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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766757
  • 上传时间:2024-10-12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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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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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全区农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   1.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   2.县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   第十条 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等四部分。   (一)住院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二)门诊补偿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或体检等费用的补偿。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家庭账户金额,超支不补,结余滚存。结余的基金不能抵扣下一年度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   (三)大病救助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的二次补偿。参合农民因患大病住院,已获得封顶线以内的补偿,但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使用大病救助基金,经县级合管办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四)风险储备基金是为防止新农合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风险储备基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充,当年没有使用的,次年不再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县级合管办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核定新农合补助资金。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给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1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设区的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不低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五保户、特困户的个人缴费,按照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从医疗救助基金中代缴。对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按年度收取,每年1次,当年缴费,当年受益。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 在国有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当地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筹集的新农合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市、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建立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家庭账户基金不能超过个人缴费的80%,可用于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体检费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后,再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参合农民患病补偿范围和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助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的补偿支付。   (一)乡级合管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的人员名册和相关材料送县级合管办核实后,由县级合管办于每月10日前,将补偿基金转至乡级合管办专用帐户。   (二)新农合启动前,县级合管办按当地乡(镇)卫生院月均住院医药费预付参合农民补偿基金,在乡级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及时得到补偿。   (三)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市、区),因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事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征得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同意。出院后,持疾病证明和相关资料到乡级或县级合管办审核报销。   (四)参合农民住院报销手续应简明、方便、快捷。定点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医药费直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级初诊、逐级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应先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诊治需要逐级转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原则上不能报销转诊后发生的医药费(急诊、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服务行为。医务人员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不得滥用药品和大型物理检查,不得放宽住院治疗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药品集中配送。通过招标形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药品的进货渠道、储存、使用等,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加强自查。监督和自查要形成制度,定期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成立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在新农合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管办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报告,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开发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规范新农合信息管理,实现新农合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新农合工作的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瞒报新农合基金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的奖惩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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