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4604—2023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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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01 CCS Z 01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6042023 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Requirements on available techniques of VOCs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2023-04-24 发布 2023-05-24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生产工艺与 VOCs 产生.3 5 污染预防.3 6 污染治理.6
2、 7 环境管理措施.6 8 VOCs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7 附录 A(资料性)石油炼制工业典型生产工艺.9 附录 B(资料性)各 VOCs 污染治理技术特点.10 参考文献.1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
3、影响评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341 立式
4、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8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DB37/28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3161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
5、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2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来源:GB 315702015,3.1 3.3 泄漏检测与修复 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LDAR)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来源:HJ 12302021,3.11 3.4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
6、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来源:GB 315702015,3.18 3.5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源:GB 378222019,3.9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
7、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 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3.5)大于0.3 kPa;(2)20 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3.5)大于0.3 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来源:GB 315702015,3.16 3.7 双封式密封 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重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3.8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工艺无组织排放,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3.6)存储与调和挥发,原
8、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废水收集处理过程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采样过程排放,非正常工况(3.9)排放等。3.9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来源:GB 315702015,3.23 3.10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 3.11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
9、、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 378222019,3.6 3.12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available techniqu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根据一定时期内环境需求和经济水平,在污染防治过程中综合采用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管理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模应用技术。4 生产工艺与 VOCs 产生 生产工艺 4.1 主要包括石油分离工艺、石油转化工艺、石油精制工艺等。4.1.1 石油分离工艺包括常压蒸馏、减压蒸馏、轻烃回收等子工艺
10、。4.1.2 石油转化工艺包括热裂化和催化裂化、重整、烷基化、聚合、异构化、焦化、减粘裂化等子工艺。4.1.3 石油精制工艺包括加氢脱硫、加氢精制、化学脱硫、酸气脱除、脱沥青等子工艺。典型生产工艺见附录 A。VOCs 的产生环节 4.2 VOCs主要来源于工艺有组织排放,火炬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废水收集处理过程逸散,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采样过程排放,非正常工况排放等环节。VOCs主要产生环节见表1。表1 VOCs 主要产生环节一览表 序号 排放形式 排放源项 产生环节 1 有组织 工艺有组织排放 连续重整催化剂
11、再生 硫醇氧化抽提 沥青氧化 2 火炬排放 3 无组织 工艺无组织排放 延迟焦化切焦、冷焦 常减压蒸馏等工艺的临时放空 4 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 5 挥发性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包括固定顶罐、浮顶罐(内浮顶罐、外浮顶罐)、压力储罐等 6 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 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及产品装卸、分装 7 废水收集处理过程逸散 敞开式的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包括沟/渠、储存池/罐等 8 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 被含VOCs物料污染的循环冷却水 9 采样过程排放 采样管线内物料置换和置换出物料的收集储存过程 10 非正常工况排放 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 11 其他 储
12、罐检修涂装、危废暂存 5 污染预防 工艺无组织排放 5.1 5.1.1 宜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无组织 VOCs废气排放。5.1.2 延迟焦化装置应采用密闭除焦技术,实现切焦、冷焦全流程密闭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集中输送至处理装置。5.1.3 常减压蒸馏等工艺安全阀、泄压阀临时放空排放的无组织 VOCs 废气宜密闭收集,经处理满足GB 31570、DB37/2801.6、DB37/3161 等要求后排放。装置及管线组件泄漏 5.2 5.2.1 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减少密封点或提高密封性能的方法控制 VOCs 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管线宜采用
13、焊接方法,减少法兰连接。在符合工艺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开口管线或开口阀门应加装丝堵或盲板。5.2.2 物料输送、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宜使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泵、管阀件、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对真实饱和蒸气压大于 27.6 kPa 的物料宜采用无泄漏泵。5.2.3 应每周对生产、储罐、VOCs 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目视观察,检查是否存在可见泄漏现象。5.2.4 应定期开展生产、储罐、VOCs 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 LDAR 工作,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 3 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 6 个月检测一次。
14、5.2.5 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 30 d 内进行泄漏检测。挥发性有机液体存储与调和挥发 5.3 5.3.1 应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罐型,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变形,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物料与罐型匹配选择按表 2 执行。表2 物料与罐型匹配选择表 序号 判断条件 罐型要求 1 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压力储罐 2 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 kPa但小于27.6 kPa的设计容量大于等于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应采用内浮顶罐、外浮顶罐或者固定顶罐 3 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 kPa但小于76.5 kPa的设计容量大于等于7
15、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4 苯、甲苯、二甲苯 应采用内浮顶罐 5.3.2 5 000 m3及以上内浮顶罐宜采用密封性好的焊接装配全接液式浮盘,不宜采用存在静密封点的全接液浮盘,且浮盘应符合 GB 50341 的规定。5.3.3 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5.3.4 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5.3.5 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下应保持密闭。浮盘应至少每 6 个
16、月检查一次,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记录应保存至少 5 年以上。5.3.6 浮盘边缘一级密封圈与罐壁之间任一缝隙的任一部分的宽度应小于 3.81 cm,二级密封圈与罐壁之间任一缝隙的任一部分的宽度应小于 1.27 cm。5.3.7 采用设计容量大于等于 150 m3的固定顶罐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5.2 kPa 但小于等于27.6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或采用设计容量大于等于 75 m3的固定顶罐储存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 kPa 但小于 76.5 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时,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并连接至 VOCs 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5.3.8 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
17、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 2 000 mol/mol。5.3.9 苯、甲苯、二甲苯介质储罐在采用内浮顶罐的基础上,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并连接至 VOCs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5.3.10 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5.3.11 储罐应配套自动切水装置,且宜采用罐区密闭切水系统。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 5.4 5.4.1 挥发性有机液体宜采用管道输送,减少中间罐区停留以及罐车和油船装卸作业。5.4.2 挥发性有机液体宜采用底部装载方式,接头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或锁紧式接头,底部装载结束,断开接头时,滴洒量不应超过 10 mL,滴洒
18、量取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无法实现底部装载的应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出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5.4.3 挥发性有机液体性质相近以及空间位置相近的储罐之间收发挥发性有机液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气相平衡技术,以及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减少 VOCs 废气排放。5.4.4 酸性水、粗汽油、粗柴油等含溶解性油气的物料,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宜经过脱气罐回收释放气。废水收集处理过程逸散 5.5 5.5.1 在含 VOCs 废水单独收集的前提下,应减少集水井、隔油池数量,将污水沟渠管道化。5.5.2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 VOCs 废水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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