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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委会成员单位职责.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4941244
  • 上传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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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消委会 成员 单位 职责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 (一)协助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工作的公文。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承担市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负责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二、市公安局 (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指导公安消防支队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四)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五、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六、市民政局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市司法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规划内容,并推动实施; (二)指导和督促各地、各行业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活动。 八、市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二)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建设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市规划局 (一)督促指导各级规划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促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二)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市房管局 (一)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备案或经备案但被抽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对被公安消防机构通报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服务失职行为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格审核、复审考评及先进考评。 (三)对住宅区和其它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依法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改造。 十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会同劳动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市卫生局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市交通局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全市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十六、市科技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科委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组织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应用。 十七、市农业委员会 (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农村地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三)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十九、市商务局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相关生产、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推动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四)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单位,不予报上级部门核发批准文书。 (五)加强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二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四)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六)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落实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二十一、市体育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体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拟开办的体育馆实施审核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筑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不予批准。 二十二、市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六)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七)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 (一)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交办的相关消防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四、市民防局(人防办) (一)督促指导全市人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系统内直管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自用人防工程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三)提供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隔入市综合指挥体系。 二十五、市城管局 (一)办理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审批时,审查广告是否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协助时,可书面征求公安消防机构意见。 (二)清理市政街巷占用消防车通道经营的摊点,保障消防车道畅通。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七、市地震局 (一)加强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组织开展专业训练和培训,推进救援器材装备建设。 (二)指导各地制定和完善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地震灾害救援演练。 (三)负责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工作。 二十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十九、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办理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三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法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行为。 (二)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三十一、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二)组织开展职工社团消防宣传教育。 (三)参与对工矿、商贸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二、团市委 (一)组织开展面向团员青年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青年志愿者活动内容,支持、指导消防志愿者活动。 三十三、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三)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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