意图.22 本标准用词说明.24 引用标准名录.25 附:条文说明.27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乡(镇)、村及农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6、运输及处理。1.0.3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垃圾 rural solid waste 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和医疗垃圾等。2.0.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resources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如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其它类(可利用的废家电)等。2.0.3 易腐垃圾 putrescible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
7、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中的厨余垃圾、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2.0.4 惰性垃圾 inert waste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对环境基本无害的垃圾,也称无机垃圾,包括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破碗、碎石块、废砂浆等。2.0.5 有毒有害垃圾 poisonous and harmful 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因使用一些特殊工业产品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如过期药品、灯管灯具、电池、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零散的农药瓶及农药袋、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打印机墨
8、盒、硒鼓等。2.0.6 可燃垃圾 combustible waste 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燃烧的垃圾。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2.0.7 其它垃圾 other waste 3 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垃圾,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难以再次利用或被污染的纸张、塑料、织物等。2.0.8 垃圾收集设施 waste collection facilities 收集农村生活垃圾的设施,包括垃圾桶(箱)、垃圾池、垃圾收集房(屋)、垃圾收集站等。2.0.9 垃圾转运设施 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垃圾产
9、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2.0.10 垃圾处理设施 terminal treatment facilities 市/县/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堆肥处理厂、综合处理设施、一体化处理设备等。2.0.11 垃圾收集车辆 waste collection vehicle 从农户家庭收集起来的垃圾送往垃圾收集设施或转运设施的车辆,包括人力车、电动车和小型机动车辆等。2.0.12 垃圾清运车辆 waste truck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收集设施运至垃圾转运站
10、或终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2.0.13 垃圾转运车辆 waste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至垃圾处理设施的车辆。2.0.14 分户处理 household processing 以散户为单位将分类好的垃圾采用喂养家畜或庭院式堆肥等方法进行处理。2.0.15 庭院式堆肥 home composting 利用堆肥装置进行堆肥处理,可在田间、屋后分散式开展就地堆肥。家庭堆肥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其产品可作为园林绿地、填坑或改良土壤用。2.0.16 集中式堆肥 centralized composting 4 易腐垃圾集中后,采用堆肥或结合粪
11、便、秸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5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编制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3.0.2 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如下的两种模式:1“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2“村收集、村镇处理”的独立处理模式。3.0.3 农村生活垃圾禁止采用露天随意堆放、露天焚烧、投放水体及河道、简易填埋等不规范处理方式。3.0.4 农村垃圾应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不宜简单照搬城市模式或标准。3.0.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遵循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
12、便操作的原则。3.0.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坚持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经济、可靠的处理技术。3.0.7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3.0.8 宜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系和保洁队伍。1 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应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2 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村庄,尽量就近减量、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3 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4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突破区域限制,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共建。3.0.9 有效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应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成
13、熟的治理技术、稳定的保洁队伍、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的监管制度。6 3.0.10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和终端处理)宜统一接入覆盖村镇、实时监控、快速指挥的物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互联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高效创新性管理。7 4 垃圾分类 4.0.1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应结合其特性和终端处理方式,同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4.0.2 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4.0.3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
14、垃圾”进行分类。4.0.4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惰性(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进行分类。4.0.5 采用综合处理工艺的区域,宜根据具体的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分类类别。4.0.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村镇,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其管理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CJ/T 368 执行。4.0.7 垃圾分类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27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4.0.8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表面宜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垃圾类别,图形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执行。4.0.9 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 102 进行。8 5 垃圾收集运输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且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应混入其它类型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5.1.2 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日产日清;采用“村收集、村镇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宜按垃圾的类型确定收集运输的频次。5.1.3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排放量和管理模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宜以市场化运作为主
16、,收集运输的主体宜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主。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2 惰性(无机)垃圾应就地就近利用,不能利用的宜及时清理;3 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宜单独设置收集系统并妥善存储,可按季度或月进行运输;4 庭院式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不需建设收集和运输系统;集中堆肥处理的易腐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宜日产日清;5 其它垃圾收集及运输设施应密闭化。5.2 收集 5.2.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选择采用农户自主投放或保洁员上门收集。9 5.2.2 生活
17、垃圾应定时、定点收集和清运,收集容器应密闭、防雨、防渗、防漏,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推广垃圾袋装化收集方式。5.2.3 行政村宜建设垃圾固定集中收集点,配备收集车辆,收集车辆和收集设施宜选用经济环保型,具体建设形式可参照附录 A。5.2.4 村民自行投放生活垃圾时,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m。5.2.5 农村家庭应自行配置垃圾收集容器。5.2.6 垃圾收集点公共垃圾桶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1 公共垃圾桶应采用标准垃圾桶,村庄可选用 120L 或 240L,服务户数不宜超过 10 户,镇
18、(乡)建成区可选用 240L 或 660L;2 公共垃圾桶的配置及数量应与垃圾分类相适应;3 公共垃圾桶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5.2.7 公共场所废物箱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1 废物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防雨雪、抗冻、抗老化、防腐、阻燃;2 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并应分类功能;3 废物箱设置要求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5.2.8 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1 垃圾收集房(站)应选址在村庄交通较便利地段,方便收集车辆安全作业,应设置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2 垃圾收集房(站)应密闭,并应
19、有除臭设施,现有敞开式垃圾收集房(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房(站);3 宜因地制宜选择垃圾收集房的形式,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站)的区域可用垃圾桶、垃圾箱、地埋桶等代替收集房功能,同时应增加垃圾桶、垃圾箱或地埋桶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4 根据垃圾分类模式,垃圾收集房(站)内应设置分类储存分隔间、隔间内应放置标准垃圾收集桶或垃圾箱;5 放置垃圾桶(箱)的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和污水收集设10 施,底部宜进行硬化处理,上部宜设置密闭或密闭构筑物;6 垃圾收集房(站),应印刷环保公益宣传标语及监督投诉电话;7 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
20、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7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及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 154 的要求。5.2.9 收集车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1 平原、丘陵等道路平坦村庄宜选用人力或电动收集车,山区等道路起伏较大宜选用机动收集车;2 生活垃圾收集车的数量应满足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道路清扫保洁人员的需要,且垃圾收集车应能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5.2.10 应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收运。保洁员数量、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5.3 运输 5.3.1 应根据村庄人口密度、乡镇道路状况及生活垃圾收集设
21、施至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收集运输模式。5.3.2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至市/县的集中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运输距离在 20km 以内可采用直接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在 20km 以外可采用转运运输,30km 以上宜采用二次转运。5.3.3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宜以乡镇为单位,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根据服务镇域的大小、行政村/自然村的分布情况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转运站设置的数量及规模。5.3.4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和运距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人力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km;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
2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km;11 3 采用中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5.3.5 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在不大于 20 t/d 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压缩式工艺或者非压缩式工艺;转运站转运能力大于20 t/d时,宜采用压缩式工艺,转运站应配套建设相关建筑、排水设施,避免露天设置。5.3.6 生活垃圾清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1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清运路线应根据当地村庄分布、道路交通情况、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位置等因素进行确定;2 采用直接运输方式的地区,宜采用密闭压缩式清运车运输;3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设置与120L660L标准垃圾桶配套的上料机构,垃圾清运车
23、应采用密闭形式,避免垃圾在清运路线沿途撒漏;4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的数量应根据清运频次和运输距离等因素配置,每个乡镇垃圾清运车辆不应少于1台。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不宜低于1 t;5 垃圾清运车辆应有冬季防冻措施,便于冬季装卸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的要求。5.3.7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如下规定:1 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2 生活垃圾转运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 936等的要求。5.3.8 生活垃圾收运过程应密闭化,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运设施及车辆,减少收运过程的二次污染。5.3.9 生活垃圾转运
24、站工艺应结合场地条件和环境要求,应采用经济、环保、易维护管理的工艺,压缩工艺宜采用水平压缩转运技术。5.3.10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7 等要求。12 6 垃圾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生活垃圾宜集中处理,单个乡、镇、村不应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处理设施。6.1.2 生活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市/县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县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6.1.3 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单独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关标准。6.1
25、.4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垃圾分类采用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包括卫生填埋、规模化焚烧、堆肥处理等处理技术。6.1.5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城乡一体化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确定。6.2 可回收物处理 6.2.1 可回收物处理宜以回收利用为主,不应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处理。6.2.2 可回收物处理设施宜采取市场运作模式,由企业运作,政府负责监管和制定合理补贴。6.2.3 可回收物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再生资源设施相关建设标准。13 6.3 惰性垃圾处理 6.3.1 惰性(无机)垃圾应尽可能利用,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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