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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拟).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766776
  • 上传时间:2024-10-12
  • 格式:DOC
  •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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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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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转移、报废、报损)、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细则; (二)审定有关固定资产购置、转移、报损报废的报批; (三)审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四)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局党委或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设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登记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七条 为了方便核算和管理,根据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管理要求,将我局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一)办公用房;     (二)宿舍(职工用房未售出部分);     (三)其他建筑物。     第二类 一般设备     (一)办公家具:包括各类文件柜、书柜、保险柜、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桌、电脑椅、沙发、茶几及其他办公家具等;     (二)食堂设备,包括食堂所有的固定资产等。     第三类 专用设备     (一)交通工具;包括各类机动车等;     (二)空调设备,包括各种分体式空调及其他空气调节设备等;     (三)计算机设备设施、计算机电源设备、计算机交换设备等;     (四)复印机设备,包括复印机、一体机及其附属设备、碎纸机等;     (五)通信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对讲机、语音平台及其附属设备等;     (七)家电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消毒碗柜、微波炉、音响设备(收音机、影碟机、功放机等)、洗衣机、饮水机、热水器、吸尘器、电饭堡、电风扇、电炉子及其他家电设备;     (八)摄录设备,包括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录音机(笔)、照相机及投影设备等;     第四类 图书。 第五类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 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预算执行。首先,财务股在做下年预算时提出计划,报领导审批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计划,报经批准后下达执行,财务股根据下达计划的具体情况,安排购置资金。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先写出书面计划,报财务股审核,财务股根据各处购买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汇总报局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后进行集中采购,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不得自行采购。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购置固定资产总值在1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超过1万元的,由县局承担固定资产总值的50%,各单位自行承担50%。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以下简称原值)入帐。其中:     (一)房产及附属建筑物的原值应包括按购、建时征用或购置土地的补偿费、价款及其它费用。房屋建筑物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及设备增添新部件时,按实际开支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调减原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或有关凭证记帐。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五)购入、调出的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和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1、财务股对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股,一份留存局办公室,一份留存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要求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部门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2、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配置的审核把关,财务部门在审批时须凭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方可批准报销。 3、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对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设立部门备查账。 4、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资产的增、减及人员调入、调出相关资产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登记 固定资产登记时登记表中不得空栏,需准确登记该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每年账账核对一次,实物每两年清查一次。 由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核查。财务股的固定资产总账与各部门的备查账要做到账、账相符;部门的资产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掌握资产管理状况,提出需要报废资产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财务部门要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3、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财务股予以备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对局属单位作资产调拨处置的,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并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品名、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具体手续由双方财务部门负责,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办理销帐、入帐手续。 2、本级机关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化必须变动资产归属的,由办公室会同财务股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帐目。 3、机关工作人员调出或离退休的,本部门负责在15日内收回其所配置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向局办公室办理交退手续。局办公室,财务股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调出人员凭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收缴清单证明,人事股和财务股方可办理人事、工资调出关系。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固定资产清理领导小组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机关财务部门办理账务手续。     第十六条 凡赠送、租用、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备查,以避免与本单位的资产混淆。并及时归还(赠送除外)。出租、借出的固定资产到期应及时收回,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调出、出售(拍卖)、报废、报损资产等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申报时,要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并附相关资料.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并及时调整帐目与财务对帐。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和账账相符。县局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点情况上报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所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设备的出售、有偿调出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经市局审批;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局鉴定,报市局备案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需要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经市局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审核后,报上级审批;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局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并报市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拍卖、报废、报损、变价及场地搬迁改造等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队)、所、机关各股室应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备查账,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调出机关的职工在没有交清资产之前,人事和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及工资等相关调动手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部门未落实责任追究前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公物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其它方式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的(一千元以内),由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第一责任人与日常管理员的8:2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85%一95%; 二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75%一85%; 三年内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65%一75%; 三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40%一65%。 造成万元以上重大固定资产损毁或丢失的,除按标准赔偿外,将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将资产入账、核销,大额资产购置未实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因监管不力或资产管理部门相互衔接不畅导致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降级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局每年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一次考核、评比,并将结果列为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一项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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