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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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RL02 能能力力验验证证规规则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2:2018 第 1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目目 录录 前 言.2 1 范围.3 2 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4 5 对 CNAS 的要求.7 6 其他说明.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10 C
2、NAS-RL02:2018 第 2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0年换版修订,2015年6月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本
3、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标准的变化,对第4、5和6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方便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将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作为本规则的附录B,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废止。CNAS-RL02:2018 第 3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能能力力验验证证规规则则 1 范范围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 CNAS 认可或已获准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
4、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2 引引用用文文件件 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要求 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 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5 APAC MRA-001建立和保持互认协议的程序 2.6 ILAC-P9ILAC 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3
5、术术语语和和定定义义 GB/T 27000 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ISO/IEC 17043,3.4)3.2 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ISO/IEC 17043,3.7)注:本定义包括医学领域常用的、符合本定义的 EQA(外部质量评价或室间质评)。3.3 能力验证计划: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验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次能力验证。(ISO/IEC 17043,3.11)注 1: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
6、以包含对能力验证物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验。注 2:测量审核是能力验证计划的一种,有时也称为“一对一”的能力验证计划。注 3:本规则中的能力验证活动,包含符合本定义的各类能力验证计划和其他类型的实验室间CNAS-RL02:2018 第 4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比对,但不包括实验室自行开展的比对。4 对对合合格格评评定定机机构构的的要要求求 4.1 总总则则 4.1.1 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寻求并参加能力验证是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4.1.2 合格评定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参加能力验证,本规
7、则规定的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4.1.3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并按要求向CNAS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4.2 制制定定参参加加能能力力验验证证工工作作计计划划的的要要求求 4.2.1 合格评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和记录要求,包括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和不满意结果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注:参加能力验证的程序可以是独立的程序,也可以包含在其他程序中。4.2.2 合格评定机构应分析自身的能力验证需求,制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并实施,同时根据人员、方法、场所和设备等变动情况,定期审查和调整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4.2.3 参加能
8、力验证工作计划应至少满足本规则 4.3 条款的要求,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不限于):a)认可范围所覆盖的领域;b)人员的培训、知识和经验;c)内部质量控制情况;d)检测、校准和检验的数量、种类以及结果的用途;e)检测、校准和检验技术的稳定性;f)能力验证是否可获得。注 1: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了不同型号设备、多台相同设备和/或不同方法对于同一项目(或参数)出具数据时,鼓励这类机构参加针对每一设备和方法的不同能力验证。注 2:当同一子领域存在多个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时,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基于自身风险分析,在持续参加同一能力验证项目的基础上,参加涉及不同检测参数和方法的能力验证。CNAS-RL02:2018
9、 第 5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4.2.4 在没有适当能力验证的领域,合格评定机构应当通过强化其他质量保证手段(例如:CNAS-CL01中7.7条款规定的方式)来确保能力,这些措施也应当作为合格评定机构相关质量控制计划或参加能力验证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4.3 参参加加能能力力验验证证的的最最低低要要求求 4.3.1 初初次次认认可可和和扩扩大大认认可可范范围围 4.3.1.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
10、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注 1:子领域的划分见附录 B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注 2:从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至申请认可之日,3 年内的能力验证经历均为有效。4.3.1.2 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认可合作组织(APAC)的能力验证计划。注:指定参加的计划通常不收取费用。4.3.1.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1.1 的要求。4.3.2 复复评评审审和和监监督督评评审审 4.3.2.1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见
11、附录 B)。对 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注:能力验证的频次以参加能力验证的合格评定机构报出结果的年度来计算。4.3.2.2 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4.3.2.3 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 4.3.2.1 的要求。4.4 不不满满意意结结果果的的处处理理要要求求 4.4.1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
12、认可标识,并按照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CNAS-RL02:2018 第 6 页 共 12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注 1: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应当符合 4.5条款的要求)或通过 CNAS 评审组的现场评价。注 2: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同一设备或方法对不同认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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