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_T+2760-2023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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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30CCS P 33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2760-2023代替 DB21/T 2760-2017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assembled housings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21联合发布1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assembled housingsDB21/T 2760-2023主编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3 年
2、10 月 30 日2023 沈阳I前前言言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211 号)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大学等单位对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DB21/T2760-2017 修订。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辽宁省装配式建筑在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主体结构系统设计、外围护系统设计、内装修系统设计、设备及管线系统设计。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重新
3、编排了章节,原建筑模数协调、建筑平面设计、建筑外立面章节合并为建筑设计章节;2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3修改基本规定内容,重点突出整体技术策划、系统集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接口标准化;4建筑设计章节增加设计协同;5增加主体结构系统设计;主体结构系统章节强调结构设计前置到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增加了结构系统设计、预制构件选型、构件设计标准化、连接构造等;6建筑外立面与预制外墙设计修改为外围护系统设计,增加高精度砌块免抹灰围护墙、外门窗选型等内容;7建筑内装体与部品设计修改为内装修系统设计,增加模块化装修内容,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8节能设计内容并入建筑设计章节;9设备与管线设计增加了与主体结构集成
4、设计内容。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讯地址:沈阳II市和平区太原街 2 号,邮编 110001,联系电话:024-23447652;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建筑大学,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 25 号,邮编 110168,联系电话:024-24691800)。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5、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大学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瑞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沈阳卫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主要起草人:刘海成、孙丽、金峤、雷云霞、贾建伟、周光毅、李宁、潘东旭、司金龙、韩冬阳、牛奔、郑久硕、叶友林、杜明辉、司洪泽、梁雪松、丁锡乾、高岩、张立国、郑勇、白羽、帅涛、张春巍、孙志军、邓大亭、林乔然、周宇、张莹、金路、刘鹏飞、李闯、郑旭、张彦栋、秦庚、郭晓阳、任中璨、刘欢、朱春阳、孔令杰、王太鑫、辛雨泽、孙宁、成斌、赵东旭、韩博主要审查人:曹辉、李庆钢、刘德良、邵筱梅、于永彬、宋悦、石宝松III目
6、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建筑设计.64.1 一般规定.64.2 模数协调.74.3 设计协同.85 混凝土结构系统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混凝土结构.96 外围护系统设计.117 内装修系统设计.137.1 一般规定.137.2 内隔墙、吊顶、楼地面设计.137.3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整体收纳设计.148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168.1 一般规定.168.2 给水排水.168.3 采暖、通风与空调.168.4 电气.17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8引用标准名录.19条文说明.20IV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
7、3 Basic Requirement44 Architectural Design64.1 General Requirement64.2 Modular Coordination74.3 Design Coordination85 Design of Structure System95.1 General Requirement95.2 Concrete Structure96 Design of Envelope System117 Design of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137.1 General Requirement137.2 Design of
8、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137.3 Design of Integrated kitchen,Integrated Bathroom and UnitCabinets148 Design of Building Utility and Piping System168.1 General Requirements168.2 Desig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168.3 Design of Heating System,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178.4
9、 Design of Electrical and Intelligent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11 总则1.0.1 为规范装配式住宅的工程建设,提升装配式住宅的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全面提高装配式住宅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工程的建筑
10、设计。1.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性原则,满足建筑设计标准化、模块化、体系化,构件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部品化和工程管理信息化的要求。1.0.4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residence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构件集成的住宅。2.0.2 住宅通用体系 residence general system以工厂工业化生产构件部品、施工现场智能化建造为特征的开放性住宅建筑体系,其体系满足建筑功能多样性,构件部品具
11、有通用性和互换性,符合工业化、智能化发展方向。2.0.3 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是指在固定工厂或在最终建成位置以外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或构件。2.0.4 部品 part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2.0.5 通用部品构件 universal part and component满足尺寸定型要求,可按照标准尺寸规模化生产、规范化安装的系列化部品构件,是通用部品和通用构件的统称。2.0.6 模块化内装修 modular interior decoration是指对住
12、宅内部各功能空间进行模块化集成设计,精准化材料部品匹配,集成模块报价,批量部品集成采购安装。2.0.7 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住宅建筑内装体的内装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2.0.10 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由防水底盘、壁板
13、、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格尺寸的独立卫生间模块化产品,称为“整体卫生间”,也称“整体卫浴”。2.0.11 标准化接口 standardized interface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32.0.12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43 基本规定3.0.1 装配式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和适老性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0.2 装配式住宅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方案选型、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合理地
14、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3.0.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采用住宅通用体系,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方法,选用标准化、系列化参数尺寸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在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系列化和多样化,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造集成体系通用化;2 建筑参数模数化和规格化;3 套型标准化和系列化;4 构件部品定型化和通用化。3.0.4 装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一体化设计要求,一体化技术集成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技术体系、技术选型和系统集成设计;2 构件部品及接口的设计选型和产品集成设计;3 结合工程中构件部品在生产、储存、组装及现场安
15、装的实际情况与条件,对构件部品及接口等进行设计优化。3.0.5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满足构件部品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3.0.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将内装修、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内装修和设备管线应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适应住宅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可变性,满足易于维护和改造的要求,且在维修更换时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性能。3.0.7 装配式住宅建筑总平面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的运输通道、存放场地、施工设备的安装使用空间,总平面布局应满足装配式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总工期。3.0.8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
16、能优良的集成化部品,优先采用适宜的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积极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建设标准,提升住宅使用性能。3.0.9 装配式住宅应优先选用技术体系成熟、生产工艺完整、安装方法统一、质量保障配套的通用构件部品及标准化接口。接口的设计选型应与部品部件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接口性能应满足建筑性能的要求;52 接口尺寸的选用应考虑相关部品部件的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组装方式及安装顺序等影响,并应具备容差的能力;3 在建筑使用阶段需要检修、更换的部品,其接口应符合可逆安装的要求。6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住宅平面与空间设计应采用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的模块
17、化设计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1 套型基本模块应符合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2 套型基本模块应满足可变性要求;3 基本模块应具有部件部品的通用性;4 基本模块应具有组合的灵活性。4.1.2 装配式住宅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立不同层级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住宅应由功能模块组合成套型模块,再由套型模块和交通核模块组合成单元模块,最后由单元模块组合成楼栋;2 功能模块应由部品部件通过标准化的接口组成,并应满足功能要求;3 功能模块应包括空间尺寸、空间内部品部件等,应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部品较多的功能模块。4.1.3 装配式住宅平面应通过模块的排列组合、结合结构构件的优化布置确定
18、,满足住宅套内布置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宜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2 平面布置应规则、对称,竖向承重构件布置应上下对齐贯通,外墙洞口应规整有序;3 宜将厨房、卫生间等用水空间集中布置,结合功能与管线要求确定各功能模块的位置。4.1.4 装配式住宅建筑平面设计确定功能模块尺寸时,应与结构、外围护、设备与管线、内装修等系统通用部品部件的选型相结合,装配式住宅功能空间的优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有关规定。4.1.5 交通核模块设计应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公共管道井及公共走道等的尺寸确定、组合形式、管线布置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9、楼梯间尺寸应统一;2 电梯井道尺寸的确定应在电梯选型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筑专业应与设备专业协同确定公共管道井的位置及尺寸,管道井宜采用方形或矩形截面。4.1.6 厨房和卫生间进行设计选型时,建筑专业应与设备专业、内装修专业协同确定技术方案、产品规格尺寸和预留装配空间尺寸,宜选用通用部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厨房和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技术时,应根据管道工况确定降板高度;2 当采用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时,应根据功能需求确定空间尺寸,并应考虑人员活动空间的尺寸要求、部品与结构或隔墙的接口做法等;73 当采用整体卫生间
20、时,空间的尺寸应根据整体卫生间部品的选型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的有关规定;4.1.7 结构构件、外围护构件及空调板、管道井等配套构件的设计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4.1.8 装配式住宅外立面设计宜通过基本单元组合满足建筑外立面多样化和美观性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灵活选用外墙板、外门窗、幕墙、阳台板、空调板及遮阳设施等通用部品部件形成丰富的立面效果;2 可通过构件部品的材质或色彩形成有秩序的变化和有规律的重复,实现立面的多样性;3 外饰面材料宜采用装饰混凝土、涂料等耐久性好且不易污染的材料;4 当采用预制外墙板时,宜将外墙板拼缝与建
21、筑外立面的线条变化进行综合设计。4.2 模数协调4.2.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通过模数协调实现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和内装修系统之间的整体协调。4.2.2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和安装等应满足尺寸协调的要求。4.2.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件部品尺寸和种类,并应确定各部件部品的位置和边界条件。4.2.4 装配式住宅的开间、进深或柱距,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数列和扩大模数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3nM。4.2.5 装配式住宅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数列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nM。4.
22、2.6 装配式住宅的主体结构构件、外围护构件宜采用扩大模数 2nM、3nM 模数数列。4.2.7 装配式住宅的建筑内装修宜采用基本模数或分模数,分模数宜为 M/2、M/5。4.2.8 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和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的规定。4.2.9 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的规定。4.2.10 装配式住宅的预制外围护构件拼缝、预制内隔墙拼缝构造节点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分模数数列宜采用 M/10、M/5、M/2。4.2.11
23、 装配式住宅中各部分的模数及模数协调规定,尚应满足下列规定:1 预制构件的配筋应进行模数协调,以便于构件的标准化和系列化,还应与构件内的机电设备管线、终端点位及内装修预埋等实现协调;82 预制构件内的设备管线、终端点位的预留预埋宜按照模数序列进行设计,并与钢筋网片实现模数协调,避免碰撞和交叉;3 门窗、防护栏杆、空调百叶等外围护体上的建筑部品,应采用符合模数的工业产品,并与门窗洞口、预留预埋等协调。4.3 设计协同4.3.1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与智能化、燃气和内装修等各专业之间设计协同的要求。4.3.2 装配式住宅应满足建筑设计、构件部品生产运
24、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协同的要求。4.3.3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宜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设计信息与构件部品的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环节衔接。95 混凝土结构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装配式住宅技术策划时宜选用装配式剪力墙结构体系。5.1.2 结构技术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和生产施工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法,结构计算模型应与结构整体、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力特征相符合;2 结构构件应具有配套技术指标说明书等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宜形成通用构件库;3 应具有构件连接的成套技术,连接技术
25、应安全可靠、质量可控、配套完整、操作简便;4 应具有构件生产成套技术,生产成套技术应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管理系统、存放和运输、成品保护等内容;5 应具有成套施工技术,成套施工技术应包括安装工艺和工序、配套设备设施和机具、质量控制措施、检验验收方法等。5.1.3 结构专业应结合通用构件的选型配合建筑专业进行建筑方案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抗侧力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2 结构布置时,应初步确定结构构件的选型,包括部件及其接口的尺寸和构造等;3 宜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案。5.1.4 结构系统宜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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