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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4852876
  • 上传时间:2024-10-15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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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重庆市 城市园林 绿化 工程 招标 投标 交易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细则 有关印发《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细则》告知 渝园林发〔〕80号   各区县(自治县)都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规范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措施》(渝府发〔〕 29号)规定,制定了《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立案(渝文审〔〕1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细则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都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合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   (一)都市公园绿地建设;   (二)都市建设中配套园林绿化建设;   (三)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建设;   (四)都市防护绿地建设;   (五)都市生产绿地建设。   都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花卉苗木采购和管护应依法进行招标。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对全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审批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如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区县(自治县)审批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投资规模到达如下原则必须招标:   (一)设计、监理、养护等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花卉苗木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单项协议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原则50%,同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协议包一并进行招标除外。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到达以上规定规模,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六条 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前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一)设计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设计资金已贯彻;   3.必须基础资料齐全。   (二)施工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化工程设计已按规定通过审批;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   3.建设资金已贯彻;   4.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图纸和技术资料;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三)监理招标   1.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监理资金已贯彻;   3.有满足招标投标所需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四)花卉苗木采购招标   1.采购方案已获同意;   2.花卉苗木技术参数规定已明确;   3.采购资金已贯彻。   (五)工程管护招标   1.都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估合格,施工单位保活期满并验收合格,已确定管理主体;   2.项目具有有关技术资料及图纸;   3.管护资金已贯彻。   第七条 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因特殊原因确需资格预审,应经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市级审批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立案:   (一)已填写《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立案表》(见附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立案文献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原件。   第九条 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意见,但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时间除外。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经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招标公告,送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上同步公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立案完毕后应当持招标立案手续和经审查立案招标文献(采用资格预审,提供资格预审文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到市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协调安排交易日程。经审核立案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在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公布,由投标人从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献(或资格预审文献)和图纸、招标补遗告知书等招标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对招标文献提出质疑,公开招标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献规定期间,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中“工程交易”栏“质疑、答疑区”提出,邀请招标项目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期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立案后送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上公布招标补遗告知书。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交易中心设置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状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审核同意《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市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市交易中心抽取。   第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安排接标处接受投标资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足够时间接受投标资料,保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场投标人符合规定投标资料所有被接受。   第十六条 在评标前10分钟,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人员一起点名核算评标专家身份,经核算无误评标专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指定评标室。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监督人员未到场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简介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市交易中心跟标人;   (二)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场纪律;   (三)市交易中心向参与开标会人员展示投标保证金缴纳状况,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缴纳状况和开标程序;   (四)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资料密封状况;   (五)主持人组织开标和唱标;   (六)市交易中心跟标人作好开标识录;   (七)开标识录由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招标投标状况汇报资料存档备查;   (八)将开标识录和投标资料按规定送入评标区。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二)评标专家依法构成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小组组长;   (三)评标过程需要询标,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按照市交易中心规定在指定答疑室进行;   (四)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独立完毕评标(或资格预审)工作;   (五)评标委员会汇总评标成果形成评标汇报,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组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室,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进入评标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简介、分发文献、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时,须经监督人员同意,服务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评标室。监督人员发现评标现场有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成果送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并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市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网和重庆市园林局公众信息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上同步公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中标公告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招标人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告知书送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并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通过立案中标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告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状况汇报送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投标文献约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孳息退还至投标人来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协议签订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向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协议副本或复印件立案。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事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 都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答复,可向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公告制度,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行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引导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献时应用招标投标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细则》(渝园林发〔〕166号文献)同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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