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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7]86号).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4714175
  • 上传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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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07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 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 事项 申请材料 目录 格式 要求 银监发 86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信托公司 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立信托公司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立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本目录“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一)。 (3)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4)章程草案。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如果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财务公司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有关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见附件二)。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5)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6)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从业人员中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不良记录的声明,有权部门出具的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12)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3)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14)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15)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6)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7)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9)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租赁公司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以及各方出资人的出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人与设立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0)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其中至少应包括: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应包括公司发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准备及中长期发展计划等。 (5)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11)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汽车金融公司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三)。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 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 (6)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 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10)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货币经纪公司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五)。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4)章程草案。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 (6)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7)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9)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10)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11)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六)。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4)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 从业人员中曾从事金融业务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比例。 (10)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制定的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11)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2)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4)交易场所、交易设备和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设立 1.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3)货币经纪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及对拟设分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决议。 (4)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5)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6)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 (2)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4)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5)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营业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开业登记程序、正式开始营业的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代表处的名称、所在地,服务对象,及设立代表处的理由等。 (2)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3)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4)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货币经纪公司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5)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对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6)代表处拟任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总裁)签署并致银监会主席,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代表处的目的,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类型及经营情况介绍,拟设代表处的城市。 (2) 申请表(见附件七)。 (3)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5)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章程。 (6)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最大十家股东名单。 (7)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架构图。 (8)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在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分布图。 (9)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1)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的反洗钱制度或措施。如不涉及可能与洗钱相关的业务而未制定反洗钱制度或措施的,应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后续事项报告材料目录: (1)完成有关设立程序的报告。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变更名称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更名的原因或目的、拟变更的新名称(中英文)等。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名称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更换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变更、与公司名称有关的标志、标识、印章的更换等情况说明。 (2) 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 2.1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出资人拟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的金额,以及投资入股(调整股权结构)前后公司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2)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拟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 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 拟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所在行业状况说明、纳税记录、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最后1项不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 境内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拟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 拟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包括拟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与其他股东的关联情况等;对拟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前款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本集团财务公司的情况。 (7) 拟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 拟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投资入股后不与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还应提交拟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况的说明。 拟投资入股财务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就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拟出资人为集团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提交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承诺书(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以及投资入股后不与金融租赁公司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拟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拟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的,拟出资人应提交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以上各项承诺书或声明应由拟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 境外金融机构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还应提交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如在注册地不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金融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境外金融机构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入股,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或所在行业协会的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进行此项投资; (10)拟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完成股权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工商注册变更等程序的完成情况。 3.变更注册资本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金额。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但不调整股权结构的,应提供各股东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4)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 (5)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信托公司); (6)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上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有关申请材料。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目录: (1) 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后续有关程序的报告,包括验资完成情况、工商注册变更等。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包括同城迁址和异地迁址)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及新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 (2)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决议。 (3) 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 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原因、新住所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及向拟迁入地和拟迁出地政府报告的情况。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股东(大)会同意异地迁址的决议。 (4) 原经营所在地遗留业务及风险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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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7]8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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