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农药肥料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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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农药肥料篇 发布者:农业部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日 作者: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前 言 农药、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产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农药、肥料的执法监管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多年来,我省以“绿剑”系列执法行动和案件查处为依托,以投入品监督抽检“检打联动”为抓手,以部门联动开展农资打假为载体,以农资监管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为辅助,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深入开展农药与肥料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广大农业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积累了较丰富的农药、肥料执法经验,摸索出了一套较有效的工作方法。 《农业行政执法实务丛书——农药肥料篇》,农药部分以《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为基本依据,结合执法实践,从执法实务的角度,分执法必会的基本概念和规定、执法检查流程和要领、常见违法行为和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部分,对农药执法办案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可供执法人员作为工具和参考之用。肥料部分有关体例和内容编排与农药部分相仿。但由于有关肥料登记管理的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低,且肥料登记管理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农业部门依法实施肥料执法的空间有限,力度不大,效率不高。本篇篇幅较短,内容相对简单,仅供执法人员参考。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袁珂、郑培土等同志在图片排版、表格编制等方面给予了大力协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农 药 部 分 第一章 主要知识 第一节 农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一、农药的定义 正确理解农药的定义,快速、准确地认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农药,是有效实施农药执法检查的基础和前提。 《农药管理条例》(1997 年 5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下同。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条例》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3.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根据这一规定,判定某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农药,应该掌握三个要件,即:1.其用途或是用于预防、消灭、控制有害生物,或是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或是用于农产品防腐、保鲜,三者必居其一。此处所指的有害生物特指危害农林作物、危害建筑物和场所、危害仓储,以及传播疾病的有害生物,其范围小于生态环境保护范畴的有害生物。2.其成分来源可以是化学合成,也可以是从生物或其他天然物质中提取所得,其组成可以是单一物质,也可以是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其形态包括原药和制剂。3.其种类仅限用于不同目的和场所的前述六类,就是说某种物质只要符合这六类中的一类或几类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农药;反之,如果不符合这六类中的任何一类特征,就肯定不属于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行。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2004年7月1日,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号令修订,下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对《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农药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1.《条例》所称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2. 《条例》所称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3.《条例》所称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类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4.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5.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6.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 二、农药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管理目的,农药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以农药管理和农药使用为主要目的的农药分类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按目的、场所分类 前述《农药管理条例》有关农药的定义性规定,按农药使用目的和使用场所,将农药分为下列6类: 1.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这类农药一般常称为大田用农药; 2.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这类农药一般常称为仓储用农药; 3.用于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这类农药一般常称为植物(昆虫)生长调节剂; 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这类农药一般常称为防腐(保鲜)剂; 5.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这类农药一般常称为卫生用农药或卫生杀虫剂; 6.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这类农药最常见的就是杀蚁剂,主要用于白蚁防治。 (二)按用途分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在规定农药标签应当设置农药类别标志带时,将农药按用途分为下列6类: 1.除草剂:如草甘膦、百草枯、莠去津等,用于除草; 2.杀虫(螨、软体动物)剂:如吡虫啉、毒死蜱、高效氯氰菊脂等,用于杀虫(螨、软体动物);保幼激素、蜕皮激素、性外激素等用于调节昆虫生长的昆虫生长调节剂也可用于害虫防治,而将其归类为杀虫剂; 3.杀菌(线虫)剂:如多菌灵、代森锰锌、井冈霉素等,用于杀菌(线虫); 4.植物生长调节剂:如多效唑、赤霉素等,用于调节植物生长; 5.杀鼠剂:如杀鼠醚、溴敌隆等,用于杀鼠; 6. 杀虫/杀菌剂:这类农药兼具杀虫杀菌二种功效,既能用于杀虫,又能用于杀菌,如石硫合剂等。 (三)按毒性分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按毒性将农药分为下列5类: 1. 剧毒农药:大鼠经口LD50<5(毫克/公斤),如限用农药甲拌磷的LD50为1、禁用农药对硫磷的LD50为4~13; 2. 高毒农药:大鼠经口LD50在5~50(毫克/公斤),如限用农药克百威(呋喃丹)的LD50为8~14、氧乐果的LD50为50; 3. 中等毒农药:大鼠经口LD50在50-500(毫克/公斤),如常用农药毒死蜱的LD50为163、三环唑的LD50为305; 4. 低毒农药:大鼠经口LD50>500-5000(毫克/公斤),如常用农药敌百虫的LD50为630、草甘膦的LD50为4300; 5. 微毒农药:大鼠经口LD50>5000(毫克/公斤),如常用农药井冈霉素的LD50为20000、多菌灵的LD50为6400,驱蚊花露水中常用的避蚊胺的LD50为5840、驱蚊酯的LD50为6800。 注:LD50为致死中量的简写,意为使半数参试动物死亡所需要的农药的剂量。 (四)按原料来源分类 1.有机农药。包括天然有机农药和人工合成农药两大类。 ⑴天然有机农药是来自于自然界的有机物,环境可溶性好,可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使用。 ⑵人工合成农药即合成的化学制剂农药,大都属高分子化合物。 2.无机农药。无机农药是从天然矿物中获得的农药,来自于自然,环境可溶性好,可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使用。无机农药,包括无机杀虫剂、无机杀菌剂、无机除草剂,如石硫合剂、硫磺粉、波尔多液等。 3.生物农药。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或其代谢产物防治病虫害的产品,专一性强,一般只针对某一种或者某类病虫发挥作用,对人无毒或毒性很小,可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中使用。生物农药,包括真菌、细菌、病毒、线虫等以及代谢产物,如苏云金杆菌昆虫核型多角体病毒等。 (五)按剂型分类 农药剂型种类繁多,达180多种。大田用农药以如下10类最为常见: 1.粉剂:由农药原药和惰性填料按一定比例混合、粉碎过筛后达到一定细度的粉状物,因难溶于水而喷雾使用不便。 2.可湿性粉剂:由农药原药、填充物和亲水助剂,按一定比例混合、粉碎过筛后达到一定细度的粉状物,因混入适当比例的亲水助剂而在水中有较好的分散性,方便喷雾使用。 3.乳油(乳剂):由农药原药按一定比例溶解在有机溶剂和乳化剂中而成,呈透明的油状液体,在水中有较好的分散性,药液呈乳状液体。 4.水溶液剂(水剂):由易溶于水的农药原药按一定比例溶解在水中而成,水剂农药成本低,但不耐贮藏。 5.悬浮剂(胶悬剂):由不溶或微溶于水的固体农药原粉加表面活性剂,以水为介质,利用湿法进行超微粉碎制成的黏稠可流动的悬浮液。 6.水分散性粒剂又称干悬浮剂:水分散性粒剂是在可湿性粉和悬浮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剂型,放在水中,能很快崩解分散,形成高悬浮的分散体系。 7.水乳剂:分为水包油型和油包水型两类。由不溶于水的农药原药溶于有机溶剂所得的液体再分散于水中形成的一种制剂。 8.微乳剂:借助乳化剂的作用,将农药原药均匀分散在水中形成透明、半透明的分散体系。 9. 颗粒剂:由原药、载体和助剂制成。通常将填料和农药原药一起粉碎成一定细度的粉末,加水和辅助剂制成。 10.烟雾剂:由主剂和供热剂两部分组成。主剂是具有杀虫、杀菌等生物活性的一种或几种农药的原药。供热剂是氧化剂、燃料、发烟剂、导燃剂、阻火剂、降温剂、加重剂、防潮剂、粘合剂和稳定剂的混合物。 上述五种分类在农药管理和执法检查中较为常见,执法人员应予了解、掌握。 (六)其它分类 农药还有其它分类方法,如按农药的作用方式可分为胃毒型、触杀型、熏蒸剂和内吸型杀虫剂,按毒理作用可分为神经毒剂、呼吸毒剂、物理毒剂和特异性杀虫剂等。 三、其他有关知识 (一)农药助剂 在农药剂型加工和农药使用中,使用的各种辅助物料的总称。虽然是一类助剂,本身一般没有生物活性,但是在剂型配方中或施药时是不可缺少的添加物。木质素磺酸盐、萘和烷基萘磺酸盐甲醛缩合物、聚氧乙烯聚氧丙烯嵌段共聚物、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磷酸酯(或盐)、特种表面活性剂、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糖醚(或酯)类表面活性剂是七种常用高效助剂。 (二)违法所得 农药执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三)农药商品名称(品牌名) 商品名称是指在市场上用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词组,即生产企业为了给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树立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称以区别于其它企业生产的产品。 根据农业部第944号公告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8年7月1日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二节 农药生产管理“三证”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这就是我国农药生产的三项管理制度——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制度,通常称为“三证”管理。 一、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证) 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要求较高。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救灾物资,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要求,确保药效,防止药害。农药又是有毒物质,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对人畜的安全性,对环境(水、土、空气、动植物)的影响,均应有严格的要求。为此,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在进入市场之前,生产厂家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证后,才能组织生产、作为商品销售。 1.登记阶段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按照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3个阶段申请登记,对应的有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田间试验:由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50亩)、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而进行的暂时性登记,农药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正式登记: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须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农药分装登记都为临时登记,其登记证的有效期随被包装厂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进行续展和变更。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2.登记证类型及编号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 登记证编号格式为:XX(指LS、PD、WL、WP中的1个)XXXX(指登记年份)XXXX(指登记顺序号)。如:PD2010****,表示为大田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LS2010****,表示为大田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WP2010****,表示为卫生用正式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WL2010****,表示为卫生用临时农药登记证,2010年获得该证。 登记证中间带有“F”字母的,为分装农药登记证。其编号格式为原登记证号后加:-FXX(XX指分装同类产品的企业顺序号)-XXXX(指分装登记顺序号)。如PD20080506F090067。 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农药生产企业设立的批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许可两个部分。 1.农药生产批准 农药属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农药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设备、设施、技术条件及管理素质,方能保证产品质量,并使全国范围内生产厂点有个合理布局,控制生产厂点的数量。为此国家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农药生产许可 (1)农药生产企业被批准后,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已经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列入农药生产许可目录进行管理。 生产许可证如下: (2)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级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生产批准证书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3.农药生产代加工 农药生产管理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有关产品代加工的合法性判定。根据有关规定,合法的农药代加工行为需符合以下要件: ⑴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不得转让其它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 ⑵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必须是国家发改委已核准的农药定点企业; ⑶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均须合法取得代加工产品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并执行相同的产品标准,即代加工产品的“三证”相同; ⑷委托加工企业与代加工企业的代加工产品“三证”均应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任一证书过期则代加工合同即终止; ⑸委托加工企业或代加工企业申请领取或换发代加工产品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时,现场审查在本企业进行,本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 ⑹代加工企业必须在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农药标准是农药产品质量技术指标及其相应检测方法标准化的合理规定。它要经过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普遍性。是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商品进行质量抽检的依据,也是农业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农业生产事故纠纷调处的依据。 我国的农药标准分为三级:企业标准(Q)、行业标准(部颁标准) (HG)和国家标准(GB)。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企业标准是农药新产品中试鉴定、登记、投产的必要条件之一。该标准主要针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只在制订标准的企业内部适用。 行业标准,也称部颁标准。农药部颁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并发布实施。该标准主要针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农药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农药产品。在某个农药产品制定国家标准后,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国家标准主要针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农药产品。 农药的每一个商品化原药或制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农药标准。农药生产者生产农药,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没有标准号的农药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国产农药进入流通领域商品化之前,必须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证。“三证”缺一不可,并应在标签或说明上注明三证的编号。进口农药分两种,一种是原装进口农药产品,不在国内生产,不需要生产许可和生产标准,只需要取得登记证即可;还有一种是大包装进口后在国内分装的,还需要取得分装登记、分装批准,并制订执行标准。 如果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不包含上述以LS或PD、XK或HNP、Q或HG、GB等英文字母开头的三证号,一般可以初步判定为假农药,需进一步查证核实。而三证标注齐全的农药其有关证号是否合法,则需通过有关信息查询平台予以验证。 第三节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要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反映产品性能、特点、质量等重要信息的载体,是直接向使用者传递农药技术信息的途径,是指导农药经营和使用者正确经营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保证,是企业向社会做出的明示和承诺,从标签检查入手,也是农业执法人员凭直观判断、发现某种农药产品是否存在违法嫌疑的主要途径和重要手段。因此,农药标签是农药管理与执法的重要内容。农业部制定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在本节简称《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本节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和主线,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检查注意要点予以梳理。 一、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管理办法》规定: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可见,农药产品说明书是农药标签的附件和补充。 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 1.登记审核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2.修改核准 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及要求 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农药标签实物图示: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杀鼠剂标签样式: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具体标注内容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农药名称 (1)使用规定 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 ”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 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有关农药名称具体命名规范和名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附件。 (2)标注要求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①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②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④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3)注意事项 标签检查时,对农药名称的标注应注意亮点:①企业可以在产品性能等处介绍产品所含的增效剂、渗透剂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农药名称中不得出现“增效”、“高渗”等字样;②可以标注国际通用名称,但不能大于中文通用名。 2.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 (1)标注内容 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指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一般采用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或克/100毫升)表示。 农药产品的剂型表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2)标注要求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如: 氯氰菊酯 有效成分含量:5% 剂型:乳油 氯氰·毒死蜱 总有效成分含量:522.5克/升 氯氰菊酯含量:47.5克/升 毒死蜱含量:475克/升 剂型:乳油 3.农药“三证”号 农药产品标签必须正确标注“三证”号,“三证”号有关内容和要求详见本章第三节。 4.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1)标注内容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企业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擅自改变。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标签标注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常见问题有:①标签上标注多个企业名称的;②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国外产品必须标注代理机构名称除外);③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④冠以国外企业名称,如日本、美国、香港等;⑤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或厂址等。 5.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是两个不同的项目,都应标注。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如:生产日期:2008年04月08日 批号: 20080408-B3 生产日期及批号可以结合,即生产日期(及批号)。 如:生产日期(及批号):2008年04月08日(20080408-B3) 6.有效期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一般用质量保证期表示,应与产品化学资料中的规定一致。 7.重量 重量应为净值,常用净含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8.产品性能 (1)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客观,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 (2)产品性能描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②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③不得含有以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④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⑤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⑥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⑦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 9.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10.毒性及标识 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农药毒性的具体分级如下表: 11.注意事项 ⑴大田用农药 ①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②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③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④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⑤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⑥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⑦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⑧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⑵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有些药对家蚕、鱼高毒,需要在标签上标注。如:菊酯类气雾剂:对家蚕高毒,勿在蚕室使用等。 12.中毒急救措施 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13.贮存和运输方法 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14.农药类别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常见的农药类别标志带如下图: 15.像形图 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常见的农药像形图如下图: 16.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的内容 ⑴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⑶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 ⑷不得推荐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 四、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制作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2.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3.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4.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下图为农药标签制作参考格式: 第四节 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要点 一、农药经营 (一)农药经营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经营主体分为四类,各类主体的经营方式和可经营的品种不同。 一类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他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没有限制。这类主体包括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 其余三类是《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主体,一类是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的原则,可以经营农药;一类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还有一类是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市场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目前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除规定“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外,对一般农药经营只规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未设定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监管和执法实际,为了加强管理,《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我省的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二)农药经营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对宽泛,只要求有与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以及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对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有不少于1名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并不得在其他农药经营单位兼职相同岗位。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仓储场所。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同时,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农药经营、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设施、消防安全设施、防盗设施;经营门店内不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所经营的农药应有专柜存放,摆放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4.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员工业务培训制度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考核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图为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样张: (三)农药经营主体的法定责任 1.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 2.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⑴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⑵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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