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_T 1422-2023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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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30CCS A 12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 14222023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2023 - 06 - 10 发布2023 - 09 - 10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0/T 1422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基本要求26 服务流程37 服务保障48 服务评价与改进5附录 A(资料性) 哀伤抚慰服务接案记录表6附录 B(资料性) 哀伤抚慰服务计划表7附录 D(资料性) 哀伤抚慰服务结案表9参考文献10I附录 C(资料性) 哀伤抚慰服务过程记录表8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提出。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兴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重庆泽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俊、王卫东、张程、廖佳、李映昆、李洁、钟晋、张艳、郭瑞英、陶小容、 廖洋、苗静。II殡葬服务机构哀伤抚慰服务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哀伤抚慰服务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开展哀伤抚慰服
3、务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DA/T 78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MZ/T 0182011 殡仪接待服务MZ/T 048 殡葬服务满意度评价MZ/T 166 社会工作督导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哀 伤 grief丧亲者在丧失亲人后的反应和过程,主要表现在情感、认知、社交、生理健康等方面的影响。3.2急性哀伤 acute grief丧亲者在丧失亲人初期表现出的剧烈痛苦反应和过程。3.3创
4、伤性哀伤 traumatic grief丧亲者在发生突发性丧亲事件后表现出的剧烈痛苦反应和过程。注:创伤性哀伤容易引发丧亲者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延长哀伤障碍(PGD)及抑郁症等精神障碍。3.4延长哀伤障碍 prolonged grief disorder(PGD)在丧亲 6 个月后,丧亲者哀伤反应仍不能得到缓解,并出现生理、生活、社交和工作能力等病理性损伤。13.5哀伤抚慰 grief counseling为了缓解丧亲者出现的急性哀伤和创伤性哀伤,运用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等知识与方法,提供的心理 辅导服务。3.6哀伤抚慰员 grief counselor从事哀伤抚慰服务的具有相关知识和技
5、能的专业人员。3.7哀伤抚慰对象 grief consumers具有剧烈的急性哀伤反应,且自愿接受哀伤抚慰服务的丧亲者。3.8督导员 supervisor提供哀伤抚慰服务督导的具有一定哀伤抚慰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 来源:MZ/T 166-2021,3.2,有修改4 基本原则4.1 自愿原则哀伤抚慰服务的请求、暂停、延期、恢复、终止等,应出于哀伤抚慰对象或未成年哀伤抚慰对象监 护人的自愿,避免强制。4.2 科学原则应由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哀伤抚慰服务能力的专业人员,运用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等技术和方法, 开展哀伤抚慰服务。4.3 伦理原则哀伤抚慰服务应以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规范与价值观为约束,遵循社
6、会工作的专业伦理。4.4 保密原则应对哀伤抚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其他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因工作交流、科学研究、教学等原因确需引用服务案例时,应征得哀伤抚慰对象同意,并进行技术处理。不可公开哀伤抚慰对象的真实姓名、 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5 基本要求5.1 服务场所要求5.1.1 机构应设置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哀伤抚慰室。5.1.2 哀伤抚慰室设置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2a) 建筑面积不小于 10 ;b) 空间安全、独立、安静;c) 环境舒适、温馨,采光通风良好;d) 适当布置绿色植物。5.2 服务人员要求5.2.1 机构应配置数量适宜的专职(或兼职)哀伤抚慰员和督导员。5.2.2 哀伤抚慰员应满足以
7、下职业资格和能力:a) 具备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b) 熟悉殡葬服务相关知识;c) 服务礼仪和用语符合 MZ/T 0182011 中 4.3、4.4 的规定。5.2.3 督导员应满足以下职业资格和能力:a) 具备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b) 熟悉殡葬服务相关知识;c) 具有 5 年及以上从事社会工作的实务经验。6 服务流程6.1 对象识别机构应在殡葬服务过程中主动识别潜在的哀伤抚慰对象,识别依据包括但不限于:a) 逝者死亡原因、逝者与哀伤抚慰对象的关系;b) 情感反应、行为反应、生理反应、认知反应等方面的哀伤表现。6.2 接案6.2.1 机构采取个案工作方法提供哀
8、伤抚慰服务。6.2.2 哀伤抚慰员应填写哀伤抚慰服务接案记录表(参见附录 A),确保内容清晰、准确。6.2.3 哀伤抚慰员应告知哀伤抚慰对象有关的保密原则,在哀伤抚慰对象自愿前提下指导其签署知情 同意书。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时,应提前告知哀伤抚慰对象并在知情同意书中体现相关内容。6.3 预估6.3.1 机构应根据哀伤抚慰对象的年龄、知识水平、接受程度选择适宜的哀伤问卷量表,开展预估, 明确哀伤抚慰对象的心理问题与服务需求。6.3.2 预估结果提示哀伤抚慰对象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延长哀伤障碍(PGD)及抑郁症等精 神障碍风险时,应引导其及时接受转介治疗。6.4 抚慰介入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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