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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量化私募基金(投顾协议).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4887438
  • 上传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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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量化 基金 协议
    资源描述:
    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甲方拟设立“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委托人意愿及指定,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基金的投资顾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 释义 1.1 本合作协议:指《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合作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本基金: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本基金合同:指《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 投资顾问聘请及聘用期限 2.1 甲方作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聘请乙方为本基金资产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2.2 乙方提供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建议、投资策略、出具投资方案、出具投资建议(包括但不仅限于单个证券品种买卖的方向、数量、价格、时间等)等投资顾问服务; 2.3 乙方应依据本合作协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建议。 2.4 甲方应依据本合作协议投资顾问费费率、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 2.5 聘用乙方的期限:从本合作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作协议终止日止。 三 投资范围与交易执行 3.1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非货币类ETF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场内期权、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含保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托管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本基金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新股申购,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2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含); 2、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主板或中小板上市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除外)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按成本计、投资于港股通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60%; 6、按成本计、投资于A股股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 7、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到期日前10个交易日内,因基金财产变现需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基金配置比例规定。 3.3 基金的预警与止损: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85元设置为预警线,将基金份额净值为0.80元设置为止损线。 当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0.85元时(该交易日称为“R日”),管理人应主动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标的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在R+2日开始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使本基金持有的现金类资产不低于总值的50%(以成本计)。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 当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0.80元(该交易日称为“D日”)时,管理人在D+2日开始止损操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持仓标的或衍生品平仓变现。该平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前不可停止。对于已变现部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章的清算程序对基金进行清算。如遇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等原因导致本基金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变现时间顺延,待全部变现完成之日,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 3.4 投资咨询建议内容及提供流程如下: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进行审核。 2、甲方将本着以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选择采纳、接受或者不采纳、不接受乙方提交的投资咨询建议。即乙方提供的各类建议符合法律法规、本合作协议要求的,甲方采纳后予以执行;乙方提供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作协议约定、或不满足甲方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本合作协议和甲方要求的相关建议,否则甲方将不予采纳。 3、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期货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咨询建议不能执行,或该投资咨询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合作协议规定或甲方要求的,则该投资咨询建议作废,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本合作协议、甲方要求的投资咨询建议。 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投资品种,并立即通知乙方。(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导致本基金的投资不符合本合作协议约定的限制,乙方未能在本合作协议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调整投资咨询建议。(2)为支付本基金赎回款项及/或相关费用而必须变现部分投资品种且乙方未能及时调整并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3)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或违反本合作协议约定的,必须卖出部分投资品种且乙方经甲方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甲方必须变更投资品种,且乙方经甲方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5)本基金触发终止条款的。 四 投资顾问费 4.1 投资顾问费的计提费率、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4.1.1 投资顾问费的计提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文本内容一致,并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文本内容执行。具体费率和计算方法为: 基金的投资顾问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N H: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投资顾问。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个自然季度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投资顾问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管理人。 4.1.2 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甲方不得通过基金合同变更的方式修改基金合同中的投资顾问费的计提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损害乙方利益,否则该类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效力。 4.2 甲方应将相关费用划至乙方以下账户: 投资顾问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管理人可单独决定而无须变更本基金合同,但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户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x 开户行:x 4.3 如乙方帐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通知本基金各相关方。如乙方帐户信息发生变更且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投资咨询服务费用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五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作协议的约定聘用或解聘乙方为本基金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5.1.2 如果乙方要求不再担任本基金的投资顾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5.2 甲方的义务 5.2.1 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资咨询资产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有关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的信息。 5.2.2 按照本合作协议的规定及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 5.3 乙方的权利 5.3.1 为完成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所列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和配合。 5.3.2 乙方有权在依照本合作协议履行义务后,向甲方收取本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应投资顾问费。 5.4 乙方的义务 5.4.1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作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六 协议变更、终止与转让 6.1 协议的变更 6.1.1 本合作协议的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2 协议的转让 6.2.1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甲方或乙方(以下简称为转让方)可将本合作协议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以下简称为受让方),转让方将其未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受让方,本合作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合作协议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主动要求转让一方承担。 6.3 协议的终止 6.3.1 本基金完成终止清算,本合作协议自然终止。 6.3.2 本合作协议的任何一方停业、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发生与上述事件效 果等同的其他类似事件时,本合作协议终止。 6.3.3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合作协议已经不能执行。 七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本合作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7.2 凡因本合作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作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 合同效力与文本 8.1 本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时成立,在本基金成立之日生效; 8.2 本合作协议的附件为本合作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为: 附件一: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名单 附件二: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名单 8.3 本合作协议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作协议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xx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咨询服务合作协议签署页)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名单 姓名 岗位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附件三:深圳市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名单 姓名 岗位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真 通迅地址: 邮编 填写说明:本表应列明的业务联系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投资经理、清算、IT服务人员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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