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03T+0019-202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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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00CCSA 164503桂林市地方标准DB4503/T 0019202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规范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21 - 12 - 15 发布2022 - 01 - 01 实施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保护与传承职责14.1 项目保护传承单位14.2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5 保护项目与分类26 保护和传承要求36.1 保存与建档36.2 传承36.3 传播36.4 生产性保护4
2、附录 A(资料性) 桂林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5A.1 民间文学类5A.2 传统音乐类6A.3 传统舞蹈类7A.4 传统戏剧类8A.5 曲艺类9A.6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9A.7 传统美术类10A.8 传统技艺类10A.9 传统医药类14A.10 民俗类15参考文献19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升辉旅游景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天然胎
3、漆器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广西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德彪、王敏丹、戴东辉、王伯杨、韦玮、周玮、杨江波、黄海、陈政、孟晶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规范1 范围本文件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保护项目和分类的信息,规定了保护和传承职责、保护和传承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
4、e cultural heritage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注: 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参见附录A。3.2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representative inheritor of the project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项目传承人或团体。4 保护与传承职责4.1 项目保护传承
5、单位4.1.1 基本要求4.1.1.1 有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除外。4.1.1.2 有实施各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包括专职、专业人员, 非遗档案室、数据库、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基本设施设备。4.1.2 工作职责4.1.2.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指导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开展业务工作;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指导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工作。4.1.2.2 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4.1.2.3 承担非物质文化遗
6、产普查结果后续整理、挖掘工作,具体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建设,宜采用大数据、VR、AI、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4.1.2.4 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4.1.2.5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工作,组织专业人才培训,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4.1.2.6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组织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相关活动,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4.1.2.7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陈列馆或专题博物馆等设施建设。4.1.2.8 组织
7、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编纂研究成果和普及性读物等。4.2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2.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2.1.1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全力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4.2.1.2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4.2.1.3 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4.2.1.4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1.5 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4.2.1.6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4.2.
8、1.7 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4.2.2 自治区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2.2.1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4.2.2.2 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4.2.2.3 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情况报告。4.2.2.4 协助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2.2.5 开展或积极参与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公益性宣传等活动。5 保护项目与分类根据桂林市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明确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以下10类:民间文学类:流传于桂林市各地区、各民族的民间传说
9、故事、歌谣和谚语,主要有桂林山水传说孝歌八角寨山水故事传说民间口头传统童谣等项目,详细见表 A.1;传统音乐类:由各族人民所创造、流传在民间的,未经专业音乐工作者加工的各种原生态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等,主要有贺郎歌挖地歌龙舟歌等项目,详细见表 A.2;传统舞蹈类:流传于桂林当地的民间舞蹈,主要有临桂草龙舞板凳龙桂林傩舞瑶族吹笙挞鼓舞等项目,详细见表 A.3;传统戏剧类:流传于桂林当地的传统戏剧,主要有桂剧彩调等项目,详细见表 A.4;曲艺类:流传于桂林当地的曲艺,主要有广西文场零零落桂林渔鼓等项目,详细见表 A.5;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活跃在桂林地区各民族民间的传
10、统体育、技巧的比赛活动,主要有抬合顶马红瑶打旗公六塘斗鸡等项目,详细见表 A.6;传统美术类: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作品,主要有桂林剪纸全州民间剪纸技艺等项目,详细见表 A.7;传统技艺类:流传于桂林当地的传统手工技艺,主要有桂林三花酒传统酿造技艺米粉制作技艺(桂林米粉制作技艺)黄昌典毛笔制作技艺桂林漆器制作技艺等项目, 详细见表 A.8;传统医药类:流传于桂林当地各民族民间的传统医药,主要有瑶族药浴瑶族火疗等项目,详细见表 A.9;民俗类:流传于桂林地区的民间习俗,主要有油茶习俗(瑶族油茶习俗)中元节(资源河灯节)桂林龙舟习俗等项目,详细见表 A.10。6 保护和传承要求6.1 保存与建档
11、6.1.1 保护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用文字、乐谱、图片(画)、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系统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柜进行统一保管,同时建立数据库。6.1.2 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乐谱、图片(画)、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全面记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对于自治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建立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6.1.3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档案。6.2 传承6.2.1 保护单位每年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景区等进行介绍和展示等活动,国家级项目 2
12、次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下项目 1 次以上。6.2.2 保护单位每年举办培训班,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历年收徒总人数宜为 68 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宜为 46 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宜为 23 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宜为 12 人,并登记建立档案。6.2.3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开展传承活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 次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 次以上。6.3 传播6.3.1 保护单位宜建立传习基地、陈列馆或专题博物馆,通过图、文、音、像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介绍、展示,建筑面积宜在 30 m2 以上。6
13、.3.2 采用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以及公众讲座、社区课堂、日常教学、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6.3.3 通过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利用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目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6.3.4 开展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6.3.5 组织编纂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书籍,积极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成果,全面、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质,积极开展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整理、资源保存、文化剖析、对策研
14、究以及传播普及等工作。6.4 生产性保护6.4.1 合理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6.4.2 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应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6.4.3 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A A附 录 A(资料性)桂林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A.1 民间文学类见表A.1。表A.1 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序号项目级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保护单位项目传承主体民族1自治区级桂林山水传说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汉2自治区级八角寨山水传说资源县资源县文化馆汉3
15、自治区级瑶族千家峒传说灌阳县灌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瑶4自治区级红军长征过桂北革命歌谣与故事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汉5自治区级荔浦风物传说荔浦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荔浦市文物管理所汉、壮、瑶、苗6市级孝歌兴安县兴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7市级蒙廷章传说永福县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8市级永福福寿文化永福县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9市级临桂福寿笋的传说临桂区临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汉10市级临桂谚语临桂区临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汉11市级寿佛的传说全州县全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汉12市级桂林山歌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桂林市群众艺术馆汉13市级民间口头
16、传统童谣徐承翰(属秀峰辖)徐承翰(属秀峰辖)汉注: 本表格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级别、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等,如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不一致,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A.2 传统音乐类见表A.2。表A.2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序号项目级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保护单位项目传承主体民族1自治区级六甲歌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汉2自治区级贺郎歌兴安县兴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3自治区级桂江船歌(水上船歌)平乐县平乐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4自治区级苗族山歌资源县资源县文化馆苗5自治区级瑶族山歌资源县资源县文化馆瑶6自治区级永
17、福阴笛乐永福县永福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7自治区级恭城瑶族八音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瑶8自治区级北路壮族唢呐套曲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壮9自治区级永福瑶族民歌永福县永福县文化馆瑶10自治区级恭城瑶族山歌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化馆瑶11市级挖地歌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汉、壮、瑶12市级苗族酒歌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苗13市级北壮二声部民歌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壮14市级广南岩坪调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文化馆侗15市级兴安龙船歌兴安县兴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汉16市级过山音永福县永福县文化馆汉17市级会仙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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